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4627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党办-3a-01-005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gg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制订部门:党委工作处(党委办)

审核:

管理处审定

 

篇2:建筑集团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二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gg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www.pmceo.com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三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会聘任。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 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 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支部推荐,分公司经理与党(总)支部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发文备案。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群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发文备案。

  分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照《中国共产章程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谈话 宣布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正职、参股单位产权代表、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谈话,并由公司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副职、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副职、分公司副职由分管领导谈话并宣布,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

  四 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过程中要根据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尤其对工作实绩重点考察。

  五 考察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两名以上成员的考察组,考察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力求形成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

  六 任(聘)用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聘后,要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责、权、利。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经济责任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全面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组织、人事部门考评及职工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要www.pmceo.com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调离、解聘原任职岗位的领导人员,在免职或解聘前,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在任(聘)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聘)期内享受所在任(聘)岗位的待遇,被免职(解聘)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新的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免除(解聘)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除(解聘)现任职务:

  (1)经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要求的;

  (2)因工作需要同级转换职务的;

  (3)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职务的。

  第十八条 辞职

  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

  自愿辞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副职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本单位主要领导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聘)期间的表现,年度考核与职代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正职和副

职,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分别研究决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解聘)其职务。对被责令辞职的领导成员,可分配适当工作。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亦可再次担任领导职务。

  七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市政园林局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市政园林局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局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一、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系统正科级干部任用由局党委按照选拔任用程序讨论研究后呈报市建委党委审批,本系统副科级干部任用由局党委直接审批。

  三、选拔任用条件:局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前应公布选拔干部的职位、选拔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特殊要求。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一般从后备干部和本单位中层干部中产生。

  四、民主推荐。确定选拔职位及条件后,由局人事科组织进行民主推荐,并将民主推荐结果综合分析后报局党委,由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考察。根据局党委会议确定的考察对象,局人事科应提前发布考察预告,并严格考察。考察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考察结束后,局人事科将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个人考察材料、任用建议一并向局党委报告。

  六、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由局人事科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发放票决表进行表决,并当场计票,形成会议决定。需呈报市建委党委审批的干部。附局党委请示、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会议纪要。

  七、任职。局党委讨论决定后,在正式下发通知前应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监督形式。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或聘职手续。

  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形式选拔任用干部由局党委决定,局人事科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经过下列程序: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考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建议人选;党委研究决定。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