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党办-3a-01-005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gg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制订部门:党委工作处(党委办)
审核:
管理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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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朝阳市审计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20**年,我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科级干部任用和调整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推动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年,共选拔任用干部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7名。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为准则、以工作实绩为尺度、以干事创业为导向的干部选任机制。
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健全机制,扩大民主,把《条例》精神贯穿到干部选任工作全过程,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坚持标准和原则,把好素质关。我局遵照《条例》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标准;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选拔方式,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传统。真正做到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同时,注重导向性选人用人,把选拔干部的过程,变成激励干部干事业、创业绩、促发展的过程。
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我局把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十分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有关的民主程序。每次提拔任用干部,都坚持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尽量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民主推荐过程中,坚持“以发展衡量实绩、凭实绩任用干部”的原则,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上来,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树立了重政绩、重公论的用人导向。
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好考察关。认真做好考察工作,慎重过好识人关。首先是提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时间;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组;再次是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性,除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考察结果由党组会讨论决定。
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把好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我局都认真坚持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局党组按照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临时动议,严格按《条例》办事,做到“五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上会,没有经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的不上会,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上会,对反映有问题没查清的不上会,没有征求局纪检组意见的不上会。党组会上逐一介绍拟任免对象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反复讨论,个个表态,最后形成任免决定。
五是坚持群众监督,把好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局拟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局政务公开栏和局域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了值班人员和电话,随时接待干部群众反应情况。
二、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筑牢防线
选人用人工作中的监督,就是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廉政准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监督机制。
强化民主推荐关的监督;强化组织考察关的监督;强化干部任免关的监督;强化干部公示关的监督;强化干部试用期的监督。通过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为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话、任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我局每次对干部做出任免调整后,都由党组书记与调整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平时如发现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则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谈话。
三是坚持领导干部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安排领导干部参加有关公务员道德、干部政德修养、廉政教育、审计文化等内容的培训,使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站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高度,正确对待职务升降和职位调整,正确地行使用人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道,从思想上构筑坚固的党规党纪防线,防微杜渐,增强自制力,筑牢防腐防变之墙。
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审计发展需要的良好用人机制。
篇3:xx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镇中层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实绩评价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岗位职数
中层岗位共*个,其中:
党政办事机构岗位*个:
党政管理的事业机构岗位*个:
三、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胜任竞争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到50周岁以下;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并在近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
(六)身体健康。
四、选拔程序
(一)组织推荐提名。
根据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有关要求,由党委会集体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政府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和镇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
(三)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镇党委会研究并征求纪委、政法、计生意见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任职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镇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80%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并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六)上报批复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将考察结果报告和《干部任免表》一同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复。批复同意后由镇党委正式对中层干部任职行文。
五、公示
上报批复前在全镇范围内对拟任的中层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为:
1、在镇党委党务公开栏上公示。
2、公示主要内容: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拟任职务。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考察组会同镇纪委进行查实。
六、考察组成员
考察组由镇分管领导、党建办工作人员组成。
七、组织领导
1、为了确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达到预期目的,成立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建办,具体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镇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参与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3、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落选,但表现突出的干部,可列为中层后备干部。
八、工作纪律
1、保守工作秘密,推荐结果和谈话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2、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篇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
一、填空题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 ,严格要求、 的原则。
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
的责任。
3.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 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 领导职务,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 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
的规定执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 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 种。
5.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
,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和 的民主评议。
6.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 、 、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选择题(请将所选项目对应的字母填在 上)
1.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是: 。
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e.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f.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g.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2.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 。
a.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b.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c.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d.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e.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3.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 。
a.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b.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c.不公示考察结果的
d.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e.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f.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 。
a.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b.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c.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d.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 。
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b.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c.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d.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e.在参加民主推荐时推荐的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6.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 等。
a.警告 b.记过 c.引咎辞职 d.责令辞职 e.降职 f.调离岗位 g.免职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b.越级提拔干部的
c.破格提拔干部的
d.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情形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a.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b.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c.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d.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e.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近亲属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判断题(请在题目后的括号内划“√”或“×”)
1.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2.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
3.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
4.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
5.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
6.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
7.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
8.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 )
四、简答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您本人需要重点注意哪些责任追究情形?
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3.按照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如何运用民主评议结果?
4.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篇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