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建规发〔20**〕5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市物业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1月20日
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投标评委及专家评委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评委的资格认定和专家评委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的档案管理、定期培训及专家评委库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评委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投标评委库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且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精力,68周岁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且任职5年以上的;
(二)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5年以上,现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以上职务,并持有中级(含)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5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四)担任过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且工作满5年以上的;
(五)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5年以上,具有中级(含)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审工作,并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物业管理协会推荐并申报。候选人需填写《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申请表》(见附件),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物业管理协会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物业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进行评委的资格认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委资格进行认定后,经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向入选评委发放聘书并建立专家评委库。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中心对已聘的评委每三年检验一次,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评委的检验复审主要依据平时的考评记录。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委考评记录记载至专家评委库信息平台中,记录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评审能力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检验复审不合格处理: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一年内参加评审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或一年内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或一年内累计不参加次数6次及以上的;
(三)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检验复审的。
第八条 评委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人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委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为招标人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时应及时告知,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三)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四)禁止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等事宜;
(七)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八)积极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投标活动的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从无锡市物业管理招投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评委或干预专家评委的抽取工作。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向受邀评委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评委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三条 评委检验复审不合格,或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聘任: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委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委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申请表》
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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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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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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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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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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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职业资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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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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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评标需回避的单位 |
本人承诺: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如果成为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评委,我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履行评委职责。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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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审核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篇2: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7)
《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包括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公开招标或者连续两次接受邀请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独立式住宅(别墅)为主的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二、招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多公司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验证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照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或“江苏建设信息网”或项目所在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具体发布网站由招标人根据公开招标范围确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投标申请人条件以及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项目规划建设(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四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与竣工交付日期)、相关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时间、服务要求,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物业管理设计模式、机构设立、岗位安排、员工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测算、公共能耗管理、投标承诺、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要求;
(四)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服务收费方式等;
(五)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对业主入住、建立服务系统和服务网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绿化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消防等安全防范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物业资料管理、客户服务和便民措施等)及服务标准;
(六)财务管理,包括对物业服务费(选择收费的包干制、酬金制或其他方式)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的制订说明;
(八)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情况;
(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件或者优惠条件;
(十)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原则;
(十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
(十二)招标人、中标人违约的责任;
(十三)招标文件解释和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现场踏勘、投标书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四)其他招标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得分,分档补偿。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为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实行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作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依据。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或受邀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公开招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应采取公开随机抽签决定的方式,或者采取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对投标申请人资格、业绩等预审方法,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
第十五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未通过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发出的5日内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资料。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或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三、投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投标资格合格,并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席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
(三)投标企业经营的法定相关证书、企业业绩情况等;
(四)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
(五)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聘请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项目所在地负责招标备案审查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投标活动组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加盖企业印鉴及密封的情况,也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及标准、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于开标的前1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股权、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开标前,投标人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足以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并决定评委是否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成员推荐名册,以公开方式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本条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一般采取分项评分加权求和,各分项权重之和应为100%;分项应考虑投标人诚信、投标文件、投标答辩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投标人诚信评分权重一般应不高于20%;投标书评分权重一般应不低于50%;投标答辩评分权重一般应不高于20%,若将物业投标报价单项评审的,其分项权重应不高于20%;采取评标评审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方法、评分权重等,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曾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在管并保持称号的投标人,评标应给予相应优惠分值。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连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为某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可以否决该投标;一致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否决后使得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管理措施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报价项目、计算、报价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影响到对投标报价评审比较的;或者同标准的服务项目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四)投标文件超出招标文件,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五)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判定废标的应当出具废标说明;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不得以超出招标文件明示的物业管理条件、范围、内容、价格等实质内容,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附加要求,迫使其放弃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后的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及时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专业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营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30日内,向招标备案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参与人员未经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在它处引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内容。
第四十七条 当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协商同意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按本办法重新招标。
五、附则
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一条单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物业产权人(政府机关或物业产权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2004)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的通知
穗国房字[20**]75号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130号)精神,我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相关的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一、筹备招标
(一)招标人为业主(物业为单一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业主大会的:
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招标事宜包括: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推选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招投标事宜中的各项权力。
⒉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招标事宜的结果向业主公布。
⒊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附件1)、《评标标准》、《招标公告》(附件2)或《投标邀请书》(附件3),并将《投标须知》、《招投标工作方案》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1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
⒈建设单位确定招标小组人员。
⒉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评标标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备案
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一)《关于×××(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招标
(一)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附件4)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开具《投标申请回执》(附件5)。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将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附件6),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四、投标评标
(一)投标人在招标人限定期限内将已密封的投标文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送达招标人,经招标人检查后向投标人开具《投标文件收件回执》(附件7)。
(二)招标人在评标前一天,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2/3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在抽取当天向各位评委送达《评标邀请函》(附件8)。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物业管理专家与业主大会推选的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 招标人在开标会上将投标文件交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六)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顺次排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确认及宣布中标人。
(七)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张贴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无需公布)。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中标备案
(一)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区国土房管局自收到招标人中标备案资料之日,向招标人开具《备案回执》(附件9)。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穗国房字[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附件6).doc
2、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附件4).doc
3、投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附件5).doc
4、投标申请 投标申请书(附件7).doc
5、投标申请回执 投标申请收件凭证、投附件8标文件收件凭证(附件8、附件10).doc
6、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通知(附件9).doc
7、投标文件收件回执 招(邀)标申请表(附件1).doc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附件2).doc
8、评标邀请函 评标邀请函(附件11).doc
9、备案回执 招(邀)标备案的通知(附件3).doc
篇4: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沈房发[20**]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年第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1月24日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条件。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
(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招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四)物业管理用房证明;
(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七)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三)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出具街道办事处的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并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标的物的拦标价。拦标价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应当作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要件,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中的物业费价格作为拦标价。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持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拦标价;
(四)投标资格条件和投标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超过10人的,招标人可以实行投标资格预审,并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5人参与竞标。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招标人向1个具备承接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得少于2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开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材料。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时,物业交付使用未达到5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服务标准和物业费价格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达到50%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商务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报价。
(三)技术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和标准、组织管理机构框架、管理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等。
(四)资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及获奖证明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开标场地。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提交的;
(二)提交时未密封的;
(三)密封处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标的物项目经理签字和企业公章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以参照市房产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综合评分表。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开标之日前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投标文件无效导致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文件等,以及采集的开标、评标全程影音资料。
第四十条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到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机关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完成中标备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招标文件、拦标价测算报告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中标企业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单一产权人的物业项目拟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篇5: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8日
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政办发〔20**〕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园区内的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自愿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交易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制定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组织业务培训;
(二)负责建设和管理大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收集、统计、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息数据。
第二章 招标一般规定
第七条 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住宅建设单位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的;
2.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
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形成决议,明确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签章确认。
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业主大会通过的授权委托书和选聘方案。
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业主大会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事宜前,应当到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授权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日程安排;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划总平面图及隐蔽工程图纸等;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
(五)物业服务合同及签订说明;
(六)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
(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标准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同等服务标准选聘投标价低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同等投标价选聘服务标准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采取电子评标系统。
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给予投标人充分的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联络单》。
(一)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总平面图(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4.招标公告;
5.招标文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持《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联络单》原件及招标备案材料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活动。邀请招标的还应提交意向邀请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授权委托人)名称及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与地点;
(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事项。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意向邀请单位名单向不少于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投标申请人如有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购买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一览表(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单独封存);
(二)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新建物业项目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管理成本不应计入物业管理总成本中)、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三)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五)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成本会计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申请抽取评标专家。
交易平台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专家,经专家回复确认后确定为有效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后公布,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制定综合评分表及具体评分方法。
评分方法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纳入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诚信体系,招标人可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在评分方法中给予适量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根据投标文件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除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在评分方法中所占的评分比重。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名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优先确定诚信度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应当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返还。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结果。备案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及物业服务合同副本。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将中标通知书抄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宅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指导服务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存在违规行为的,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示,1年内不受理其承办的物业管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