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文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宣传活动,正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支持。
市绩效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各城区、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指导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绩效考评工作。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引入社会资本工作;指导各区做好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牵头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计划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收费政策。
市工信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市双拥办负责指导协调驻邕部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开展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技术攻关和研究;组织编写生活垃圾分类科普读物。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墓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相关的地方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推进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落实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管;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及环境影响监督工作;组织有害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市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建筑工地、施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
市规划局配合开展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工作,完成相关业务审批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指导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住房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写字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公司信用体系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交通场站(含汽车客运站、码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水利风景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负责指导、协调推进休闲农业示范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市林园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园等绿化场所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规范废品回收和开展资源再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并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可回收物的分流处置;指导、协调推进商场、加油站、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组织餐饮服务企业开展绿色餐饮工作,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市文新广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电影院、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演出场馆、出版等公共文化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组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协调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加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查处采购、使用“地沟油”的行为;负责指导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建设,加强定点回收点的管理及社会宣传,负责回收点过期药品的统一处置。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医院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卫生城市创建考核内容。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体育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旅游景点、景区、宾馆、饭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推进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严格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市法制办负责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管理法规、规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配合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市机关事务局牵头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公共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市环卫处负责具体指导各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立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研、起草工作。
团市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青年志愿者活动组织工作;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的组织工作。
市妇联负责指导各地发动妇女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乡村办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推进快递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广邮递物品绿色包装,限制产品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负责统筹资金支持生活垃圾的前端分类和中间收集、运输工作。
篇2: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8)
南府办函〔20**〕19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年1月24日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号)文件精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xxx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南宁市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排头兵提供有力的质量保障和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年底基本建立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扩大住宅小区试点范围,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阶段目标。
20**年,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成立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机制;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在110个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启动地方性法规调研、起草工作;出台考评办法、标准等配套制度,制定引入社会资本工作方案,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
20**年,在相关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扩大住宅小区分类试点范围;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20**年,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逐步完善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建设。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绩效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可视工作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印发,各部门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
四、实施范围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部分开展垃圾分类试点的住宅小区。
五、主要工作任务
(一)推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在党政机关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标准要求,并逐步将垃圾强制分类扩大到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各城区、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指导、支持辖区内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强制分类要求实施分类。(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逐步扩大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范围。引导居民单独定时投放有害垃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湿垃圾”可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干垃圾”由居民和社区、物业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健全法规和配套政策制度。
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规体系。推动《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出台《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办法》、《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等配套政策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提供支撑和动力。(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置体系建设。
1.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整合本地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积极探索有害垃圾的处置路径;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提升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提升有机垃圾处理能力,鼓励居民区、农贸市场等设置专门设施对易腐垃圾就地处理,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范围。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探索综合利用渠道。(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推进江南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设。
1.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鼓励有资质企业积极参与分类收运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数量充足、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生活垃圾转运站,使其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探索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加大对可回收物回收市场的指导和培育力度,建立物业小区可回收物回收体系,使物业公司、居民、回收人员、废品回收站之间形成可联系、透明度好的市场机制,扩大回收物种类,提高回收效率,促进垃圾减量,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供销社)
(六)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1.建立产品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产品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玻璃瓶罐、塑料瓶罐等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开展“光盘行动”。在宾馆、餐饮等服务型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一次性用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配套的教育体系。
切入学校教育,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体系;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树立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融入家庭、融入社区,形成“小手拉大手、大手带小手,家校联合”的良性互动闭环。(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探索绿色积分和市场化模式。
探索开展“绿色交换”活动,通过办理“绿色交换积分卡”的方式,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委托有经验、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设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 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从而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度。(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县区、乡镇应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参照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比细则,定期开展农户、保洁员评比奖励,促进群众形成自觉参与、自主管理的意识,确保工作切实落实,积极探索通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村居民文明行为的新方法。(牵头单位:市乡村办,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启动阶段(即日起-20**年12月):建立机构、制定细案,启动制定法规规章,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和标准;开展普及宣传和教育活动开展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扩大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范围,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完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厂改建项目建设。
(二)全面推行阶段(20**年1月-20**年12月):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进一步扩大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范围,开展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建设、开展江南循环经济循环产业园项目前期工作;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处置路径,开展年终工作总结和考评。
(三)巩固提高阶段(20**年1月-20**年12月):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制度,总结成功经验,分析不足,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长效开展。
各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详见附件2。
七、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小区要配置足额工作人员,周密安排部署,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切实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三)加强财政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要纳入市、城区(开发区)财政预算,积极探索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协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的前端分类和中间收集、运输环节由城区财政承担,终端处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 ”等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
(五)强化监督考评。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对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考评,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相关企业依规定予以处罚。
(六)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借助社会力量,多载体、多维度、多形式开展宣传。在宣传媒介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呈现声音、影视、文字三位一体的传播路径;在宣传载体上,通过广场、公园、景区、车站、工地围墙、微博、微信等投放分类宣传广告。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情况,对市、区、街道、社区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日常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
附件:1.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表
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年度工作经费测算表
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及处理路径
篇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
合政办秘〔20**〕6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3月31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紧扣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大环节”,通过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奖惩结合的方式,构建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工作格局,形成多部门协同、全流程把控、主节点攻坚、各方位保障的工作环境,不断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为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创新之都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强制分类。坚持市级统筹、部门指导、区街实施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参与指导垃圾分类。
公共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分类方法上,先期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细分精分过渡。在推进步骤上,以街道、社区为单位,推进示范片区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拓展覆盖面。
(三)源头治理,系统运作。加强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各环节垃圾产生,实现源头减量。统筹处理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等环节在时间、空间、流程上的关系,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加快硬件设施特别是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
(四)广泛宣传,全面参与。突出宣传引领,引导市民主动分类,强化全社会垃圾分类习惯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培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倡导志愿服务,鼓励与民间组织合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共谋、共建、共治、共享、共评。
三、工作目标
1.到20**年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建成7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出台《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规划,完成一批垃圾分类硬件设施改造、建设。
2.到20**年底,全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分类示范片区占辖区比例达到30%。
3.到20**年底,全市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标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4.2035年前,全面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5.分年度下达各区、开发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垃圾减(控)量等目标任务。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6月以前)。围绕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重点开展:成立组织机构、出台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开展集中宣传、组织人员培训等。
1.成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出台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3.召开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部署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召开动员会,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4.出台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部队。
5.组织开展人员培训,逐步完成市、区两级领导干部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区、街道(乡镇)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区、开发区及其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分批完成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市教育局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教材编写并纳入学校校本培训。
(二)示范引领阶段(20**年12月前)。围绕建设示范片区,重点开展:建设示范点、出台推进方案、制定建设和评价验收标准、组织现场观摩交流、探索分类推进机制。
1.各区、开发区在原有生活垃圾分类范围基础上,围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覆盖率20**年底达到100%的目标,以公共机构为重点,合理有序增加生活垃圾试点单位数量。
2.各区、开发区以街道为单位,确定2个以上分类示范片区,出台示范片区推进方案,巩固提升建设成果。
3.按照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类别全覆盖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的要求,制定示范片区建设和评价验收标准。
4.组织示范片区验收,召开现场观摩交流会。
5.总结示范片区建设经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年1月开始)。围绕巩固、提升,重点推进:推广示范片区建设经验、开展薄弱环节攻坚、健全分类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网格管理措施。
1.推广示范片区建设经验,有序推进增点拓面,逐年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2.加强无物业管理小区、农贸市场、民营企业、五小行业等薄弱区域专项整治,治理盲区死角。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
4.全面实施《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推进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5.丰富网格管理内容,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新内容,强化基层基础。
四、工作措施
(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体系。
1.推行“四分法”模式。市区居住区域、菜场、集贸市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实行“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上述场所内的食堂和餐饮企业实行“四分法”。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餐厨垃圾(易腐垃圾)主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2.推行分类投放。全市统一垃圾分类标识和标准垃圾桶的颜色,发放统一的分类垃圾袋。各区、开发区根据区域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智能分类设备样式,优化分类垃圾桶布局,合理确定垃圾收集容器数量和设置位置。各责任单位按分类工作要求配备分类投放设施。垃圾产生者按照分类规定将产生的垃圾投入对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各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足量督导员,加强桶边值守,引导市民准确分类投放,纠正不准确的投放行为,提升分类投放的准确率,确保需要转运的垃圾无缝对接进入市、区垃圾分类收运网络。
3.推行分类收运。各区、开发区新建、改造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置使用密闭、环保、高效、智能的专用车辆。按照“四分法”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登记制度,通过服务外包或明确相关运营单位实行分收分运,杜绝垃圾落地,严查混运混处。
可回收物由回收企业通过“互联网 ”回收、智能自助回收及电话预约等模式,及时收运;有害垃圾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定期收集转运;餐厨垃圾继续采取定点收集、划定线路的公交化直运模式;其它垃圾按现行模式统一收运。
4.推行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处理由各区、开发区委托有资质企业统一收运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进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理由各区、开发区委托有资质企业统一收运至市危险品固废处理中心集中处理;餐厨垃圾(易腐垃圾)处理委托有资质企业直运封闭运输到合肥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其它垃圾按现行体系处理,试点装修垃圾和大型农贸市场果蔬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就地就近或定点的原则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二)加快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修订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列入市大建设计划。结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功能布局以及新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综合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为一体的垃圾分类协同处理项目;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建设,重点加快推进市餐厨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市固废二期工程、肥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长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龙泉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项目建设。
各区、开发区按照“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的原则,加快与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匹配的“分类站点”及其终端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加快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建设;根据辖区垃圾分类减(控)量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提质改造老旧垃圾站。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部署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开发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市、区两级财政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其执行机制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强化制度支撑。加快《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夯实分类工作的制度支撑。探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众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督查考评办法以及示范区建设标准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考核机制,对生活垃圾处理年度总量低于减(控)量目标任务的区、开发区,给予适当奖励。建立健全月督查、季观摩、年考核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督查考评制度,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城市管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细化考评指标,严密组织考评。
(五)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违规投放、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整治力度,采取定人定岗定责的方式,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对随意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六)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宣讲和主题宣传活动,推进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部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培训。充分发挥“互联网 ”作用,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正确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积极探索“社区 志愿者”等模式,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垃圾去哪了”现场体验、社区课堂、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公众参与度。依托庐阳区永青站环卫教育基地和包河区小仓房生活垃圾分类科博馆,建设一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地。
附件: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任务分解
1 市城管局
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部署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考核。
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执法,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
2 市文明办
协调指导相关志愿者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指数测评内容,定期对测评结果进行通报、排名。
3 市发改委
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4 市经信委 指导推动垃圾处理行业创新、节能与综合利用。
5 市城乡建委
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建筑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6 市教育局
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协调在肥高等院校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7 市科技局
负责鼓励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低碳、循环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8 市民委(宗教事务局)
负责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重点地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和管理。
9 市公安局
负责督促公安系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全市环卫和垃圾转运车辆通过限行路段、垃圾收运车辆沿路停靠收集垃圾、相关车辆上牌等的协调保障。
10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驻肥部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1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区、开发区强化资金保障。
12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用地指标的落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13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
14 市林园局
负责做好市属公园、广场的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开发区做好辖区内公园、广场的垃圾分类工作。
15 市文广新局
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文化建设内容,积极开展以生活垃圾分类和提高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不断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文化氛围。
16 市卫计委
负责督促卫生系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爱国卫生检查考核范围。
17 市规划局
负责协调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协助城管部门确定环卫专用车辆停放、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置放的用地范围。
18 市环保局
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工作,对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环境监管。
19 市政府国资委
负责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20 市房产局
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21 市体育局
负责做好全市体育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2 市工商局
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各类市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3 市食药监局
负责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24 市旅发委
负责推动全市旅*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酒店、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树立绿色经营、绿色消费的新理念,组织动员酒店、宾馆、饭店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取消一次性用品,加强行业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星级酒店、绿色酒店和星级旅游景区评比的内容之一,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
25 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
26 市数据资源局
负责协调指导智慧环卫系统建设。
27 市供销社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组织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计量以及处置流向的登记制度,并对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进行监管。
28 团市委
负责组织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9 市妇联
负责发动组织全市妇女及家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0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以及大件垃圾处理工作和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工作。
31 各级党政机关、驻肥部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
根据本方案,积极做好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2 合肥有线、合肥公交、合肥轨道等市属企业
在做好本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
篇4: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20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0**年)
为贯彻落实*xxx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成都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聚焦“安全、清洁、有序、方便”的城市管理目标,按照“保障无害化,加强资源化,促进减量化”的工作思路,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科学建立“全过程”“全链条”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破解垃圾治理难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和促进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市级各部门是主管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考核等。
(二)坚持源头减量。注重生活垃圾源头管控,限制生活消费品过度包装,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园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农贸市场易腐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前端分流减量。
(三)坚持重点突破。选择部分成建制乡镇(街道)全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整体谋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工作体系,合理布局垃圾分类收运设施和末端处理设施,全力破解生活垃圾“前分后混”等难题。
(四)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协同机制,促进部门协同,加强市、区(市)县联动,形成属地主动作为、部门协调配合、各方合力推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五)坚持试点示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达标验收挂牌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家庭、示范院落、示范社区(村)、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区(市)县创建工作。推动党政机关、军队单位和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整体提升。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到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设施体系和工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1000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1.8万吨/日以上,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二)年度目标。到20**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军队单位生活垃圾分类100%全覆盖,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60%,商业综合体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30%;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35%;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达5%。到20**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学校等公共机构,军队单位及商业综合体生活垃圾分类100%全覆盖,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0%;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0%;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达10%。到20**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学校等公共机构,军队单位及商业综合体、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100%全覆盖;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60%;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达1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无害化处理率达99%。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餐厨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及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废弃肉类鱼虾、剩菜剩饭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2.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城镇社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成立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院委会)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协会、学会等公共机构,军队单位,宾馆、饭店、超市等企业,为本单位本组织办公和生产场所的管理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3.规范居民分类投放行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管理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就生活垃圾分类的意义、政策、标准等知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或单位职工养成分类装袋、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督促并规范投放行为,做到精准投放、投放到位。
(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4.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垃圾产量等,按照《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等标准,科学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专门设置有害垃圾储存容器,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废弃物收集点及装修垃圾收集点。在单位食堂和餐饮单位设置餐厨垃圾专门收集容器,以“干湿分开”为重点引导居民将滤出水份后的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点,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
5.科学确定分类收集方式。城镇居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按“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收集;农村散居区域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就地资源化利用。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收集。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军队单位,相关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制定并严格实施“不分类、不收运”制度,多举措推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
6.落实分类收集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制,明确属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环卫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服务单位分类收集责任,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加强分类收集日常监管。采取定点定时、上门收集、分类装运等方式,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模式。
(三)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管理
7.提升分类运输能力。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运输网络,统一运输车辆标识标志,按分类要求逐步改造现有运输车辆,配备再生资源和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推广车载桶装、密闭直运的餐厨垃圾运输系统。
8.完善分类转运设施。优化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点布局,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转运站(点),有条件的转运站可在站内增设有害垃圾暂存点和可回收物分拣台,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计量、分类中转等功能。各区(市)县要规划建设1-2座有害垃圾专门暂存场所和1-2座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9.强化分类运输监管。采取安装gps、运用数字城管、推广车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作业信息、行驶轨迹进行实时监控,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过程监管。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推行市场化分类运输服务,逐步壮大社会化、专业化分类运输服务队伍,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效率。严格分类运输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混装混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分类处理设施建设
10.科学规划分类处理设施。统筹考虑辖区人口规模、垃圾产量、土地规划、功能和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加快编制成都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餐厨垃圾处置设施专项规划、成都长安静脉产业园专项规划等,进一步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布局,加快规划布局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末端处理设施体系。
11.加快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加快推动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厂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成都长安静脉产业园,加快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消纳于一体的固废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加快建设成都危废处置中心(二期)、邛崃及简阳危废处置项目,培育引进危险废物处置现代企业,提高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严格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监管。推广餐饮单位采用餐厨垃圾油水渣分离设备等前端减量措施,合理布局、加快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加快居民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应用,探索在居民社区设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12.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将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标准,合理布局,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提高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水平,实现与利废环节的有效衔接。鼓励产品生产者依托现有销售渠道、维修网点等逆向物流,建立健全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推动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在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中的应用,推广“互联网 回收”新模式,逐步形成稳定、高效、安全、便捷的回收渠道,提升回收率。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职机构。为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结合机构编制要素规范,通过调整优化现有事业单位,研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管理职责。各区(市)县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二)健全法规标准。整合《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内容,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管理需求,制定《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操作规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标准和操作规程,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规范长效。
(三)创新激励政策。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科学核定各级政府在设施建设、设备采购、购买服务、宣传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健全企业激励政策,各区(市)县培育2-3家垃圾分类服务、废品回收、资源利用等相关产业龙头企业。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健全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以区(市)县为单位的生活垃圾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兑换等激励机制,逐步将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四)推进分流减量。推动各类固体废弃物前端“大分流”,完善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的回收、拆解和再生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易腐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等收集处置体系,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推进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绿色外卖”“光盘行动”等文明用餐行为;探索快递包装回收利用渠道和方式,鼓励试点企业制订简约包装企业标准并在业内推广。
(五)加强宣传教育。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行动计划,通过编制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宣传片,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现场推广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幼儿园、中小学校,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组织开展大中专院校垃圾分类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基层工作者、团学组织、妇女组织、工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组织、社区居民等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将长安静脉产业园和市级环保发电厂建成市级以上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示范基地,在各区(市)县分别建设1-2座县级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示范基地。
(六)严格监督考评。建立政府依法监督、第三方专业监督、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督体系,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确保分类实效。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评价指标,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质量评估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各区(市)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先进评选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最美最差街道评选指标体系。
附件: 1.名词解释
2.《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20** 年)》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名词解释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经营单位。
3.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减量率(人均)=(20**年全市生活垃圾人均处理量-该年度全市生活垃圾人均处理量)/20**年全市生活垃圾人均处理量。
全市生活垃圾人均处理量=全市进入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总量/常住人口数。
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指在进入焚烧和填埋设施之前,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农贸市场易腐垃圾等)的回收利用率总和。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
篇5: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科学技术水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选、就地处置、集中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评估、试点和推广,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应当集中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二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厚度的塑料袋。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三)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再行细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以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一)住宅小区等居民居住区域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商业楼宇、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鼓励生产经营者以及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方案,并逐步推行。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有害垃圾经过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过程应当遵守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可回收物可以由回收经营者优先回收。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 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置前分选预处理。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一)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三)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跨省贮存、处置、利用的,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应当与接受方签订协议,并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负有生活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核实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有关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支持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建立废弃家用电器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回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的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