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程
1规范各项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含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费代缴、装修押金、其它有偿服务收费,确保顾客对服务满意。
2 适用范围
客服部的每月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费代缴、其它有偿服务收费等的收取工作。
3 职责
3.1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查核客服部收费员的收费工作。
3.2财务部会同客服部负责核订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其它各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3.3客服部负责办理银行托收及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4 工作规程
4.1物业服务费及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4.1.1财务部会同客服部应根据提供服务的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预算物业服务费和其它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将物业服务费等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备案。
4.1.2已经实行的收费标准若需改变,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按4.1.1处理。
4.1.3在办理物业服务费标准核定手续时财务部会同客服部应提交以下资料:
a)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
b) 物业管理范围的概况;
c)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
d) 各项与收费有关的规章制度。
4.1.4其它有偿服务项目物价部门已有收费标准的,应执行物价部门标准,物价部门未规定标准的,财务部会同客服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4.1.5物业服务费和其它有偿服务费标准,客服部应在辖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公开收费具体收费办法。
4.1.6财务部应每半年向顾客公布客服部财务收支情况,接受顾客的监督。
4.2物业服务费、水电空调费收取
4.2.1客服部应从入伙之日起向顾客收取物业服务费。
4.2.2客服部应首先和顾客签订《收费协议》,明确通知顾客在指定银行交纳物业费,并在每月10日以前按《交费通知单》的金额足额交纳,如果10日后未缴费,顾客又未提出正当的理由,即视为欠费。
4.2.3客服部收费规程
--每月30日前依据工程组所抄水、电表底数如实核算、登记上账,填写并分发《交费通知单》。
--收取相关费用。
--打印如下报表,送公司财务部:
“费用收取情况月报表”
“停车场月租收费情况统计月报表”
4.2.4因节假日或其它原因导致整个收费程序提前或顺延时,交费时间做相应调整。
4.2.5如未按期交费,需收取滞纳金,(各项)滞纳金=(各项)拖欠金额×拖欠月份天数×滞纳金系数。各项费用的滞纳金系数都是每天千分之三。
4.2.6 收取滞纳金只是惩罚措施,收取本金才是主要目的,因此客服部应加强宣传,主动通知顾客按时交费;若顾客在本月内交清各项拖欠款,经客服部主任同意可酌情减免滞纳金。
4.2.7收费员都应把好关,保证所有收费的单据、帐目等全面、准确。
4.2.8顾客在银行交费后,凭在《交费通知单》上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可到客服部开具收款票据;
4.3欠费催缴
4.3.1如未按期交款,客服部根据欠费情况填写《欠费催缴通知书》,即时派至顾客。
4.3.2在催缴通知送达七日后仍未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的,客服部填写《欠费催缴停水停电通知单》,注明原因,经客服部经理批准,在送达顾客24小时后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时间缴费的商户(使用人)与客服部经理协商后可暂不采取停电措施;
4.3.3 顾客在接到《欠费催缴停水停电通知单》后及时提出正当理由或结清欠费并支付滞纳金,经客服部核准后一小时内开通水电;
4.4属发展商产权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取
4.4.1客服部应每季度对所辖区域内属发展商产权的空置房进行统计,填写《发展商空置房统计表》。
4.4.2客服部将核实后的《发展商空置房统计表》(有房地产公司盖章)交集团财务部(写字间、住宅)。
4.4.3财务部根据已经确认的空置房情况统一在集团内部由发展商划拨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写字间、住宅)。
4.4.4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把收到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划入客服部账目(写字间、住宅)。
4.5装修保证金的收取
4.5.1客服部收费员对入住进行装修的用户按照《房屋装修申请表》中规定的金额收取装修押金,并开具装修押金收据。
4.5.2用户装修验收完毕后,客服部应在验收情况中注明装修押金扣除情况,用户凭《房屋装修备案表》和装修押金收据到公司财务部领取退款。
4.6 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由收费员根据《顾客委托维修安装单》写明的价格在维修安装服务完毕后收款。
4.7 每月底客服部收费员应填写本月《费用收取情况月报表》将本月费用收取状况分别报总经理和公司财务部。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a)《发展商空置楼宇月统计表》qwr7.5.1-2-3-2
b)《欠费催缴通知书》qwr7.5.1-2-10-1
c)《欠费催缴停水停电通知单》qwr7.5.1-2-10-2
d)《收费协议》qwr7.5.1-2-10-3
e)《有偿服务项目表》qwr7.2.1-1-2
f) 《顾客委托维修安装单》qpr7.5.1-8-2
g)《管理费收入台帐》
h)《费用收取情况月报表》
i) 《交费通知单》
l) 《装修备案登记表》
j)其它各类收据
k)有关电脑单据
篇2:物业会所收费管理及仓库管理流程
物业会所收费管理及仓库管理流程
一.游泳场收费流程
1.单次消费:
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消费人数及消费项目→收银电脑开单计费(按消费项目分别开单)→告知客人金额 →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一式两联帐单→ 一联帐单收银留存,一联帐单交客人(帐单上注明当天消费当天有效)→ 客人凭帐单到游泳场入场消费,服务员在帐单上划双线作废。
2.月卡、年卡消费:
①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月卡或年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登记在“游泳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费金额及消费总次数→收银电脑开单计费→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帐单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给客人→ 收银员将登记表交主管派发相应场馆服务员。
②客人消费时,客人凭卡到网球场或游泳场入场→ 服务员在卡上按人数划卡,在“游泳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日期、次数,客人签名确认→ 服务员签名确认。
二. 网球场收费流程
1.单次消费:
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消费小时及消费项目→收银按消费项目按消费时间电脑开单计费→告知客人金额 →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一式两联帐单→ 一联帐单收银留存,一联帐单交客人(帐单上注明当天消费当天有效)→ 客人凭帐单到网球场或游泳场入场消费,服务员在帐单上划双线作废。
2.月卡、年卡消费:
①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月卡或年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登记在“网球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费金额及消费总小时数(不满1小时按1 小时计)→收银电脑开单计费→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帐单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给客人→ 收银员将登记表交主管派发相应场馆服务员。
②客人消费时,客人凭卡到网球场入场→ 服务员在卡上按小时数划卡,在“网球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日期、小时数,客人签名确认→ 服务员签名确认。
三. 棋牌室收费流程
客人到棋牌室消费→服务员在手工帐单上注明开房(开台)时间、房号或台号→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作开房、开台登记→客人需要消费酒水、小食时→服务员用一式两联酒水单下单→用财务联到收银台领取水、小食→收银凭财务联酒水单录入收费系统→客人结帐时, 服务员要在手工帐单上注明截止时间→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收银员结算出该房消费总额→打印暂结单给客人→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 收银录入结算方式,收费完成。
四. 桌球室收费流程
客人到桌球室消费→服务员在手工帐单上注明开房(开台)时间、房号或台号(客人签名确认)→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作开房、开台登记→客人需要消费酒水、小食时→服务员用一式两联酒水单下单→用财务联到收银台领取水、小食→收银凭财务联酒水单录入收费系统→客人结帐时, 服务员要在手工帐单上注明截止时间→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收银员结算出该房消费总额→打印暂结单给客人→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 收银录入结算方式,收费完成。
五. 健身室、乒乓球室收费流程
1.单次消费:
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消费小时及消费项目→收银按消费项目按消费时间电脑开单计费→告知客人金额 →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一式两联帐单→ 一联帐单收银留存,一联帐单交客人→ 客人凭帐单到健身室或乒乓球室入场消费。
2. 月卡、年卡消费:
①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月卡或年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登记在“健身、乒乓球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费金额及消费总小时数(不满1小时按1 小时计)→收银电脑开单计费→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帐单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给客人→ 收银员将登记表交主管派发相应场馆服务员。
② 客人消费时,客人凭卡到网球场入场→ 服务员在卡上按小时数划卡,在“健身、乒乓球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日期、小时数,客人签名确认→ 服务员签名确认。
六. 会员卡充值消费收费流程
1.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会员充值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取新会员卡号输入电脑→ 告知客人可充值金额→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将充值金额输入会员卡内→打印帐单留底→ 交会员卡给客人。
2. 客人在棋牌室、桌球室、健身室、乒乓球室消费时,会员充值卡可作现金使用。
各项消费流程同上,结算时客人出具会员卡→收银将卡在id读卡器上读卡→帐单显示会员消费金额及余额→打印收费帐单→一联客人存,一联收银存。
3. 会员卡充值优惠:以百元为单位,会员卡充值除游泳打8折优惠,棋牌室不打折外,其它项目打9折优惠。
七、收银工作程序
(一)班前准备工作
1. 收银与前班收银交接备用金后到出纳处换取当天备用零钞。
2. 收银到会计处领取该班次所需使用的帐单及收据,检查帐单及收据是否顺号,如有缺号、短联应立即退回。
3. 检查电脑系统的日期、时间是否正确,如有日期不对或时间不准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检查色带、纸带是否足够。
4. 查阅收银员交接记事本,了解上班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处理。
5. 收银和领班一起交接、清点吧台的酒水饮料、必须对照日报表逐一核对,短少的由前一班人员负责赔偿,接班时不清点的,后来发现短少的,一律自行负责;
(二)营业进行中工作程序
1. 当服务员把点菜单交到收银台时,收银员应首先检查消费项目、台号是否记录齐全,如记录不全则退回服务员。
2. 当点菜单记录齐全后,开始正式输入菜单,首先将客帐单号码输入电脑内, 收银机将自动编制该帐单号,待客人结帐时使用;然后将客人人数、台号以及客人所点的食品、饮料内容及数量依照电脑菜单键输入。输入完毕后即可等待客人结帐。
(三)结帐工作流程
1. 结帐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财务联、第二联为客人联。
2. 客人要求结帐时,收银员根据服务员报结的台号打印出结帐单,服务员或收 银员凭结帐单与客人结帐。
3. 作废或修改帐单时应由相关人员说明作废或调整原因,并签上姓名,当班管理人员签名证实后,将修改单和作废单(两联)交收银员送财务部审核。
4. 收银员在本班次营业结束后应做单班结帐,打印当班营业收入报表,当班吧台酒水小食库存表;在本日营业工作结束后,应做日结帐,除打印当班营业收入报表,当班吧台酒水小食库存表外,要打印日营业报表。
(四)下班时现金及帐单交接程序
1. 早班营业结束后,收银员将收入现金、刷卡单在现金交接本上登记交给出纳,帐单、报表交会计核查。
2. 晚班营业结束后,收银与当班领班一同清点收入现金(现金应与当班报表现金数一致,若长款上缴,短款收银自赔),在“现金交款登记表”记录现金总额并同时签名,然后将现金装入信封内,并用胶水封口,收银领班在封口处签名后再用透明封口,收银在领班见证下将现金信封放入保险柜保管,第二天早上当班收银在领班见证下开保险柜取出未开封的现金信封交出纳,出纳清点后在“现金交款登记表”签名。若出纳清点现金与登记表不符,出纳报告财务经理,财务调取监控,根据监控录像再作处理。帐单、报表交会计核查。
八. 酒吧物资的管理
1.收货流程:
供应商来货→公司仓管员根据收货凭证、发票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会所验收人员检验货物的质量 → 合格后仓管员和验收人员按要求在送货单上签字→物资直拨会所酒吧仓保管→收银根据收货单在仓库管理软件作物资入库→打出入库单→收银将入库单、送货单、发票报财务审核报销。
2. 出货流程:
酒吧根据酒水消费单发出酒水小食→ 每班营业结束后打印酒水销售报表→根据酒水销售明细录入仓库管理软件作出库入帐→ 打印出库单→ 将出库单随同销售报表附在收银每天收费报表报会计核查。
3. 物资盘点流程:
每天收银每班营业结束打印库存物资明细表核对酒吧实物,领班监盘,物资要帐实相符。
篇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2012修正)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20**修正)
为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该《条例》经191年5月7日安徽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37条,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
第三章 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 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第三章 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费。
第四章 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个人和个人合伙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经营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十三条 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 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合理成本(费用)、交纳税金、合理利润,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转发经国务院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收费文件,由省人民政府行文,或者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
转发未经国务院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收费文件,由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
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九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收费许可证》、《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单位应当在经办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不要财政负担为由增加编外机构和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增设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必须征得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发证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或答复。
第二十二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核准的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非上述统一制发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收费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政纪律,严禁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如实提供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物价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付和向物价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
(四)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八)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按有关财政审计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非法收费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