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原则
一、等价交换的原则
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物业管理收费实际上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价格,这种价格当然应反映价值。收费价格的高低由价值大小决定,而决定价值大小的应是提供这类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物业管理的收费,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无论是政府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都应考虑和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
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为业主和住户提供管理和服务应是有偿的。凡享受到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受益人就应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受益大的,出钱相应要多;受益小的,出钱相应要少。同一大厦或同一住宅区内,要根据业主和住户享用各项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的程度多少而收费。比如住高层建筑一层的住户,享用电梯的机会少,其承担的电梯费用应比住较高层的住户少。
三、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社会上客观存在着高、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同,对服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高收入家庭来说,由于收入高,享受的欲望随之升高,希望能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对低收入家庭来说,首先考虑的是解决温饱问题,不敢奢求过多的服务,也承受不起较高的服务费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为高收入水平的住户,提供多方位、多类型的服务,收取较高的服务费;对低收入水平的住房,只提供基本的服务,收取较低的服务费。对市场商品房、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以及公产房的物业管理,其收费应体现差别原则,不搞一刀切。即使对同一幢大厦或同一住宅区内的物业使用人,也可以根据其收入水平的差距,采用差别收费方法,或者由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低收入家庭所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四、优质优价原则
优质优价原则就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应得到高额的回报;享受到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就应缴纳较高的费用。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质价对应,那种不追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只追求高收费的做法以及不管服务质量好坏、服务水平高低,一律按同一价格收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优质优价原则的。
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应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自身所提供的劳动价值的补偿。物业管理公司的劳动价值就体现在房产和地产的管理活动、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上。因此,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应确确实实花在上述活动上,也就是花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业主和住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业主和住户那儿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业主和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为业主和住户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和服务活动付出了多大的劳动,就从业主和住户那儿收取相应劳动价值的费用作为补偿,不得牟取高额利润。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能提供多少服务,就收取多少费用,收了费用后,应提供的服务一定要保证到位,不能或暂时不能提供的服务,就不收相应的费用。
六、公开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的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和住户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多种服务。业主和住户作为委托人和接受服务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收费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将收费的详细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说明。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有些收费项目应在与业主和住户协商后,公布执行。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一般为每季或每半年)向业主和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自觉接受业主和住户的检查和监督。按收费的公开原则办事,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的相互沟通,有利于得到业主和使用人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收费的顺利实施。
篇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等价交换的原则
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物业管理收费实际上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价格,这种价格当然应反映价值。收费价格的高低由价值大小决定,而决定价值大小的应是提供这类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物业管理的收费,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无论是政府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都应考虑和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
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为业主和住户提供管理和服务应是有偿的。凡享受到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受益人就应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受益大的,出钱相应要多;受益小的,出钱相应要少。同一大厦或同一住宅区内,要根据业主和住户享用各项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的程度多少而收费。比如住高层建筑一层的住户,享用电梯的机会少,其承担的电梯费用应比住较高层的住户少。
三、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社会上客观存在着高、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同,对服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高收入家庭来说,由于收入高,享受的欲望随之升高,希望能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对低收入家庭来说,首先考虑的是解决温饱问题,不敢奢求过多的服务,也承受不起较高的服务费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为高收入水平的住户,提供多方位、多类型的服务,收取较高的服务费;对低收入水平的住房,只提供基本的服务,收取较低的服务费。对市场商品房、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以及公产房的物业管理,其收费应体现差别原则,不搞一刀切。即使对同一幢大厦或同一住宅区内的物业使用人,也可以根据其收入水平的差距,采用差别收费方法,或者由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低收入家庭所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四、优质优价原则
优质优价原则就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应得到高额的回报;享受到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就应缴纳较高的费用。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质价对应,那种不追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只追求高收费的做法以及不管服务质量好坏、服务水平高低,一律按同一价格收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优质优价原则的。
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应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自身所提供的劳动价值的补偿。物业管理公司的劳动价值就体现在房产和地产的管理活动、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上。因此,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应确确实实花在上述活动上,也就是花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业主和住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业主和住户那儿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业主和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为业主和住户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和服务活动付出了多大的劳动,就从业主和住户那儿收取相应劳动价值的费用作为补偿,不得牟取高额利润。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能提供多少服务,就收取多少费用,收了费用后,应提供的服务一定要保证到位,不能或暂时不能提供的服务,就不收相应的费用。
六、公开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的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和住户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多种服务。业主和住户作为委托人和接受服务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收费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将收费的详细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说明。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有些收费项目应在与业主和住户协商后,公布执行。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一般为每季或每半年)向业主和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自觉接受业主和住户的检查和监督。按收费的公开原则办事,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的相互沟通,有利于得到业主和使用人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收费的顺利实施。
篇3:物业服务收费的质价相符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的“质价相符”原则
我国的居住物业服务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体制,又以新加坡、香港等国外、港台地区引进的管理模式为蓝本,因此,从居住物业服务的发展过程来看,理想和现实之间、新观念与旧观念之间的碰撞比较激烈。从目前物业服务行业状况来看,物业服务市场尚不规范,政府虽然通过一些物价方面的规定和审批环节对居住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控制,然而居住物业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要求)与收费标准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一、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关键在于“质价相符”
不可否认,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急于实现企业赢利,忽视了自身在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和技能缺乏、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低下等;但一些业主不够成熟的消费意识更加大了问题的解决难度,如消费观念不强、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对物业服务服务概念的理解偏差等。这些问题“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葛,作为市场“裁判员”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难以判断谁是过错方,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的难点到底在哪里,其实就是大家对“质价相符”这四个字的理解有偏差。对业主而言,付了物业服务费,当然希望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对企业而言,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发生了服务成本,当然需要收取相应的报酬;然而双方对于怎样的物业收费标准,应该得到怎样的服务往往各有各的理解,无法得到统一。
中国物业服务协会发布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服务等级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居住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然而,物业服务服务的主要对象--物业本身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特性,如物业的自然地理位置、社会经济位置、规模、硬件配置、使用年限、周边环境等等,都对管理费用的高低产生影响。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难以用一种普遍适用的、模板式的服务等级模式来决定和把握,只能根据“质价相符”原则,灵活掌握。
二、如何实现物业服务收费的“质价相符”
“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应该是物业服务活动主体之间订立和执行物业服务服务合同时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关键的一点就是如何充分利用合同制度来约束、调节、规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应该成为合格的物业服务活动主体。
作为物业服务活动的主体,业主应该了解市场的规则、物业服务行业的标准、自身的权益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并自愿参与市场的活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业主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拒付物业服务费,而有些问题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比较多见的如施工质量问题、开发商不信守承诺、相邻关系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业主提出的一些其他服务要求没有被满足等等。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内涵了解不够,无法分辨哪些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哪些是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之外的内容。部分业主不能理解物业服务需要通过消费才能获得,总希望享受更多的服务却不愿支付费用,甚至认为物业服务服务可以无限的延伸。
因此,只有当业主以一个成熟的消费者的身份去参与物业服务活动,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愿意也承担必要的市场风险时,收费难才有望真正解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诚信和自律。
在物业服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不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意愿,一厢情愿抬高管理收费标准,有些企业不守信、不守约,服务标准和质量低下,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等,这些都有悖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要改变物业服务收费难这一局面,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自我修炼,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加强自律,树立诚信,同时企业应尽其所能协调和帮助解决辖区内各类难题,为业主排忧解难,使业主感受到超值的服务。付出不一定总有回报,但企业的尽心尽责正是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
(三)物业服务市场应具备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
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公正的裁判、完善的市场“游戏规则”以及成熟的市场参与者。业主(包括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市场的参与者,政府和社会权力机构则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如何确保市场的游戏的公正、公平,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要看游戏规则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能经受市场的检验。
在实物交易的市场中,商品具有品牌、规格、尺寸、质量和重量等一系列可以衡量的标准,而物业服务市场同样需要对“物业服务服务”这一商品有一个量化的过程,明确一系列可以度量的标准,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服务品牌、服务标准、物业的硬件配置条件等等,而市场规则的作用就是让这些条件可以清楚、明白、真实地展现在消费者(业主)的面前,让他们可以去放心选择。另外每件商品都有其实际成本,“物业服务服务”也一样,且这种成本有可能处于变动之中。如社会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水电能源的上涨将直接提高物业服务的开支,油气等费用的上涨会影响到各种材料运输成本的上升,间接地影响到物业服务维修费用的增加。因此衡量“物业服务服务”是否“质价相符”除了全面科学地对服务产品本身进行评价之外,还应从经济变动和市场预测的角度出发为市场留下必要的调节的空间。
(四)强有力的市场监督和保障机制。
要真正做到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离不开强有力的市场监管,物业服务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市场的规范和成熟还有待时日,市场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因此加强物业市场的监督和正确引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舆论和法制监管的力度是当前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物业服务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行业,与社会和公众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情况下物业服务出现的问题非常棘手,很难说清谁是谁非,因此,依法管理显的尤其必要。法律讲求的是事实和依据,市场监管者也应该根据相关的事实,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做到“质价相符”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判,对于违反市场“游戏规则”的一方坚决给予相应的惩治措施。
要做到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应完善物业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培育市场参与主体加强法律和市场意识,并加强舆论和法制监管的力度。
陈平 沈季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