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制度(2)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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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目的

  物业收费是指收取业主缴纳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更新以及社区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费用和开支。

  二、收费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业主大会决议;

  3. 物业服务费会计核算办法;

  4.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收费标准

  1. 物业管理费: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按照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每月缴纳。

  2. 公共维修基金:按照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不同情况具体收费,每年缴纳。

  3. 垃圾清运费:按照每户每月次数计算,每月缴纳。

  4. 保安、保洁等服务费: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计算,每月缴纳。

  5. 其他费用: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注:以上收费标准及收费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项。

  四、收费流程

  1. 开立收费通知书: 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月初依据楼层、面积、品牌、位置等情况将当月的收费通知书开具、制作、列席会议,并交由物业服务人员发送或邮寄给每个业主。

  2. 收费提示: 物业服务人员在每月初将收费通知书发送或邮寄给业主,并提示业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3. 缴费: 业主在收到收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4. 确认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核对收到的费用是否与缴费通知书一致,如核对无误则确认收费,并将收费情况及时记入账簿。

  5. 拖欠管理和催收: 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业主信息后,立即进行电话催缴或上门催收,对于拖欠费用超过三个月的业主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五、收费规范

  1. 收费应公示透明、公正合理,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标准;

  2. 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和项目,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业主;

  3. 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业主缴纳费用;

  4. 业主应当接受收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5. 物业公司应做好收费记录和登记,保证账务清晰、合理;

  6. 物业公司收取的资金应当及时上缴管理;

  7. 物业公司不得挪用业主收费,不得用收取的费用为自己谋取私利;

  8. 对于涉及收费问题,应积极解答和处理,并及时回应业主。

篇2:物业会所收费管理及仓库管理流程

  物业会所收费管理及仓库管理流程

  一.游泳场收费流程

  1.单次消费:

  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消费人数及消费项目→收银电脑开单计费(按消费项目分别开单)→告知客人金额 →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一式两联帐单→ 一联帐单收银留存,一联帐单交客人(帐单上注明当天消费当天有效)→ 客人凭帐单到游泳场入场消费,服务员在帐单上划双线作废。

  2.月卡、年卡消费:

  ①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月卡或年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登记在“游泳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费金额及消费总次数→收银电脑开单计费→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帐单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给客人→ 收银员将登记表交主管派发相应场馆服务员。

  ②客人消费时,客人凭卡到网球场或游泳场入场→ 服务员在卡上按人数划卡,在“游泳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日期、次数,客人签名确认→ 服务员签名确认。

  二. 网球场收费流程

  1.单次消费:

  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消费小时及消费项目→收银按消费项目按消费时间电脑开单计费→告知客人金额 →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一式两联帐单→ 一联帐单收银留存,一联帐单交客人(帐单上注明当天消费当天有效)→ 客人凭帐单到网球场或游泳场入场消费,服务员在帐单上划双线作废。

  2.月卡、年卡消费:

  ①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月卡或年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登记在“网球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费金额及消费总小时数(不满1小时按1 小时计)→收银电脑开单计费→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帐单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给客人→ 收银员将登记表交主管派发相应场馆服务员。

  ②客人消费时,客人凭卡到网球场入场→ 服务员在卡上按小时数划卡,在“网球场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日期、小时数,客人签名确认→ 服务员签名确认。

  三. 棋牌室收费流程

  客人到棋牌室消费→服务员在手工帐单上注明开房(开台)时间、房号或台号→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作开房、开台登记→客人需要消费酒水、小食时→服务员用一式两联酒水单下单→用财务联到收银台领取水、小食→收银凭财务联酒水单录入收费系统→客人结帐时, 服务员要在手工帐单上注明截止时间→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收银员结算出该房消费总额→打印暂结单给客人→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 收银录入结算方式,收费完成。

  四. 桌球室收费流程

  客人到桌球室消费→服务员在手工帐单上注明开房(开台)时间、房号或台号(客人签名确认)→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作开房、开台登记→客人需要消费酒水、小食时→服务员用一式两联酒水单下单→用财务联到收银台领取水、小食→收银凭财务联酒水单录入收费系统→客人结帐时, 服务员要在手工帐单上注明截止时间→报收银员录入收费系统→收银员结算出该房消费总额→打印暂结单给客人→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 收银录入结算方式,收费完成。

  五. 健身室、乒乓球室收费流程

  1.单次消费:

  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消费小时及消费项目→收银按消费项目按消费时间电脑开单计费→告知客人金额 →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一式两联帐单→ 一联帐单收银留存,一联帐单交客人→ 客人凭帐单到健身室或乒乓球室入场消费。

  2. 月卡、年卡消费:

  ①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月卡或年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登记在“健身、乒乓球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及月卡或年卡上→告知客人收费金额及消费总小时数(不满1小时按1 小时计)→收银电脑开单计费→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打印帐单留底→ 交月卡或年卡给客人→ 收银员将登记表交主管派发相应场馆服务员。

  ② 客人消费时,客人凭卡到网球场入场→ 服务员在卡上按小时数划卡,在“健身、乒乓球月卡或年卡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日期、小时数,客人签名确认→ 服务员签名确认。

  六. 会员卡充值消费收费流程

  1. 办卡时,客人到会所前台收银处 →报开办会员充值卡→收银记录客人姓名、电话,取新会员卡号输入电脑→ 告知客人可充值金额→请问客人是给现金或刷卡 → 收客人现金或刷卡→收银将充值金额输入会员卡内→打印帐单留底→ 交会员卡给客人。

  2. 客人在棋牌室、桌球室、健身室、乒乓球室消费时,会员充值卡可作现金使用。

  各项消费流程同上,结算时客人出具会员卡→收银将卡在id读卡器上读卡→帐单显示会员消费金额及余额→打印收费帐单→一联客人存,一联收银存。

  3. 会员卡充值优惠:以百元为单位,会员卡充值除游泳打8折优惠,棋牌室不打折外,其它项目打9折优惠。

  七、收银工作程序

  (一)班前准备工作

  1. 收银与前班收银交接备用金后到出纳处换取当天备用零钞。

  2. 收银到会计处领取该班次所需使用的帐单及收据,检查帐单及收据是否顺号,如有缺号、短联应立即退回。

  3. 检查电脑系统的日期、时间是否正确,如有日期不对或时间不准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检查色带、纸带是否足够。

  4. 查阅收银员交接记事本,了解上班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处理。

  5. 收银和领班一起交接、清点吧台的酒水饮料、必须对照日报表逐一核对,短少的由前一班人员负责赔偿,接班时不清点的,后来发现短少的,一律自行负责;

  (二)营业进行中工作程序

  1. 当服务员把点菜单交到收银台时,收银员应首先检查消费项目、台号是否记录齐全,如记录不全则退回服务员。

  2. 当点菜单记录齐全后,开始正式输入菜单,首先将客帐单号码输入电脑内, 收银机将自动编制该帐单号,待客人结帐时使用;然后将客人人数、台号以及客人所点的食品、饮料内容及数量依照电脑菜单键输入。输入完毕后即可等待客人结帐。

  (三)结帐工作流程

  1. 结帐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财务联、第二联为客人联。

  2. 客人要求结帐时,收银员根据服务员报结的台号打印出结帐单,服务员或收 银员凭结帐单与客人结帐。

  3. 作废或修改帐单时应由相关人员说明作废或调整原因,并签上姓名,当班管理人员签名证实后,将修改单和作废单(两联)交收银员送财务部审核。

  4. 收银员在本班次营业结束后应做单班结帐,打印当班营业收入报表,当班吧台酒水小食库存表;在本日营业工作结束后,应做日结帐,除打印当班营业收入报表,当班吧台酒水小食库存表外,要打印日营业报表。

  (四)下班时现金及帐单交接程序

  1. 早班营业结束后,收银员将收入现金、刷卡单在现金交接本上登记交给出纳,帐单、报表交会计核查。

  2. 晚班营业结束后,收银与当班领班一同清点收入现金(现金应与当班报表现金数一致,若长款上缴,短款收银自赔),在“现金交款登记表”记录现金总额并同时签名,然后将现金装入信封内,并用胶水封口,收银领班在封口处签名后再用透明封口,收银在领班见证下将现金信封放入保险柜保管,第二天早上当班收银在领班见证下开保险柜取出未开封的现金信封交出纳,出纳清点后在“现金交款登记表”签名。若出纳清点现金与登记表不符,出纳报告财务经理,财务调取监控,根据监控录像再作处理。帐单、报表交会计核查。

  八. 酒吧物资的管理

  1.收货流程:

  供应商来货→公司仓管员根据收货凭证、发票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会所验收人员检验货物的质量 → 合格后仓管员和验收人员按要求在送货单上签字→物资直拨会所酒吧仓保管→收银根据收货单在仓库管理软件作物资入库→打出入库单→收银将入库单、送货单、发票报财务审核报销。

  2. 出货流程:

  酒吧根据酒水消费单发出酒水小食→ 每班营业结束后打印酒水销售报表→根据酒水销售明细录入仓库管理软件作出库入帐→ 打印出库单→ 将出库单随同销售报表附在收银每天收费报表报会计核查。

  3. 物资盘点流程:

  每天收银每班营业结束打印库存物资明细表核对酒吧实物,领班监盘,物资要帐实相符。

篇3: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鲁价综发[20**]185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第十六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九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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