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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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

  寄宿制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标准向寄宿生收取钱、粮并开据发票。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告家长书”、厨窗公布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

  2、采购食品、原料必须留有发票,做到日清月结,凭证有经办人签字,验收者证明,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填好“进货单”,标明价格、数量,做到帐据相符,帐物相符,帐册按月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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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成立伙委会,食堂财务收支账目做到“日清周结月公布”,一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一月公布一次伙食收支及盈亏情况,主动接受就餐学生及家长监督。

  4、加强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5、学校领导、后勤负责人和炊事员代表要适时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物价,实行质量监管。同时制订好周伙食计划和每日菜谱。

  6、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及寄宿生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篇2:马集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马集学校财务公开制度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规范化;增强教职工民主理财意识,积极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进一步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精神;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公示学校资金收支情况;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公布学校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要采取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一般每月公示一次,每次公示的内容要留有图片和影像资料备查。

篇3:荔园财务公开制度

  荔园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为客户服务的水准,为客户当好家、理好财,本着遵循“以支定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做到收支合理、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为此特制定以下财务公开制度:

  一、帐目公开

  1.收费项目公开,管理费、水电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公开,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执行。

  3.费用支出内容公开,支出内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定期公布、季度公布和年度公布

  1.收费标准常年公布。

  2.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节余情况(下一季度初十号以前公布上季度收支节余情况)。

  3.每年公布一次经审计通过后的全年财务收支节余情况资料。(注:具体时间为审计后的当月公布)

  三、接受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制度和规定时间整理好帐务,主动申请接受会计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找出原因,弄清责任,及时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四、帐目公布,由管理处帐务室主任负责,报管理处主任审核并实施。

  五、帐目公布方式:

  1.收费标准在收费通知单上向业主/住户每月公布一次,无特殊情况,收费标准不作任何变动。

  2.公布帐目以张贴财务报表的方式,在宣传栏张贴,向业主/住户公布。

  3.做到随时接受业主咨询。

篇4:a小区物业财务公开监管制度

  小区物业财务公开监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人员在小区投入管理运行之前,必须进行综合服务费和押金的核算,并接受委托单位的审查管理。

  二、制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项目和标准时,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参照北京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确定后,报委托单位批准执行。

  三、各管理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代管,分别设帐,独立核算。各管理服务中心只设收费员一名。

  四、公司主管会计于每年年初,在保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财务开支预算。预算提交委托单位讨论审核并通过,在执行中接受委托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管理中心收费员向住户收取费用时应严守公司相关收费制度,向住户公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得擅自加收其它费用。

  六、管理服务中心收费员负责向住户预收当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个人交纳部分),并于收费结束时统计当年费用收缴率连同住户欠费备忘录报告公司财务部。

  七、管理服务中心维修组负责制订零星维修收费标准,经委托单位批准,公开执行。

  八、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自行审核支付日常维修费用,大、中修工程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向委托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由委托单位和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盖公章后,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监督并作好相关记录。

  十、每年的管理费总收入减除应缴税费、小区基本开支及公司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为公司管理基本收入。

  十一、小区住户对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质询后七天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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