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上墙)
1、业委会应设立独立账目账册,由业主大会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代理记账。
2、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会议开支、日常办公费用、业委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同意及授权业委会决定的支出,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3、银行预留印鉴章中名章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各自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指定分管财务的委员负责保管,各类会计凭证由代理记账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
4、报销费用的,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业委会委员审议同意,并由业委会主任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5、按照财务公开原则,每年公布业委会财务账目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2: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根据国家财务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常委秘书工资”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建立帐目,并由常委秘书保管登记。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金额300元以内的支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主任签名确认,提取现金必须提前3天通知现金保管人,由常任秘书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 现金由委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六条 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第七条 每季度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 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质询。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