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堡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简报
zz市**镇海伦堡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年3月正式备案成立,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业委会充分发挥楼长的作用,做到重大事情召集楼长开会讨论的议事模式,得到楼长们的全力支持,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和主动学习,在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下,在缺乏相关社区工作经验的情况下,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列举部分事项向广大业主进行一个简要的通报:
一、经与楼长们经过多次讨论,与物业公司多轮谈判,最终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于20**年8月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对《物业合同》进行了表决。20**年9月,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与中颐物业签定了正式合同。至此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正式步入正轨;
二、20**年11月至20**年6月份,业委会在小区多个位置安装了健身器材及儿童娱乐设施,并铺设了安全地垫,丰富了小区业主的娱乐休闲场所;
三、20**年12月,业委会为解决小区大门口遇到下雨,车辆进出开窗刷卡时给业主造成不便,开始对大门口加装雨棚的方案进行讨论,于20**年3月定下方案开始具体实施,并于20**年6月完工。加装的雨棚方便了业主,同时加装的“海伦堡花园”招牌也提升了海伦堡小区的整体形象;
四、随着小区车辆的增长,小区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突出。,20**年,经业委会多次去规划局、国土局查找资料,并请地籍勘察大队对38座围墙周边进行测量,确认该地块属于海伦堡红线图内,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没能纳入小区围墙内;经多次与水南村村委、村民协调,并出示相关证据,成功在20**年10月将31-38座后面上千平方米的地块划入小区管理范围。该地块的价值无需多言,目前为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一步还将继续谋求在76-78座围墙外租赁停车场的计划,更好为业主停车服务提供方便;
五、20**年3月,业委会为解决小区的安保问题,减少小区内偷盗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确定了《广州海伦堡花园加装监控系统及车场图像对比系统招标文件》的招标方案,并于20**年7月联合物业公司正式组织公开招标。目前中标单位已进场施工,根据合同要求,加装的监控系统将于20**年12月底前完工;由于年前施工方工人比较紧张,导致工期一再被延误,目前施工方仍然在施工中,我们将会继续抓紧推动该工程尽快完成;
六、小区仅有一个进出口大门,给全体业主的出行及消防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业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小区能够增加出口做着不懈的努力。20**年,业委会多次为增加开门一事与**政府及zz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20**年11月,业委会在广场组织《支持业委会向政府申请增开大门》的签名活动;在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的同时,业委会同时也与小区周边的各相关方进行协调,最终在8、9座中间与外围地块承包人达成协议,并于20**年3月在该处围墙开通一条新出入口,但最终遭到部分业主强烈反对而被堵上,此事也使我们意识到开门不仅仅是外部条件问题,内部更需要协商一致;20**年10月,业委会经过多次协调和沟通,水南村负责人原则上也同意小区在28、29、30座附近朝水南村方向开通一条新出入口,目前正与附近业主进行协调与沟通,力争意见统一;同时业委会也和黄埔区南岗街道积极沟通,尽快和金紫村方面进行接触,寻求在71-73座附近征地(或租地)开门的可能性,包括在新的规划建设上考虑给我们开门的需求;
七、20**年7月,开通了海伦堡业委会的官方网站,作为业委会及物业信息发布平台及业主信息反馈的平台,方便业主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及时了解社区动态。网站有业委会及物业的工作情况通报,让业主对业委会及物业的工作能有更多的了解。同时网站上有意见反馈专栏,让业主多了一个报修及投诉的窗口;此前,业委会也建立了“广州海伦堡业委会工作群95760617”,作为业主参与社区自治与管理的交流平台,同时也方便业主直接联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反馈问题,该群只接受业主实名申请,欢迎业主加入!
八、20**年9月,根据广大业主对安全问题的诉求,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恢复门禁系统,考虑到业主家中实际居住人口可能多于两人,没有门禁卡,出入不便,业委会以出厂价采购10000张门禁卡,以每户两个的标准免费发放;
九、业委会除了针对整个小区进行了一些改善的具体事项,对其他广大业主关心的事项也在积极推动并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比如:要求海伦堡学校按建学合同给予业主子女入学优惠10%、与政府部门沟通康南路的路灯问题、与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投诉小区周边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业主要求引入长城宽带、要求物业处理小区内白蚁的问题、协调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经常组织楼长一起对物业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等。具体情况可登录凯发一触即发官网进行了解。
过去的三年多,是首届业委会全体成员最繁忙、最艰苦的日子。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业委会获得的资源和支持极其有限、业委会并没有真正的实际权力等客观原因,同时也由于我们自身的经验和能力的局限等主观因素,业委会有很多工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首届业委会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缺憾。但是在全体楼长及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下,业委会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工作。我们可以十分自信的对每一位业主说:海伦堡首届业委会是一个廉洁、敬业、卓有成效的工作团队!我们对自己近四年的业委会工作感到问心无愧!
我们坚信由广大业主选举产生的海伦堡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将继续发扬奉献、负责、敬业、专业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以及与业主的积极沟通工作集中力量全力解决海伦堡小区历史遗留问题,督促物业持续改进服务,将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一个更新、更高的境界!
zz市**镇海伦堡花园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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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年03月30日
篇2:北京市关于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意见〔2013〕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意见
朝房安〔20**〕8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变更和资金的划转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变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的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朝阳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存储银行申请表;
2.业主大会同意变更事项的决议;
3.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确认意见;
4.业主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小区产权清册及相关情况说明;
5.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6.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业主委员会授权经办人的委托书;
9.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经办人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 提交的材料齐全,经区房管局核定管辖范围无误,符合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与业主大会新选定的开户银行及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书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可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银行开户手续办好后,由区房管局制作可以划转专项维修资金书面通知书。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办人持区房管局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完成资金划转手续。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新的开户银行后,使用每笔资金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报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书面告知开户银行业主委员会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若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或者换届需再次改变存储银行的,业主委员会均须按本意见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0日
篇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来自:www.pmceo.com),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
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 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 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 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 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