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2016)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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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国土建设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评标规则及评标专家库。

  (二)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1、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3、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4、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范围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方式

  (一)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时限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六、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代理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住房局;告知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表》(附件1);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等相关约束事项;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媒介和市住房局政务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7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以上(含3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申请;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单位投标资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到市住房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自行招标除外);

  (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将中标公告在公共媒介和市住房局政务网上公示,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表》(附件2)告知市住房局,招标结果公示期满(7日)无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秘密、串通投标、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印、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八、纳入政府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

  九、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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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

篇3:武汉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房发[20**]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武房发〔20**〕46号

  各区房管局:

  为了全面落实《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市房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4月11日

  市房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

  通过“四个统一”,即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评标专家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平台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依托,以物业管理综合系统为基础,以前期物业招投标网站为载体,以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精细的服务流程为保障,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发布、招标和投标登记、组织招标方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开评标会议场所现场服务、公报中标结果及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招投标技术指导和咨询等服务,为物业服务招投标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

  二、平台运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物业处具体承办监督管理事务,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拟订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

  3、负责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4、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5、负责裁定处理招投标中的投诉和纠纷。

  (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由物业事务指导科具体承办日常事务,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操作规程;

  2、负责招投标信息的统一发布;

  3、负责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负责监督、维护评标现场秩序,协调处理评标现场问题;

  5、组织抽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并负责通知到位;

  6、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将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纳入评标体系;

  7、组织招投标项目满意度测评工作。

  (三)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组织实施,由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本辖区招标及中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3、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核批准;

  4、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及检查、处理;

  5、负责受理和处理辖区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招投标办公室和信息系统

  (一)设立招投标办公室

  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前期物业招投标办公室,市场管理中心派驻工作人员,由局行政审批处统一管理。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日常办理招标和投标登记;汇集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提供与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等;并根据招投标需要,在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开标评标,并做好现场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招投标信息系统

  市局建立招投标信息系统,通过市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市物业协会、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各区局网站链接。招投标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操作。

  四、招投标工作流程

  (一)招标准备

  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物业项目情况,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中公开选择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说明理由。

  (二)招标备案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相关资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区房管局备案后向招标人发放《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到前期物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或直接通过招投标信息系统申请发布招标信息,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由招标人向受邀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四)投标登记和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设定的条件和约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招标人对投标人有资格预审要求的,资格预审完成后,将有效投标人相关信息传送招投标平台。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有收取投标保证金要求的,由招标人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

  (五)抽选评标专家

  招标人在开标前2日内按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和后备人数并申请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从市局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选后,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4小时内,通知到位。

  (六)开标评标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组织招投标项目满意度测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及监察部门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完成评标。

  (七)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示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候选人。

  (九)中标备案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中标备案。并迅速传递信息至招投标办公室。

  (十)中标结果公布

  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发布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根据系统功能需求开发招投标全程管理软件系统,与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配套,并将物业企业的日常管理业绩和诚信情况纳入评标体系。(责任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3月底)

  (二)联系协调市政务中心确定招投标专用场地,并完成设备采购、布线安装、网络对接。(责任部门:审批处,配合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完成时限:3月底)

  (三)修订制定全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文本。(责任部门:法规处,配合部门:物业处,完成时限:3月底)

  (四)完成招投标系统操作手册。(责任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4月上旬)

  (五)组织开展平台试点运行,总结积累经验,完善软硬件,为正式运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责任部门:市场中心,配合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4月上旬)

  (六)组织各区房管局、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开展专题培训。(责任部门:市场中心,配合部门:信息中心,完成时限:4月上旬)

  (七)正式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运行,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责任部门:物业处,配合部门:局办公室、市场中心,完成时限:4月底)

  附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工作流程设置

篇4: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巴彦淖尔市城镇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米的,经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九十日完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取邀请招标的,需经项目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5个以上(含本数)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招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三、投标

  第十九条 本市年终综合考评进入物业招投标企业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新设立未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在本市登记备案未承接项目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服务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需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回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业绩情况、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五)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达、签收和保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送达;

  (二)送达时未密封;

  (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由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9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是指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开答辩和书面形式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做出澄清。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靠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户储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五、附则

  第三十七条 非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年1月9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巴房产发〔20**〕3号)同时废止。

篇5: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全文)

  附件1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全文)

  一、申请

  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前期物业服务书面招标申请。

  二、审核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招标申请书7日内,对申报招标的物业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到位的物业资金、用房及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测算的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四、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召开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确定方式、评标标准、定标办法,形成会议纪要,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

  按确定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新闻媒介(市三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统一在《宁波日报》上发布,其他县市区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建设委员会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应为5个工作日。

  六、报名及审核

  具备招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时间携投标意向书、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管理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辖区招标办公室报名。

  由辖区招标办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和有关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由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预备会。

  实行公开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第二次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单位仍少于3家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招标预备会

  1、投标单位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书、领取招投文件;逾期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

  2、由辖区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有必要的,组织投标单位到招标项目现场查勘。

  八、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主、附属标书两部分)制作,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九、开标、评标、决标(一个工作日)

  (一)标书确认(上午)

  公证人员查看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统一启封、查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公布有效投标单位。公证人员把主标书自行作好标记,交辖区招标办公室收存。如有效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中止招标程序,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委抽取(上午)

  在辖区招标办的监督下,由公证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招标人无推荐单位的,除招标人选派的一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当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有推荐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委参与评标,市三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评委从市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县(市)区的评委在辖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主标书评审(上午)

  辖区招标办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工作,主标书评分表经评委评分和签名后,现场密封,交至辖区招标办。

  (四)现场答辩(下午)

  辖区招标办召开现场答辩评标、定标大会。现场答辩、定标大会程序如下:

  1、现场答辩评标、定标大会由辖区招标办派人主持,公证机构到场全程公证;

  2、投标单位提前半小时到场,向公证人员申报参加答辩人员名单。公证机构对答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每个投标人的答辩人员为3人;

  3、主持人公布评委、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名单;

  4、投标人现场抽取答辩顺序号;

  5、投标单位按顺序进场陈述、答辩。投标人现场陈述时间在15分钟内,现场答辩采取评委提问的形式进行,评委提问顺序由投标单位抽签确定;

  6、评委对投标人现场陈述、答辩进行独立评分,经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员收存;

  7、答辩评分统计结束后,公证机构现场验证密封的主标书评分表后启封、公布各投标人的主标书得分;

  8、统计并公布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

  9、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在投标人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下,以主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10、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人,公证机构宣读公证词;

  1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12、会议主持人宣布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十、中标公示

  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行公示

  十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参照《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并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办理相关移交工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单位按规定向中标单位办好相关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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