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3: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9)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