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停车场收费管理程序
1.0目的
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
2.0适用范围
管理处财务及收费岗亭
3.0操作程序
3.1财务室每月向物业公司申请购买停车场收费发票,财务室主管应在发票上加盖停车场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室收费员签领。
3.2停车场负责人根据收费岗亭的需要,到财务室收费员处领取停车场收费发票,并每天核对发票数是否与现金相符,收费岗亭应保留100--200元备用金,其他现金收回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财务室收费员。
3.3财务室收费员每月应将停车场各项收费情况会总,并制会总表报管理处主任、停车场负责人、物业财务室各一份。
4.0付表
《停车场收费发票签领表》
《停车场收费现金上缴表》
《停车场收费情况会总表》
篇2: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篇3: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承诺书
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承诺书
致:z豪苑
我方承接的z豪苑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于试运行过程中,因若干问题的产生,以致系统未能正常运行。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对系统进行彻底整改,并于本月21日整改完毕,交付贵处使用。我方承诺在双方商议的一个月试用期内: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若因设备运行造成系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我方愿意接受贵处对该系统的一切处理意见。
致礼!
深圳市z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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