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限公司安防作业指导书
停车场(库)收费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收费合理,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场(库)的收费管理。
3.职责
3.1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3.2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
4.内容
4.1收费依据
4.1.1《深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管理规定(试行)》
4.1.2《关于加强市机动车辆停车管理的联合通知》
4.1.3《深圳市机动车辆保安统一收费标准》
4.2停车场(库)收费
4.2.1固定车位的收费一般按月收费。
4.2.1.2对于需使用固定车位的业主,管理处应为其办理月卡,业主凭卡进出和使用固定车位。
4.2.1.3财务内勤每月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4.2.2临时车位收费
4.2.2.1临时车位收费一般按小时收费。(详见收费标准)
4.2.2.2当业主或外来车辆需使用临时车位时,车辆管理员应引导车辆有序整齐停靠在临时车位。
4.2.2.3车辆管理员应准确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4.2.2.4收费完毕后,收费员应将收费票据交给车位使用用人,由收费员每日下午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
4.3注意事项
4.3.1车场(库)须张贴收费标准。
4.3.2车场(库)之固定车位,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
5.记录
无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6.附件
无
篇2:某酒店医务室诊金及药品收费规定
某酒店医务室诊金及药品收费规定:
1、 诊金:
原则上医务室的医生到客房或在医务室为客人看病,每次诊金均为15元,若客人只要简单的常用药品,由医生通知大堂副理并由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收取诊金,并由大堂副理在收费票据上签名证实。
2、药品的收费标准:
“酒店的药品收费价格表”分为客用及员工自用两种表格,客人的药品收费,医生必须按照“医务室客用药品价目表”上的价格严格执行;对员工领用的药品,医生必须按药品的进货价格将其记入员工个人帐户上。
3、药箱:
医务室配有一个紧急药箱,大堂副理在医务室没医生的情况下开启医药箱并领取药品,必须按照医药箱内“药品领用登记表”上要求的内容严格填写,以便医务室医生及时补充药品。
4、医务室对客人的收费程序按财务部制定的政策执行。
篇3:p物业项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p物业项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收费合理,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p物管公司各项目车场(库)的收费管理。
3.职责
3.1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3.2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收费依据
4.1.1《重庆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管理规定(试行)》
4.1.2《关于加强市机动车辆停车管理的联合通知》
4.1.3《重庆市机动车辆保安统一收费标准》
4.2停车场(库)收费
4.2.1固定车位的收费一般按月收费。
4.2.1.2对于需使用固定车位的业主,管理服务中心应为其办理月卡,业主凭卡进出和使用固定车位。
4.2.1.3财务内勤每月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4.2.2临时车位收费
4.2.2.1临时车位收费一般按小时收费。(详见收费标准)
4.2.2.2当业主或外来车辆需使用临时车位时,车辆管理员应引导车辆有序整齐停靠在临时车位。
4.2.2.3车辆管理员应准确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并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场(库)有偿使用费。
4.2.2.4收费完毕后,收费员应将收费票据交给车位使用用人,由收费员每日下午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交给管理服务中心出纳。
4.3注意事项
4.3.1车场(库)须张贴收费标准。
4.3.2车场(库)之固定车位,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
5.相关文件
hw-cq02《停车场管理程序》
6. 记录
kf-cq08-f5《停车场月卡办理清单》
kf-cq08-f6《停车场每日现金表》
kf-cq08-f9《停车场每日现金移交表》
篇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2001试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
合 价 经 费[20**]99 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 一 年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合 肥 市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收 费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的 规 定(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评分定级,按等级收费的制度。
第三条 公共性服务费的构成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其员工工资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工资定额标准执行;外聘员工以企业的用工合同测算,各公司应严格控制管理、服务人员和工资标准。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每人负责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日常维护及保养的材料费按实计算。
(三)绿化管理费。一般每个绿化工负责养护面积 4000平方米。绿化工具和材料费按实计算。
(四)保洁费。一般每个清洁工负责不少于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洁工作,清洁工具等费用按实计算。
(五)保安费。 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配备 4名保安,各企业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业主承受能力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 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按每人 50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保安人员。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和物业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以上(一)至(七)项为基数。
(九)法定税费。以上述(一)至(八)项为基数。
本条(二)至(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和福利费外的物质损耗部分。
第四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小区综合管理;房屋维修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公共秩序管理;社区文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等。具体服务内容、和管理范围按照本规定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表》执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按甲、乙、丙、丁和临时共五个等级进行考评,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测评和市物价局组织考评相结合。
经考评达到 90分以上为甲级;80 分至 89 分 为 乙 级;70 分 至 79 分 为 丙 级;60 分 至 69分为丁级。对边基建边入住并已实行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定为临时等级。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费等级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分表进行考核并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甲级为 0.62元至 0.98元;乙级为 0.42元至 0.61元;丙级 0.25元至 0.41元;丁级 0.15元至 0.24元。具体收费标准按以下第七条执行。
临时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单独核定。经考评不足 60分的不得收取公共性服务费。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等级考评分及收费标准比值关系表:
收费
等级
甲
乙
丙
丁
底线标准 高线标准 分值类别 收费额差 该等级每增加分值
所增加的收费额
90分 0.62 100分 0.98 100- 90= 11 0.98- 0.62= 0.36 0.36÷ 11= 0.03
80分 0.42 89分 0.61 89- 80= 10 0.61- 0.42= 0.19 0.19÷ 10= 0.02
70分 0.25 79分 0.41 79- 70= 10 0.41- 0.25= 0.16 0.16÷ 10= 0.02
60分 0.15 69分 0.24 69- 60= 10 0.24- 0.15= 0.09 0.09÷ 10= 0.01
举例:某小区的考评分为 75分,其收费标准为 0.25 (5× 0.02)= 0.35元。(不含获优秀示范称号,收费上浮率、停车费、公共用水用电损耗费、公共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基金)
第八条 物业公司的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凡经市物价局综合考评超过(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考评后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高档(高层)公寓、别墅、商办楼、商业区(市场)等物业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条 根据保本或微利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含经济适用房)成本利润率不超过 6%;高档(高层)公寓、别墅成本利润率不超过 8%;办公楼、写字楼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 12%;经营性用房(含商网、商业市场等)不超过 15%。
第十一条 经市物价审核批准收费标准后的物业小区被评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公司可凭优秀示范证书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手续后,其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分别上浮 15%、10%、5%。小区优秀示范称号被取消的,上浮的收费标准同时取消。
第十二条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公共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基金,其中住宅部分的维修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1999]101号文件执行;非住宅部分可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测算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备案,可以向业主按月计提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基金,按月计提的设备设施更改基金应设专户存储,由业主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用水用电(含损耗),应按实分摊计量,不得提高水电价格。物业公司在分摊计量时要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因基建原因和物业公司本身使用的水电计量等,不得分摊给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入住前依照协议装修房屋的,每户可收取 800元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验收后,物业公司扣除负责清运的代运垃圾费 200元,其余保证金余额应三个月内退还。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其中汽车停放:小区配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由物价局另行核定;泊位停车场,大中型车每月 50 元*/辆,小型 30 元*/辆。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门车库,并实行 24小时看管,每月每辆收费标准自行车 4元,摩托车(含轻骑)15元。
第十六条 自二○○一年五月十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收费按本实施细则试行。在此之前已经审批过的小区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篇5: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2019试行)
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20**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20**年版)》和《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的综合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且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五级,按照《四平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附件1)实行。
第八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附件2)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年运营成本进行的成本监审,适时调整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提倡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业主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等场所,将物业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因服务内容或服务成本变化确实需要调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可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物业服务档次和指导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并在本小区公示十日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期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召集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其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期间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须将相关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交付业主。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家庭成员实际人数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此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催交,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对于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业主,要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和所在小区内公开曝光,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将临时法庭选择至所在小区内开庭,并由相关部门纳入个人失信体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督部门会同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四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发改收管联字[20**]46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