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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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

  本文提要:

  实施日期:20**/12/24

  长房字〔20**〕112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外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投标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并指导(来自:www.pmceo.com)、监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查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单位资格、招标文件;对招投标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中标签约企业应当承担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统一明确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发布和专家评审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设单位法人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其授权

  本文提要:

  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业主大会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物业服务招标登记备案通知单》,并指导、监督招标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与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还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www.pmceo.com,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现场踏勘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物业服务相应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条件。对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实行增分制度。

  第十九条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企业还应提供备案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物业服务费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共同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密封通知招标人。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物业服务开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会同街道办事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前1日内,从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参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回避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第二十八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相关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拟定资格合格的项目经理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并对评审结果签

  本文提要:

  字确认;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外出、会客、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订立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需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存一份备查,其余投标文件退还。封存的投标文件满六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拔、确定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组成人员,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档案和相关微机管理系统,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详细记载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物业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服务评标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聘任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书。专家有关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评标专家可以在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规定(2019)

本文提要: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呼物发[20**]第5号
20**年7月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根据《内蒙古城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实行市、区两级政府管理模式。
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呼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呼市物业管理处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五条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不实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于招标日期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方案提交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由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组织实施。(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八条招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简介、标书、标底。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经区市物业处审完后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实施地点、招标范围以及获取招标书的时间、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在报名日期截止后,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社会信誉调查,从中选择确定若干家人围单位并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组织被选定的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拟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招标人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至少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上述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的物业项目,邀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邀请招标的程序及管理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无资质的物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32作。
第三章投 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问报送投标申请书,申请参加投标,同时提交法人证件及企业资质副本。
第十八条投标人接到投标邀请书后,根据招标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对招标书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要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印鉴,并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中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书中预先指(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及随机选定的专家库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现场标书评分、公开质询,再根据各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答辩情况等,做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现任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法人证书及资质副本。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直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来自:www.pmceo.com)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十日内向市物业处提出申诉,经确认后中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物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164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包括厦门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三)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三)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 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三)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如采用);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八)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报建表;

  4、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5、项目主体完工证明材料;

  6、自行招标的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9、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供业主大会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决议或相关会议纪要(经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本条第(一)项要求

  的内容;(如已经报备,无须重复提交)

  3、资格预审资料(包括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及相关证照、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通知书等);

  4、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包括开标记录、评委名单、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托管银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篇4: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试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10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

  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

  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

  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答辩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3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7日内完成。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人: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议承担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

  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篇5:常德市住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宅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也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其制定招标投标方案并负责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和物业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方案,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被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 物业管理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招标中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审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报市房管局确认后,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发出招标文件后5日内,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堪察,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五)编制标底,标底一经确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六)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办公及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情况;
2、物业管理内容和标准;
3、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堪察的时间地点;
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5、投标报价要求;
6、评标标准和办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票单位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类别、用途、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和条件;投标的地点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应返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写明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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