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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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12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长沙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消防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及法规制定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本市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来自:www.pmceo.com)、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应当符合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的规定。道路、设施小品、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具体地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研究,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提出各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

第二章 新建建设项目的色彩管理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规划管理局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市规划管理局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应根据规划设计

条件书对建筑色彩方案进行审查,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中提出建筑色彩方案书面审查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报建图审查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图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进行核查,在报建图审查通知单中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按规定须做景观环境设计的项目应根据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和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关于建筑色彩的审查意见,按相关规定要求在景观环境设计文本中提供建筑色彩设计图。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中提出建筑色彩设计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报建图或批准的景观环境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色彩审查的相关资料及图纸报市规划管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内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对其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

第三章 已建建筑的色彩管理
第九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审批的内容实施管理:
(一)需要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该建筑的规划房产相关手续、建筑色彩设计意向等材料,市规划管理局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单位按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图,报市规划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不得影响消防扑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墙面应当按照《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要求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如确属危房需改造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市)所属区域的城镇(村)建筑色彩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原则上须遵循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同时应研究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建筑色彩传统等因素对建筑色彩的影响,合理确定本地建筑色彩的控制原则。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市新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建筑

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规划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已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擅自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且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有损城市容貌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8)

  湖南省建设厅

  湘建建〔20**〕15号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72号,以下简称《特级标准》),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规定》实施的范围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

  (一)符合上述条件和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三)《规定》第九条(二)款规定之外的在湘注册的其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

  二、资质许可和资质申请

  按建设部规定,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有关资质许可的实施部门、申请途径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建设部实施:

  1、《规定》第九条各款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6款所列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途径为:除《规定》第九条(二)款应另行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的企业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市州及所属县(市)的企业,应当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统一归口向建设部申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专

  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和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5、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上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同(一)规定。

  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在互联网或省级报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来自:www.pmceo.com)。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作出的资质许可书面告知省有关部门,并通过互联网或省级报刊进行公告后核发资质证书。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相关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见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250号)。

  上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和审查程序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经我厅向建设部备案,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应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其中对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许可实行省建设厅实地核查制度,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须在资质许可备案同时将上列企业全部申请材料连同审查(审评)意见一并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核查结果与申请资料及相关资质标准不符的企业,省建设厅将责成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撤销其资质许可决定。

  三、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凭所在市州政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职责分工文件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经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职责。否则,其作出的资质许可无效。

  (二)严格执行审查程序,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要适应建设部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划归市州实施的这一转变,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审查、审批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及我厅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资质许可事项的审查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机制,制订相关

  实施细则,并在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强化便民服务意识和对企业的政策指导职能,恪守廉政建设规定。要认真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初审把关,落实受理、审查相关工作责任制,按照《实施意见》和我厅有关核查企业的具体要求,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凡经查实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和报我厅备案,直至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三)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要求,逐步加大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要结合我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加快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网络监管体系和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互通,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完善。要严格执行建设部资质许可备案制和资质变更备案制,以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和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正、有序,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资质许可、变更事项,我厅不予认可其资质有效性。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建设部《规定》、《实施意见》及本办法,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管理,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要按照《规定》要求,注重企业信用档案基础管理,不断提高信用档案信息的可信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促进企业信用水平和自律能力不断提高。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此次贯彻实施建设部《规定》和《特级标准》的原则是平稳过渡,不进行统一的资质换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和有效期届满前的资质重新申请按《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各序列、各级别建筑业企业于《规定》实施前、后所取得的资质证书同时有效,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建设部安排,现行的资质证书不换发新证、也暂不加注有效期或办理延续手续。

  (二)《规定》和《实施意见》实施之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核发之日起即为有效证书,不再设定资质“暂定”期。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按申报程序归口资质许可部门办理。其中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结果应在每月5日前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经我厅向建设部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和劳务分包序列中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部、商务部相关规定未作调整之前,其设立申请和资质许可仍按申报途径分别由省商务厅、省建设厅审批。

  (五)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请与审批仍按建设部及我厅原规定执行,其中的三级资质暂不纳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15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建〔20**〕316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我厅下发文件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怀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8)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倾倒由政府统一规划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筑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

  (三)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来自:www.pmceo.com),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监督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一)负责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拆房施工的粉尘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安排作业人员洗净车体,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

  第六条 交警、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禁止无牌无照车辆及报废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营。

  规划、国土、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建筑局等单位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怀化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及工程预算书;

  (三)工程图纸;

  (四)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

  (六)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怀化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重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颁发《怀化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应根据实际参运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承运车辆应有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应有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第十三条 工程车运载的泥土、沙石等物料必须低于车箱板的高度,不得沿途撒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或临时消纳场地。

  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不得超

  出许可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需要变更《怀化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内容的,应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相关许可文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城市中心城区5:00~19: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城区管理和建设需要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区砂砾石、灰浆、散煤、煤渣等物料的运输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

篇4:湖南省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2008)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20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轨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办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准入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悬挂的湘az专段车辆牌照;

  (3)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

  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来自:www.pmceo.com),运输企业方可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段牌照手续;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管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其他规定

  (一)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运输企业对已报废和转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抵号的,报市城管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抵号手续。

  (二)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

  四、对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四)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5:湘西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 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49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一直是我州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做好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工作是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是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纳税意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社会和谐。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自:www.pmceo.com)提高对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征管。

  二、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解决过来在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上减免税收问题。从现在起,一律不准以文件、纪要等形式出台减免税收政策,对过来已经出台的与税收征管法相抵触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出台的要坚决纠正,对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恢复正常征收。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科学化管理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情况相对较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大,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先税后证”(即先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后,再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

  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业诸税种间有机衔接,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征收部门启动建筑业税收管理软件,推行机开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和专用发票,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税源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有效监控征管,提升管理水平。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作管税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协作管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发改、建设、规划、房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情况;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把好征税源头关,及时提供项目名称、投资计划、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土地转让情况;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完税工作,对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大对漏欠税的追缴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建设单位和开发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对配合不力、支持不够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阻碍税务征收部门依法征税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oo七年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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