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8)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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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8)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14号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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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来自:www.pmceo.com),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

  ,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7)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17号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及时预防灭治白蚁,控制蚁害,确保房屋住用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对原有房屋的白蚁危害检查与灭治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名胜古迹、水库堤坝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含独立工矿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论证、确定防治项目,审核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核发《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组织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白蚁防治药剂进行检测;

  (六)组织、监督、指导白蚁防治单位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防治质量;

  (七)查处白蚁防治违法行为。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政府鼓励开展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章 白蚁防治

  第七条 凡本市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持《岳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手续,未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管理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回访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城市区域内园林绿地在营造时,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蚁害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灭治处理。

  第十二条 白蚁预防工程完成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测合格的,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来自:www.pmceo.com),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

  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防治期限发生蚁害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支付白蚁防治费。

  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按规定使用,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三章 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 外地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应当持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灭治合同时,必须查验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白蚁防治单位应将签订的白蚁灭治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中的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四章 白蚁防治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配套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水库堤坝、园林绿地的白蚁防治,其费用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白蚁蚁害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收取,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缓、减、免交,不得提留。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作为后备基金,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对发生蚁害不及时灭治或不配合灭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灭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1998〕2号)同时废止。

篇3:房屋白蚁防治知识问答

  房屋白蚁防治知识问答

  问:新建房屋为什么会产生白蚁?

  答:新建房屋频频发生白蚁危害,其主要原因:一是食料因素,旧城改造或新征土地建房,房屋地基本身有老白蚁巢或残留下的木料中有活白蚁,施工时没有清除干净,为新建房留下了隐患;二是环境因素,房屋四周树木内有蚁巢,白蚁群体通过土层进入建筑物取食破坏;三是夜间灯光因素,无论是在建和使用的房屋中,只要有灯光,白蚁分飞时都会趋光而至,在建筑物中择地筑巢,繁衍生息;四是移带因素,建筑和装修材料中原来就有白蚁被带入新地。

  问:新建房屋为何要进行白蚁预防?

  答:由于白蚁在地下土层筑巢,影响地基结构,并从地下打洞进入建筑物内。因此建筑物和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文化资料、生产资料等,随时都有发生白蚁危害的可能。为了从根本上控制白蚁危害,我们一定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在新建房屋四周筑一道毒土屏障,是阻止白蚁侵入新建房屋的有效措施。因此凡新建、翻建、改建房屋都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工作,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

  问:我市的白蚁种类有哪些?

  答:本市危害房屋建筑的白蚁主要蚁种有家白蚁、黄胸散白蚁、黑胸散白蚁、黑翅土白蚁、黄翅大白蚁,其中以散白蚁分布最广,家白蚁危害最烈。白蚁分飞高峰季节,散白蚁为 3-5月份,家白蚁、黑翅土白蚁、黄翅大白蚁为5-6月份。

  问:房屋装修为什么要进行白蚁预防?

  答:由于白蚁侵入房屋可通过装修的木质材料带入,或从周围环境分飞入室繁殖,从而造成白蚁危害的隐患。所以房屋装修时,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以达到“花小钱、防大害”的目的。

  问:房屋装修,哪些部位成为白蚁危害的重点部位?

  答:房屋装修中,门框、门套、护墙板、踢脚线、地板、地线、固定的壁橱等成为白蚁危害的重点部位。

篇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修正)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修正本)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 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5: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12)

  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64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镇房屋居住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白蚁防治中淘汰氯丹和灭蚁灵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3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白蚁防治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和市城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白蚁蚁害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和白蚁防治单位诚信档案系统,查处白蚁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白蚁防治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八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搞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条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

  (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在修缮、保护时;

  (四)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应当足额收取,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不得缓、减、免缴白蚁预防费,不得违规提留白蚁预防费。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费中提取20%作为后备资金,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的回访复查费和后续灭治经费。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该项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向白蚁防治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等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预防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接到白蚁危害报告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勘查,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给予免费灭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和《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进行白蚁预防和灭治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登记房屋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

  第十六条 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营业执照的单位进行灭治,并支付白蚁灭治费。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住宅小区内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房屋的公共部分或未经白蚁预防处理的小区绿化区域发生白蚁危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灭治费用可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防治时,禁止使用氯丹和灭蚁灵药剂。鼓励、支持白蚁防治单位推广应用环保型的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预防和灭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施工的,或者在白蚁预防和灭治施工中使用不合格药剂的;

  (二)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预防和灭治业务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或者在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

  (四)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进行白蚁灭治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法从事白蚁预防、灭治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园林绿地、水库、堤坝、桥梁等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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