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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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中的特种设备,其使用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财产和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此,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对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七个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对于企业来讲,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笔者从特种设备的使用方面,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几点做法。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既是大厦设备管理的范畴,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多年生产实践的经验和总结,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制度。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实行班组、服务中心、公司三级管理,设置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各层次间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特种设备的使用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内,安排具有特种设备基础技术知识、懂得管理业务、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从事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国家安监部门多次要求对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这些规定都要求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而查处事故责任者的前提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没有健全的责任制,就无法将责任落实到人。

  与此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运行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考核与培训制度、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制度等,这是管理好特种设备的重要条件,是降低设备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1.分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础,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技术文件、质量证明书、相关图纸、技术参数、安装使用说明书;

  (2)制造单位、启用时间;

  (3)定期检验、检测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记录。

  2.在设备明显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铭牌

  标识内容有:①特种设备名称、型号;②重要技术参数;③制造厂名、出厂日期;④其他所需的参数。

  二、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公司每年根据计划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具体使用部门每次使用前对一些主要安全保护装置、电气装置进行检查。与此同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安全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具体有以下做法。

  1.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定期检验计划,确保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按时实施。

  2.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主动与检验单位落实具体检验时间和检验有关的工作事项,尽量做到按计划的检验时间进行检验。

  3.特种设备检验后,针对其技术状况和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对技术性能合乎使用要求的,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工作;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次提请检验单位进行复检,丝毫不留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三、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持证上岗制度有两方面的含义。一种是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使用单位应主动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而且合格证安置于特种设备醒目位置;二是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安全管理工作。

  1.特种设备凭证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合格证是其安全技术状况及使用性能的一种标识,使用合格证从行政和技术上明确了该台设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和操作条件下,可以安全运行一个周期。在新建、扩建项目建设中,对于新增加的特种设备,严格履行申报、注册、检验程序。安装之前首先到国家安监部门备案,安装完工之后通过安监部门的检测,核发检测合格证和使用证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引起的设备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监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和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特种设备结构、性能、用途、工作原理;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参与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四、正确使用

  任何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和特定的工作条件,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才能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使用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使用前识别、确定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转。

  2.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选用完备齐全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4.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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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精心维护与保养

  特种设备与其他设备一样,需要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在使用过程中设备转动部件磨损、电气装置失灵,必然导致其技术性能不断下降或失效,不可避免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若不及时发现和处理,势必造成设备事故。所以做好特种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可以有效改善其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可采取两种方式:使用单位进行简单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由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根据特种设备的自身特点,确定维修保养重点,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促使每台设备都处于完好状态。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特种设备的种类、结构、用途和工况条件不尽相同,但其安全使用管理具有相似的特点。几年来公司有效实施管理措施,积极做好基础性技术管理工作,使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有了可靠的保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达100%,设备事故发生率为零,降低了公司生产成本,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篇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稿)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

  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

  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

  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维保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锅炉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延期检验规定]

  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承诺采取相应监控措施保障安全运行,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后,方可延期检验。

  对延期检验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传送延期后的下次检验日期。延期检验期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安全监察机构、原检验机构不因延期检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应当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严重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工程师或者有关管理人员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整改。

  严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排查出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该设备登记机关。

  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对特种设备报废期限有规定的,必须按期报废。

  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其他报废要求可以由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第三十三条[应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进行演练。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维保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接受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接受处罚等相关义务。

  第七章

  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标准化管理规定]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责任保险规定]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引入保险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安全投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设备的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急救援设施配备和隐患治理等。

  第三十八条[安全奖励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奖励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成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配合安全监察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现场安全检查定位]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重点监控设备检查、举报投诉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问题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上级交办事项检查。

  上述检查属于抽查性质,具体检查内容和程序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检查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检验人员应当对被检验的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该设备的合法性、作业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治理情况。

  检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县级质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数及程序]

  质监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在进行技术性检查时,可以由1名安全监察人员和1名持证检验人员或者持证协管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

  质监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遵守被检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机密;

  (二)有2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证件;

  (三)对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字归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时,书面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五)按规定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严重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制度]

  质检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设备危险程度、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质量安全诚信记录等因素,针对不同使用单位、不同设备和不同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安全管理水平较高、责任落实较好、安全状况稳定的使用单位,可以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延长检验周期;对管理水平一般、事故隐患较多的单位,应当以帮扶教育为主,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事故多发、管理混乱、违规违法行为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管重罚、挂牌督办、曝光批评等监管措施加严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重点监控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隐患治理制度]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隐患督促治理制度,对检查发现以及使用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和治理销号,并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或隐患处理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检验机构检验员负责监督整改。严重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人员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改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分别采取查封、停止使用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事故处理及风险监控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根据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事故发生规律,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不定期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在研究采取降低事故风险的对策措施的同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制修订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工作建议。

  第四十八条[安全与节能状况公布制度]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年度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包括特种设备基本情况、事故状况、节能状况、年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措施。

  鼓励市、县级质监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状况。

  第四十九条[协管员制度]

  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经过培训考核,发放协管员证。

  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标准化管理制度]

  鼓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提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构责任界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下列情形有关的,质监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移送移交案件,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三)未按照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安排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监督检查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能够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而未发现的;

  (五)对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或者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构免责规定]

  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监管责任:

  (一)与事故发生原因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或监督检查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擅自使用非法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监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三)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

  (四)依照有关检查程序规定,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不可能由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

  (五)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检验意见书实施整改,在整改期间擅自使用或者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六)拒绝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与下列情形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并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检验检测而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因检验检测活动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未能发现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应当能够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致使隐患设备继续运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上级质检部门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免责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结论对特种设备检验时的状态负责,不对特种设备日常安全运行担保。下列情形,检验检测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使用单位违章使用造成事故的;

  (二)完全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要求,但未提供必备检验检测条件导致检验检测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

  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不符合本规定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的;

  (二)委托未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或者未取得许可自行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

  (三)使用安装、维修、改造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应进行型式试验而未进行型式试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不按设计用途使用或超额定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

  (六)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未经检验合格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件、特种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规范的;

  (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查、治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的放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年度内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停用、启用手续的;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由质检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质监部门对作业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本规章第十四条规定职责的,由质监部门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由质监部门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规章规范不一致]

  有关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本规章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第六十二条[规章解释]

  本规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20**年月日实施。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2.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附件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登记标志放置位置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放置位置

  1锅炉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

  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2.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它可见部位。

  3.汽车槽车、长管拖车及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应当随车携带。

  4.气瓶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

  压力管道

  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

  电梯

  使用登记证编号印制于电梯的检验合格标志上。

  5起重机械

  使用登记证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于该起重机的显著位置。

  6客运索道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客运索道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7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登记证悬挂于大型游乐设施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

  附件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一、严重事故隐患按照以下规定界定: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严重事故隐患以外的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篇3:化工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取得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容器的设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在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5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按装技术文件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四节 检验、检测

  在役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务院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篇4:化工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二条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 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办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第三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四)质量保证材料;

  (五)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厂。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化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以下简称《条 》)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各项目管理处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予以落实。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炉(含换热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 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 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使用部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急预案要素》和《使用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工程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和电梯管理部门应督促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维保人员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按时认真完成维保工作,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填写相应的维保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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