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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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采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领用、报废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检修作业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公司选煤厂、物资公司采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领用、报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生产、检修作业(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定义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管理主体及职责

  5.1安环部负责对各分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运、存储、领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检修作业的过程进行中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5.2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厂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应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现场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5.3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存储及仓库的安全管理。

  5.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采购销售的质量检验和分析化验过程的安全管理。

6管理规定

6.1易燃易爆物品采购要求

  6.1.1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

  6.1.2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

  6.1.3采购人员必须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掌握救护的方法。

6.2装卸运输要求

  6.2.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6.2.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6.2.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6.2.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6.2.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6.2.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6.2.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6.2.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6.2.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6.2.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6.2.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3贮存要求

  6.3.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3.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3.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3.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3.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3.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3.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3.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3.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3.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6.4领用要求

  6.4.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6.4.2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以及存放用量。

6.5废物处理

  6.5.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6.5.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hse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6.6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6.6.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6.6.2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6.6.3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6.6.4易燃易爆场所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6.6.5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导除装置,并在夏季来临前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6.6.6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报警、降温、防潮、隔离等消防安全设施。

  6.6.7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生产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6.6.8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6.9易燃易爆场所检修安全管理

  6.6.9.1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本门、安环部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6.6.9.2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6.9.3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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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6.6.9.4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安环部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6.7火灾扑救

  6.7.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6.7.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7.3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6.7.4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5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6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7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6.7.8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6.7.9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7检查与考核

  7.l各单位应每月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各岗位负责人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7.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篇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3 编制依据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4管理主体及职责

  4.1 安环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4.2选煤厂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5管理规定

5.1用火用电管理办法

  5.1.1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5.1.2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5.1.3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公司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票)后方可作业。

  5.1.4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1.5 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 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5.1.6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5.1.7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并做好检查记录。

6检查与考核

  依据公司《hse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7.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篇3:物业工程部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工程部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提高员工防火及消防安全意识,规范员工防火及消防安全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增强员工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园区内全体员工。

  3.职责

  3.1工程部须保证消防水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正常运行,保证正常供水供电。

  3.2工程部人员须及时通知安管部灭火,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安管部进行灭火工作。

  3.3安管部须认真做好消防配置的置放与管理工作,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及人流的疏散。

  4.内容

  4.1在中央保安监控室,应具备以下资料及锁匙:

  4.1.1一套完整准确地记录物业火灾预报系统及干湿灭火装置位置图及消防系统图,包括:烟感/温感探测器和主控屏位置,手提灭火器和灭火毯位置,消防栓箱破玻璃按钮和警铃位置,消防栓和喷淋系统外接消防接合器位置、喷淋泵和消火栓泵位置等。

  4.1.2一套清楚及准确的建筑平面图,图内明确表示各防火卷闸、防火墙、防火门、消防电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

  4.1.3一套各种消防设备设施之备件清单。

  4.1.4一套完整的排烟通风图。

  4.1.5一套完整的天然气管道分布图及阀门位置图。

  4.1.6紧急情况时联络人的电话、手机号码等联系表。

  4.1.7所有公共通道门钥匙。

  4.2所有吸烟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灰缸。

  4.3维修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专业不得存放易燃油料。

  4.4不得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露应及时报告。

  4.5当发生火灾警报,各人员一定要认真处理,直到确定火警熄灭或确认是误报为止。各员工遇事时请保持冷静,行动时不要过于急躁。

  4.6任何人士如发现火灾,应先用对讲机或电话报告发生火警的位置和本人的动向。

  4.7各工程人员在巡查时,嗅到异味或怀疑煤气/石油气泄漏时,不得在现场使用对讲机、电话或开关等任何电器,避免发生爆炸。到达安全地带后,立即向上级或消防控制中心汇报。

  4.8任何用户的二次装修和工程部外判施工必须遵循《施工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4.9如发生火灾,工程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消防水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正常运行,保证供水供电,并及时通知安管人员灭火。

  4.10发生火灾时,工程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4.10.1工程部经理前往消防控制室协调救火工作。

  4.10.2迅速从消防报警系统主屏找出火警的楼层和警报之种类。

  4.10.3通知工程师有关情况。

  4.10.4通知所有当值员工,尤其是身处地库及机房之员工。

  4.10.5当消防员到场,立刻配合安管员向他们报告所知情况。

  4.10.6其他当值工程人员留守岗位候命戒备。

  4.10.7专业工程师职责:

  4.10.7.1立即通知小区冷水机组房和配电室发生火警警报,关闭冷水机组。

  4.10.7.2确保各消防系统运作正常。

  4.10.7.3向消防指挥员提供技术意见。

  4.10.7.4通知与消防操作无关的工程人员在工程部或本岗位候命。

  4.10.7.5根据情况改变以下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

  4.10.7.5.1开启适当位置的排烟系统

  4.10.7.5.2空调通风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将发生火灾之楼层、其上两层和下一层之空调和送风系统关闭,以防止浓烟蔓延。

  4.10.7.5.3根据消防控制室的指挥,停止客用电梯和手护电梯。

  4.10.7.5.4根据消防控制室的指挥,开启或停止消防系统水泵运行。

  4.10.7.5.5根据消防控制室的指挥,关闭正常照明,保证应急照明。

  4.10.8在冷水机组房的员工应:

  4.10.8.1立刻察看全机房范围,确定警报是否源自冷水机组房。

  4.10.8.2如火灾在机房内,不要冒险;在可能情况下,关闭冷水机组,用现有灭火器将火扑灭。如不能把火扑灭,应立刻离开现场。

  4.10.9当值工程人员发现所属区域发生火情时职责:

  4.10.9.1立刻上报,不要独自冒险,

  4.10.9.2在可能情况下,用手提灭火器尝试把火扑灭。

  4.10.9.3如发觉火势蔓延,应尽快离开现场,

  4.10.9.4与工程部保持联络及依照上级之指示行动。

  4.10.10当火被扑灭或确证是误报后:

  4.10.10.1将火灾警报系统及其它消防、喷淋系统重置还原,如有消防局官员在场,须征得其同意才可行动。

  4.10.10.2如喷淋系统正在洒水,应关闭相应区域信号闸阀,以便清理更换喷淋头及其它损毁的设备设施,使系统尽快恢复正常。

  4.10.10.3检查受影响的楼层,并拍照作好记录。

  4.10.10.4尽快写出报告连同照片及出事原因呈交总物业经理。

  5相关记录

  《事件报告》hd**-gc-043-a-01

篇4:物业工程部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工程部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提高员工防火及消防安全意识,规范员工防火及消防安全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增强员工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园区内全体员工。

3.职责

  3.1工程部须保证消防水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正常运行,保证正常供水供电。

  3.2工程部人员须及时通知安管部灭火,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安管部进行灭火工作。

  3.3安管部须认真做好消防配置的置放与管理工作,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及人流的疏散。

4.内容

  4.1在中央保安监控室,应具备以下资料及锁匙:

  4.1.1一套完整准确地记录物业火灾预报系统及干湿灭火装置位置图及消防系统图,包括:烟感/温感探测器和主控屏位置,手提灭火器和灭火毯位置,消防栓箱破玻璃按钮和警铃位置,消防栓和喷淋系统外接消防接合器位置、喷淋泵和消火栓泵位置等。

  4.1.2一套清楚及准确的建筑平面图,图内明确表示各防火卷闸、防火墙、防火门、消防电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

  4.1.3一套各种消防设备设施之备件清单。

  4.1.4一套完整的排烟通风图。

  4.1.5一套完整的天然气管道分布图及阀门位置图。

  4.1.6紧急情况时联络人的电话、手机号码等联系表。

  4.1.7所有公共通道门钥匙。

  4.2所有吸烟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灰缸。

  4.3维修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专业不得存放易燃油料。

  4.4不得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露应及时报告。

  4.5当发生火灾警报,各人员一定要认真处理,直到确定火警熄灭或确认是误报为止。各员工遇事时请保持冷静,行动时不要过于急躁。

  4.6任何人士如发现火灾,应先用对讲机或电话报告发生火警的位置和本人的动向。

  4.7各工程人员在巡查时,嗅到异味或怀疑煤气/石油气泄漏时,不得在现场使用对讲机、电话或开关等任何电器,避免发生爆炸。到达安全地带后,立即向上级或消防控制中心汇报。

  4.8任何用户的二次装修和工程部外判施工必须遵循《施工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4.9如发生火灾,工程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消防水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正常运行,保证供水供电,并及时通知安管人员灭火。

  4.10发生火灾时,工程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4.10.1工程部经理前往消防控制室协调救火工作。

  4.10.2迅速从消防报警系统主屏找出火警的楼层和警报之种类。

  4.10.3通知工程师有关情况。

  4.10.4通知所有当值员工,尤其是身处地库及机房之员工。

  4.10.5当消防员到场,立刻配合安管员向他们报告所知情况。

  4.10.6其他当值工程人员留守岗位候命戒备。

  4.10.7专业工程师职责:

  4.10.7.1立即通知小区冷水机组房和配电室发生火警警报,关闭冷水机组。

  4.10.7.2确保各消防系统运作正常。

  4.10.7.3向消防指挥员提供技术意见。

  4.10.7.4通知与消防操作无关的工程人员在工程部或本岗位候命。

  4.10.7.5根据情况改变以下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

  4.10.7.5.1开启适当位置的排烟系统

  4.10.7.5.2空调通风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应将发生火灾之楼层、其上两层和下一层之空调和送风系统关闭,以防止浓烟蔓延。

  4.10.7.5.3根据消防控制室的指挥,停止客用电梯和手护电梯。

  4.10.7.5.4根据消防控制室的指挥,开启或停止消防系统水泵运行。

  4.10.7.5.5根据消防控制室的指挥,关闭正常照明,保证应急照明。

  4.10.8在冷水机组房的员工应:

  4.10.8.1立刻察看全机房范围,确定警报是否源自冷水机组房。

  4.10.8.2如火灾在机房内,不要冒险;在可能情况下,关闭冷水机组,用现有灭火器将火扑灭。如不能把火扑灭,应立刻离开现场。

  4.10.9当值工程人员发现所属区域发生火情时职责:

  4.10.9.1立刻上报,不要独自冒险,

  4.10.9.2在可能情况下,用手提灭火器尝试把火扑灭。

  4.10.9.3如发觉火势蔓延,应尽快离开现场,

  4.10.9.4与工程部保持联络及依照上级之指示行动。

  4.10.10当火被扑灭或确证是误报后:

  4.10.10.1将火灾警报系统及其它消防、喷淋系统重置还原,如有消防局官员在场,须征得其同意才可行动。

  4.10.10.2如喷淋系统正在洒水,应关闭相应区域信号闸阀,以便清理更换喷淋头及其它损毁的设备设施,使系统尽快恢复正常。

  4.10.10.3检查受影响的楼层,并拍照作好记录。

  4.10.10.4尽快写出报告连同照片及出事原因呈交总物业经理。

5相关记录

  《事件报告》hd**-gc-043-a-01

篇5:制作部安全管理制度

  制作部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规定,抓好安防工作的宣传教育。

  2、落实各个工作场所的安全防火岗位责任制,做到经常检查安防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3、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严禁在制作室各工作间内吸烟或保存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免损坏设备和引起火灾事故。

  6、定期检查配电盘、调光台、硅柜、灯座触点等高负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下班后做到拉闸、断电、关好门窗。

  8、发现火警要迅速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灭火,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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