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投标活动,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审计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后勤资产、基建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工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核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标,协调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设在审计处,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具体招投标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合同予以实施。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软件等;
(二)凡使用学校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三)教材供应、校内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
第五条 招标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为我校的主要招投标方式。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招标金额以下、达到校内规定审计金额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集体论证,报审计处审核后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执行。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项目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由校招投标办统一印制的《**中医药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报有关职能部门和校招投标办审批。
(二)招投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每个项目招标都要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采取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定标。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办提出建议名单,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定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评标小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四)招投标办组织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
(五)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由审计处审核,加盖校合同专用章。
(六)项目单位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不定期向校招投标办反馈结果。
第八条 凡按相关规定由省、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基建、装修和安装工程招标,以及纳入省、市集中采购或报批的项目,由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协调,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
第四章 招投标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 各类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由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单位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二)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三)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四)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
第十二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校财务处应拒绝办理项目付款。
第十四条 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可收取一定金额的资料费,并交校财务处负责管理,由招投标办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聘专家的劳务报酬、外出考察经费以及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招投标办每年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投标费用的收支情况。收支节余按学校财经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招投标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投资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招、投标目的和原则:
工程的招、投标是为了计划兴建的工程项目利用标价的经济手段,通过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从而是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高效益。
招标、投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二、工程招标、投标应具备的条 件:
1、招标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凡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或定向议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投标应具备条 件:
(1)施工单位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
(2)标项目已列入本年计划,投资落实。
(3)取得规划部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预算。
(5)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
(6)招标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获准。
三、工程招标的形式与方式:
1、公开招标: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公告的方式公开招标。
请所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施工企业自愿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
邀请施工企业具有信誉高、质量好的施工企业招标,投标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议标:
因特定理由,工程的性质特殊或边设计边施工的急用工程实行议标。
4、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成立招标机构,即决策人,专业技术人,助理人。
(2)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3)制标底,办理标底审定手续。
四、招标实施:
1、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函。
2、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3、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证书,外地施工企业须持有当地政府核发允许参加投标的证件。
(2)投标单位简历。
(3)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鉴表质量情况说明。
(4)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
(5)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委托书。
上述资料开标时尚须提交评标小组审核。
4、发招标文件。
5、工程交底并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
6、接受投标单位递交的标书。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未密封。
(2)标函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3)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和法人代表章 。
(4)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5)迟到标函。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除:
(1)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按规定应交审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
(2)投示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定标成交
(一)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会议时间及地点,准时开会,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
1、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委托书;
(2)介绍被邀请单位:政府主管部门、标底审定部门、公证部门、投标单位,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3)宣布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2、请标单位负责人介绍工程项目,说明已根据政府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就本工程项目的要求作简要介绍。
3、请投标单位代表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应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并请政府主管部门及公证人验证。
4、宣布评标条 件。
5、政府主管部门宣布无效标的有关规定,查验标函标底密封情况。
6、宣布开标,当众启封投标单位的标函。公开标价、工程及主要内容。由公证人监唱。然后征询投标单位代表意见,宣读有误的予以更正。
7、开标后,如全产投标单位的报价都超出超出标底过多,经复核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或邀请协商。
(二)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组织,由公证人员监督。评选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对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有否决权。
标书经评审后,应按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列出清单,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第一、二、三名候选的中标单位,交给招标单位决策人作出最终决策。
(三)定标
1、由标底审定部门向大会公布标底,并由招标单位宣布评议结果,说明中标单位名称、中标标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工期等。
2、公证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及中标情况制订的开标会议纪要,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双方代表及评标小组代表均表示无异议后,在纪要上签字,由公证人员宣读本次招标会议公证词,并颁发公证书。
3、政府主管部门收回中标单位的标函及标底审定书留档存查。
4、请标单位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领取押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时间及地点。
5、
有关领导同志讲话。
6、宣布招标会议结束。
(四)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进行的几项工作:
1、招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政府主管部门复核盖章 。交纳招标管理费。
2、中标单位接中标通知后三日内,双方就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签订。
3、办理施工合同公证手续,交纳费用。
篇3:万科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万科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项目经理部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企业的工程符合业主和法规的要求。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施工中的所有承包活动。
第3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正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4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项目经理部决定并报总经理审核。
(4)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由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5条 项目招投标的形式
企业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不定向议标、定向议标三种。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不定向议标或定向议标。
(1)定向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①工程造价在10万元内的非关键工程。
②因政策等原因,承包商目前处于无竞争地位。
③其他特殊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前期部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实行议标的工程发包由项目经理牵头,工程管理部编制《初步施工方案》,项目前期部自行或委托编制标底(如是委托编制,要审核),并参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由项目前期部组织开展。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6条 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工程管理部根据开发项目的总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招标时间及时机。项目经理负责安排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7条 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前应对工程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虚审(程序性审核)及实审(实质审核)。虚审就是审查工程承包商报送的资料;实审由项目前期部组织,工程管理部、造价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1)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具备的符合发包工程要求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异地施工的企业必须提供发包工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
②近两年的合同(包括内容)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③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及流动资金状况。
④现有施工任务(含在建及未开工工程)。
⑤企业自有设备一览表,企业人力及物力资源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①以上内容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企业项目开发、工程、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评审。评审就是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开发等部门对工程承包商近两年的在建及已完工程进行考察,并听取相关业主的反馈意见。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数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采用不定向议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工程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8条 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前期部)起草,议标工程的招标文件由项目前期部起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工程名称及概况;
(2)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的要求;
(3)投标须知及有关日程安排;
(4)《投标书》的内容要求。
第9条 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编制好后,项目开发、工程技术、财务等职能部门就其中主要条 款及要求做出书面评审,报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确认,确认后的评审记录作为招标文件修改及正式成文的依据。
第10条 标底的编制
公开招标的标底原则上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委托方式及编制原则经领导确定后由项目前期部编写委托说明。非委托的标底由项目前期部组织编制。标底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需要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底在公布前应严格保密。
第11条 投标书的评审(评标)
(1)公开招标的《投标书》由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要求组织专家组按一定程序进行评审。
(2)企业内部议标的《投标书》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投标书》的主要承诺与招标文件的主要要求的一致性及技术的可行性、投标价进行询标并做出书面评审记录。
第12条 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填写
评标确定的综合评比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议标产生的《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前期部填写。
第13条 招标实施程序
(1)发出《招标通知》或《邀请函》。
(2)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符合条 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解答疑问。
(4)收集《投标书》。
(5)确定评标原则及方法(需要报批的要进行报批)。
(6)成立评标委员会。
(7)开标。
(8)出具《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第14条 工程承包文件管理
工程承包文件包括工程承包计划和工程承包协议。
(1)工程承包计划
各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需要确定承包工程,并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工程分承包方,所有承包工程必须签订承包协议。
(2)工程承包协议的内容
①承包工程的名称部位、工程量、开工日期、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
②质量条 款、技术要求、验收标准。
③《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 款。
(3)承包工程的技术资料
①承包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分项评定资料由承包方整理并经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签认后归档。
②承包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交项目经理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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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承包工程的检验、评定
(1)分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项目经理部质量员独立行使对本项目分承包方的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权。
(3)经项目经理部质量员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转序。如出现不合格品,项目经理部要按本企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实施,并按本程序重新评价分承包方,评价不合格的应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第四章 工程承包方的评价与考核
第16条 工程分承包方的评价
(1)分承包方的评价由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符合要求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存档,并编制《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通过gb/t19000-iso9000质量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列入分承包方名册中。
(2)工程承包方评价的内容
①施工队伍的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能否满足本企业的质量体系要求。
②施工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
③履约情况和社会信誉。
④以前合同的履约情况。
⑤社会信誉。
⑥队伍资质证书及凯发一触即发的概况。第17条 合格分承包方的考核与管理
(1)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员负责对合格分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做好原始记录。
(2)经考察不合格的,报企业经营部(外地报办事处经营负责人),并从《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除名。
(3)每半年,由企业经营部对各办事处、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分承包方评价工作进行一次审查,以防止不合格工程分承包方生产不合格品。
篇4: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国土建设局,高新区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对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评标规则及评标专家库。
(二)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1、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3、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4、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范围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方式
(一)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时限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六、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代理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住房局;告知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表》(附件1);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等相关约束事项;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媒介和市住房局政务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7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以上(含3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申请;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单位投标资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到市住房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自行招标除外);
(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将中标公告在公共媒介和市住房局政务网上公示,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南宁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中标表》(附件2)告知市住房局,招标结果公示期满(7日)无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秘密、串通投标、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印、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八、纳入政府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
九、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4月25日
篇5: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