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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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j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8 号)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bj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统一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各级管理部门的保密教育培训,有义务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学生保密管理工作由各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培养部门在各自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内负责。

  第二章 学生各种活动、刊物、网站等保密管理

  第五条 学生组织各种讲座、论坛、参观等一切活动,一律禁止涉及国家秘密。学生管理部门要负责审批和进行保密教育。

  第六条 学生的各类刊物、印刷品、网站、内部交流资料等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转登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其所属组织和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对发表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并负保密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手机等方面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各种方式获取、制作、复制、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章 学生日常学习和科研实践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日常学习和科研实践等,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

  第九条 参加科研项目的学生要在导师的指导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科研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参加科研项目的学生禁止与无关人员,或在公共场所、网络、手机和各种普通通讯设备中谈论项目中的重要内容和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向外投稿和毕业论文禁止涉及国家秘密。撰写毕业论文须由导师进行保密审查;向外投稿须经导师保密审查后,到校保密部门办理审查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参与和接触科研项目中的涉密内容时,经由项目组长或导师同意,逐层上报学院、保密处,并参照《bj航空航天大学涉密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的学生撰写个人简历需经过导师审查,严禁提及所参与项目的名称、背景、来源、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等涉密或敏感信息。

  第四章 学生军训、校外实习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军训的学生,禁止与无关人员、或在公共场所、网络、手机和各种普通通讯设备中谈论部队番号、驻地、人员、装备等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各种实习的学生应自觉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密教育,并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规定,严禁私自获取、持有和传播所在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返校后,禁止与无关人员、或在公共场所、网络、手机和各种普通通讯设备中谈论在实习中知悉的重要信息和敏感信息。

  第五章 汇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生应提高警惕,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拉拢腐蚀,遇到可疑人员盘查、纠缠、威胁、资助、馈赠等情况,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杜绝泄密隐患。

  第十八条 学生于偶然情况获取敏感信息或涉密信息资料时,应及时上交学院及学校保密管理部门,严禁私自复制、传播资料内容。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学校保密部门,并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bj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条例》和《bj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j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北航密字〔20**〕2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处负责解释。

  附件:bj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保密守则

  附件:

  bj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保密守则

  一、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内容

  二、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内容

  三、不在普通通讯中谈论涉及秘密信息的内容

  四、不私自打听不该知道的秘密信息

  五、不在计算机互联网上谈论、发布涉及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六、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涉及秘密载体

  七、不携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八、不在各类公开刊物和印刷品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九、不转登非公开出版物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参与涉密课题的学生,不在非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十一、学生向境内外投稿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

  十二、学生撰写个人简历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

  十三、自觉接受学校和院系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十四、遇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学校保密和保卫部门报告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航空航天厂所实习中接触到的涉密情况和内部信息

  * 参加各类国防会议中接触到的涉密内容

  * 参观国防部门和展览接触到的涉密内容

  * 军训中接触到军队的情报信息

  * 在校内知悉的各种秘密内容和内部信息

篇2:集团企业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树立保密意识,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二、保密原则

  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以下原则: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听的,绝对不听;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三、保密内容与方法

  1、文件的保密环节包括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

  2、保密文件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绝密,第二级为机密,第三级为秘密。

  (1)绝密

  ①公司有针对性的竞争策略和计划;

  ②交易商有关资料;

  ③尚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

  ④其他绝密内容。

  (2)机密

  ①公司发展规划;

  ②公司事故调查报告;

  ③公司领导的人事档案;

  ④尚未公布的公司机构改革方案;

  ⑤员工个人的薪金;

  ⑥其他机密内容。

  (3)秘密

  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传达的公司办公会议内容;

  ②不宜对外单位公开的内部规章;

  ③尚未公布的人事处罚决定;

  ④其他秘密内容。

  3、保密文件的复制

  (1)保密文件的复制由董事长或主管副董事长批准;

  (2)复制保密文件,应派人在复制现场监督;

  (3)保密文件的复制情况应予登记。

  4、保密文件的发出、传递、签收、保管

  (1)发出保密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同保密文件的复制一致;

  (2)行政部经理负责绝密文件的传递工作,其他保密文件的传递工作由秘书负责;

  (3)保密文件的接收人,应在接收记录簿上签收。接收人应对保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在办公桌上堆放,不得携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4)经批准由个人保存的记有秘密内容的记录本等应防止遗失。离职时,应清理交回公司。

  (5)绝密文件由行政部经理直接保管,其他文件由行政部(档案室)保管。

  5、保密文件的查询和借阅,要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权限同保密文件的复制一致;

  6、保密文件的解密和销毁

  (1)保密文件的解密有两种形式,一是因正式公布而解;二是经鉴定已丧失秘密特征而解密;

  (2)因公布而解密的,由保管人确认;

  (3)经鉴定解密的,鉴定由保管人提出;

  (4)经鉴定已丧失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应销毁;

  (5)解密与销毁应报董事长批准

  (6)销毁保密文件,应有两个监销人,并制作销毁记录。

  四、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据《人事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篇3:检验检疫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的合法利益,保障集团长期稳定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员工有义务保守集团秘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集团秘密的范围

  第四条 集团发展战略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 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 企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第七条 企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第八条 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 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章 保密等级

  第十二条 集团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集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集团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集团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三条 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机密级:副总经理(总助)及其以上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员工须增强保密意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主抓保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秘密的事项,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和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集团秘密。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机要部门人员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工作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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