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项目资料管理措施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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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项目资料管理措施

  装修项目资料管理措施

  1.加强现场的资料管理工作,做到工程做到什么阶段,资料同步跟到什么阶段。

  2.对各种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好。

  3.对工程的隐蔽工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测试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包括材料代用、更改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要及时请建设方验收和签证认可。

  4.认真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要求填写真实、正确。

  5.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星期将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图完成,以便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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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同管理工程信息资料管理监理措施

  合同管理、工程信息资料管理的监理措施

  一、合同管理的目标

  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管理,由于监理单位不是项目建设的实施者,所以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管理就是对项目的实施合同进行管理,即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划、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对合同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二、合同管理的依据

  由于本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的监理,因此,监理方合同管理主要涉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合同。合同管理是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其主要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商务标等)等。

  三、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合同工作的重点

  ①做好合同总体规划:

  a、通过各类合同主控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目标及目标的确定性,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信任程度,业主的管理风格。

  b、多方面考虑承包商的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在本项目中的目标与动机,目前经营状态,类似工程经验,承受和抗御风险的能力。

  c、工程的类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设计准确程度、工程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性,各类合同招标时间及工期的限制,工程风险程度,工程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等)供应及限制条件。

  d、环境因素,(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竞争程度、材料价格因素、地质、气候、自然、现场条件的确定性,获得额外资源的可能性等)。

  e、考虑与业主签约的承包商的数量及发包形式,结合各类合同的特征,向业主推荐合同计价方式。

  ②进行合同分析,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合同的缺陷和特点,将实现过程中可能引起合同变化的事件加以分析,便于采取相应措施。

  ③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合同目录,编码。

  ④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⑤做好施工索赔管理。

  (二)合同工作的索赔管理

  ①协助审查业主签约的各类合同,将合同条款中不明确的概念予以明确,减少索赔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②协助业主执行公正、科学的原则,要求合同各方严格按合同办事,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实现。

  ③在合同实施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场条件作出正确决定,严格控制可能引起施工索赔的工程变更,并按工程变更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工期费用索赔的工程变更,必须通过业主的认可,总监才以签认。

  ④总监参与本工程合同总体规划及合同管理制度建立。负责草拟合同条款,会签、协商、修改、审批,协助业主、承包商的签署,并做好合同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⑤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分析报告。

  ⑥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实施中有关的施工索赔,调解合同纠纷。

  (三)合同争议的调解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条款,监督合同各方是否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维护业主方利益的同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正当权益。同时,加强事先控制的原则,避免合同争端的产生;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一定调查取证工作,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在合同争议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齐全相关的数据资料,为合同仲裁提供客观、详实的依据。

  四、信息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1、监理资料的提供

  (1)阶段性资料的提供:我们针对在监理工作中涉及到工程控制目标内容产生的资料,工程变更形成的资料等及时向业主提供,以便业主掌握工程施工动态状况。

  (2)工程竣工验收,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

  2、监理资料的管理

  我公司将建立信息管理体系,使项目建设信息收集及时,储存规范,传递迅捷,使用方便。

  (1)信息管理的工作内容

  1)建立由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总监、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工程信息管理领导机构,使工程建设各类信息有一个处理平台。

  2)监理机构内形成各类监理人员的信息反馈及传递渠道确保有效信息的执行、应用。

  3)做各类信息的收集、归类和管理,作为项目控制的基础。

  (2)信息管理的主要方法

  1)建立信息有编码系统(专业、控制内容)

  2)明确信息流程(反映各单位,各部门间)

  3)制定信息采集制度(责任到人,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性)

  4)利用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为监理工程师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控制工程总体及阶段性目标。

  5)利用工地例会、监理月报、工程实施中的现场考评向业主如实报告项目建设信息。

  (3)信息管理的措施

  总监对监理资料的管理全面负责,并指定一名监理员具体实施,根据本工程建设进展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控制监理资料的质量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严格审查(包括原始凭证、各种检验资料、竣工图纸)。做好监理资料归档的立卷、卷内文件的排列、案卷的编目及档案的提交签收,为项目交付使用后业主的管理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打好基础。

  3、监理资料的归档

  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中,要涉及并产生大量的信息与档案资料,有些是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些是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我们对监理工作中的资料管理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方面要对施工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施工人员及时记录,收集并存档需要保存的资料与档案。第二方面是监理机构本身应该进行的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的规定和温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将以下资料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委托人(见监理资料原件附录a移交清单)附后。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我们将协助委托人(业主

)整理竣工资料,并按温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业主)做好进档工作,便于工程备案。

篇3:工程项目资料管理措施目标设计

  工程项目资料管理措施及目标设计

  [1资料管理措施

  1设专职资料员负责收发图纸、技术文件等,并建立相应台帐。工程所有技术、试验、材料、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相互配合,按要求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在收集整理过程中,要及时发现资料中的问题,做交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收集、整理的资料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和损坏,并随时整理,做到和施工进度同步到位。

  3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与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

  4技术人员要在使用砂浆、混凝土的前十天书面申请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上要填写清楚施工部位、名称、工程量、强度等级,以免影响资料填写不清,造成不合格资料。

  5资料收集、整理由技术部负责,每月分两次进行资料检查。

  [2资料目标设计

  1目的:为了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推行技术资料的管理,推行技术资料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技术资料目标管理。

  2意义:技术资料目标设计是技术资料的编制计划,是组织指导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以及编制工作的重要文件。

  [3技术资料目标设计编制依据

  1本工程的施工图纸。

  2安徽省及合肥市的有关规定。

  3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

  [4编制数量及标准

  1数量:城建档案馆:一套建设单位:两套施工单位:一套

  2标准:

  内容齐全、真实、字迹清楚;表格使用正确,填写格式符合要求;签字手续齐全,横向竖向交圈;及时收集整理,分门别类装订组册。

篇4: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措施:基本规定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措施

  (1基本规定

  1、施工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对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对独立承包工程,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5、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6、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7、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8、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9、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10、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

  1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主要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记录证实文件,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3、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其中30%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必须按本规程的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14、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5、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16、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17、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篇5: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措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一、建筑与结构

  (一)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1、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2、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经建设(监理)单位签认。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2)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

  3、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二)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1、建筑物定位复核测量、桩基定位复核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

  2、建筑物定位复核测量、桩基定位复核测量的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

  3、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三)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1、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

  (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

  (3)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大于60t为一批。

  (5)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2、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凡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3)填写水泥检验报告,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4)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3、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验、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的要求。

  (2)进场的砌块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

  (3)砖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试验方法》gb2542规定。

  (4)砌墙应以同厂家,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标准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有关项目的检验。

  4、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3)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4)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

  5、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进场的外加剂应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2)混凝土外加剂、泵送剂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同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3)砂浆、砼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6、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2)每批粉煤灰必须按《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要求,检验细度和烧失量,有条件时,可加测需水量比。

  (3)矿渣粉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编号计。

  7、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2)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3)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8块制品作为检验样本,进行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样品用于其它项目检验。

  (四)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

  对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据此计算压实系数。

  2、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设计报告。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3、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 m2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多、高层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划定)各作为一个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

  (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

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5)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7)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5、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3)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不少于28d,最长不得超过90d。

  6、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1)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规定。

  (2)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按一批。

  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一批。

  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

  5)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

  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500个接头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合格率为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

  (3)凡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钢筋电弧焊焊条牌号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选用。进行电渣压力焊和埋弧焊若设计对焊剂的牌号未作规定时可采用431焊剂(高锰、高硅、低氟焊剂,适合于ⅰ、ⅱ级钢筋的焊接)或其它性能相似的焊剂。

  (4)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焊工考试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编号。

  (5)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合格证报告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镦粗直螺钢筋接头》jc/t3057等标准的规定。

  (6)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接。

  7、见证检测报告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4)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5)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8、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1)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

  (2)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3处。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钢筋混凝土工程

  (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应附简图。

  2、地下防水工程

  (1)地下防水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细部节点(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

  2)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

  3)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

  4)顶板、底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

  5)涂料防水层的遍数、厚度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

  6)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

  (2)相关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试验报告或试块强度报告要齐全。

  (3)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及各防水隐蔽工程做法要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相关操作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书。

  (5)验收意见要明确,监理手续要齐全。

  3、屋面防水工程

  (1)屋面防水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屋面基层及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或收头处理;

  3)分格缝及密封材料(找平层、保温层、细石混凝土防水层、水泥砂浆保护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等需设分格缝和密封

材料的构造层);

  4)卷材、涂膜防水屋面阴阳角处找平层圆弧处理,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柔性处理;

  5)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

  (2)相关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试验报告或试件强度报告要齐全。

  (3)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要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相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要齐全。

  (5)验收意见应明确,签证手续要齐全。

  (六)施工记录

  1、混凝土开盘鉴定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填写记录。

  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

  2)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

  (2)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混凝土应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4)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5)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6)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进行,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参加人员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

  2、混凝土施工记录

  (1)混凝土拌制方式可分为现场搅拌及预拌两种,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填写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施工记录;使用预拌混凝土填写混凝土工程(预拌)施工记录。

  (2)拌制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是合格的,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砂、石含水率的测定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

  (3)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配合比应经试配提供,试配用的原材料与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是一致。拌制混凝土时应根据骨料的含水率调整配合比。现场自拌混凝土应根据搅拌机的容量将施工配合比换算成每盘用量。有掺合料的混凝土,水灰比系指水与粉料量之比即水胶比。

  (4)浇筑部位应明确至轴线,施工缝留设应有准确的定位。

  (5)浇筑混凝土时应记录施工的气候情况,包括温度、湿度及天气情况等。

  (6)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检测每工作班至少两次。

  (七)预制构件合格证

  1、本工程中构件主要指门窗构件等。

  2、生产产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资质。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逐批提供,并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

  4、门窗构件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八)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混凝土结构检验

  a、混凝土强度检验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b、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对涉及混凝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4)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九)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统一编号的相应的检验批表格执行。砼分项、砂浆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

  2)当工程按子分部进行验收时,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基础分部中的地下防水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砼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子分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幕墙子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工程的勘察单位也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当工程按子分部验收程序进行时;当工程未按子分部验收程序而直接使用分项进行验收时,桩基、幕墙必须按子分部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检员填写,记录应明确验收结论,签字手续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及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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