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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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前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或在业余时间开展执法活动。执法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事项。查处大案要案时要统一行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单独行动。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送达执法文书时要签收,现场不便或无法履行签字时,要做好送达取证。违法行为须立案调查的,按法定程序履行立案手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篇2:人防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的、被确定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行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

  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包庇纵容违法的;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损毁更改案卷材料的;未及时依法受理举报案件或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执法程序,隐瞒违法行,且私自进行处理的;接受吃请、受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的;不严格把关,有严重执法过错的,予以追究责任。

  执法人员调查事实不清,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案件审核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追究办案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案件讨论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造成错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时研究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决定是否立案,负责人防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立案的要听取过错人的陈述或辩解,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经会议集体研究审理后,做出处理决定。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因行政执法过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篇3:人防机关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人防行政执法复议的案件,提出行政复议要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行政复议以书面方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注明受理理由,指定主办人、协办人,报分管领导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要求调查的;案件较为复杂的;证据材料不全的;申请与证据不相符的,经批准可进行调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查,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复议人员,应当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以中止: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需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单位法人终止,需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须以另一案件审查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未审结的;涉及问题需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或鉴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终止:受理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且选择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的;申请单位法人终止,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放弃行政复议的;原行政案件撤销,申请人未撤回申请,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的。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自愿要求撤回申请的,经批准后准予撤回。因被申请人胁迫撤回申请的;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能掩盖行政执法错误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已作出的,不得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人员依据事实、证据,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草拟行政复议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省略。

篇4:人防机关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人防执法队负责本辖区的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执法巡查由执法队队长负责组织,组织执法巡查前,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执法巡查至少要有2名以上执法队员共同参与,执法队员不得擅自或单独巡查。执法巡查车辆由政秘科负责派遣,设备由指定的执法队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执法巡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或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拆除后拒不补建人防工程;不履行人防行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民用建设项目;侵占、破坏或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和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或擅自拆除损坏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等违法行为。

  执法巡查要有记录台账,要由执法队员认真详实填写和管理,列入行政执法案卷。

  执法队负责受理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案件投诉,接到举报案件后,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经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定向巡查,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和查处。

篇5: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诚信制度

  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诚信制度

  依据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诚信奖惩约束机制建设和各项活动,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公民诚实守信道德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和社会组织诚信行为不断规范,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城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安排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上报、发布工作,在行政管理事项和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平台,实现全归集、全覆盖,实现行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横纵互联共享。

  (二)公开政务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在本局网站开设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有效信息,方便公民查找信息及监督工作。

  (三)公示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打造公信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公示。

  (四)制定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坚持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对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

  (五)加大诚信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对当事人进行诚信的宣传、告知。

  (六)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在重要位置,找准重点、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考核方法和考核时限,坚持教育为先、制度为本,典型引领、活动引导的方法,结合实际作出动员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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