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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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人防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要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明确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是否申请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有关事项。

  人防行政处罚听证由平战法规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非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要邀请特约监督员和法律顾问参加。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要求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收到听证申请15日内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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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在听证会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属当事人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要自行提出回避,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驳回申请回避的,可经申请复核一次。

  听证要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进行听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予以终止。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要出示法人授权决定,查明当事人或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听证会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代理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辨明听证,可能影响处罚准确公正的,可中止听证,经调查人员陈述后再进行听证。

  当事人或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参与听证人员不遵守听证秩序,主持人可警告制止,责令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代理人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可终止听证。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权。听证笔录由记录员签名记录,主持人、当事人或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核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要补充改正,无错误的应签字或者盖章。封卷上交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据实制作《人防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书》,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执法领导小组审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篇2: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文本

  案由:

  听证机关: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主持人: 执法证号

  听证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书记员: 执法证号

  听证申请人(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利害关系人:

  地 址:

  案件承办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其他听证参加人: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听证记录内容:

  第 页 共 页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续页)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听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篇3: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本

  听通〔 〕第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

  因你(单位)的要求,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听证地点) 就 (违法违规工程) 一案举行听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 担任主持人。请凭本通知准时参加,如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3、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4、委托代理人须持听证委托书。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4: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文本

  听通( )第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就 (违法违规工程) 一案提出的听证要求,因 (不符合听证条件) ,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特此通知。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构一份。

篇5: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本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本

  听告( )第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违法违规工程)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条款) ,根据

  (法律法规条款) 的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

  (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 (执法机关) ,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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