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行政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1)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主任对全办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副县级以上干部按照分管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向主任负责。
全办年度目标任务实行领导包抓、科、站、中心负责、分解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人员定期向科、站长和中心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科、站长和中心主任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分管领导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做到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岗位目标责任实行督办和考核管理,不履职或履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要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和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2)首问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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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首问责任制,办事人员来办事或电话咨询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请求或询问事项属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并耐心解答对方询问。
请求或询问事项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要予以接待,做好记录和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后转交经办人办理。请求或询问事项不属首问责任人科室,但属本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到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要告知联系电话。请求或询问事项不属本办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并告知受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要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详实记录反映事项、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及时转办公室处理。
严禁对办事人员的询问敷衍搪塞、态度生硬。
(3)限时办结制度
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和省人防办交办的工作事项,要急事急办,缓事一周内办结。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并上报办理结果。
相关部门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下级单位请示要及时答复,需要会议研究上报的事项,在一周内完成。
对群众来访事项,具备办理条件的要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的一周内办结;需要调查研究或请示报告的,要及时调查并上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做好政策引导和思想工作。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
对行政审批或备案登记事项,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和办事程序。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要立马就办;对材料不全需要缓办的、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办理的或需集体研究决定后办理的,给予明确答复并在一周内办结。
(4)政务公开制度
公开原则:坚持服务群众宗旨和便于监督原则,重点公开同群众利益联系紧密的事项;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原则,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做到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推进人防工作开展。
公开范围和内容: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职能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工作动态、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单位的非涉密文件、规范性文件及本单位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不涉密的决策事项;行政审批依据、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时限、程序等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大额资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重要物资采购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人事任免、职级晋升、奖惩、考核等;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经济审计情况、个人重大事项等情况;职工灶收支情况。
公开形式: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和延安人防信息网予以公开。还可通过报纸、专栏等公共媒体予以公开。
纪律和监督:经批准公开的内容,要按规定范围、程序和形式予以公开;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要对政务公开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开或擅自公开有关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依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服务承诺制度
承诺原则:以人为本、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廉洁自律、便民高效。
承诺人员和方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以书面方式承诺,承诺事项要摆放在醒目位置,便于服务群众,便于群众监督。
承诺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本办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服务群众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承诺标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自身素质,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服务。
(6)效能投诉制度
群众或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履责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执行政策等工作做出满意度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据实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向办党组反映。对投诉或转办事项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群众评价意见回收率低于规定比例的;群众评价满意度低于规定比例的;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工作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由办纪检监察组织根据情节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范围: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考核原则:坚持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事先公开,考核以实绩和行为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内容:对工作人员的效能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为岗位目标责任工作完成情况;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群众投诉情况;廉洁自律情况;本办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
考评方法: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由有关人员组成考评工作小组,对照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分工;服务承诺事项;工作效率情况;群众投诉情况;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联评,并经考评工作小组综合审定考评等次。
考评结果应用:年度考评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任免和晋级的主要依据。
(8)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范围: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节轻微的;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违反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生硬的;工作效率低下,违反办理时限规定的;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不服从办领导工作安排或执行工作消极不力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做主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或索取贿赂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其他违规违纪、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追究办法:对有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警示训诫、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风行风建设承诺
bj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风行风建设承诺
bj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bj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牌子。为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向社会公开做出以下承诺:
一、加强政务公开。通过bj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职责职能、政策规定、工作制度,依据《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提交材料、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等内容,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实行阳光政务。
二、实行首问负责。申请人到办事大厅或通过服务电话询问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时,工作人员即成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认真办理,热情接待。
三、提高服务效率。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履职尽责。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继续精简、压缩、下放,增大即时办理事项比例。通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减少事项办理环节,实现“一站式”办公,全程代办,一次性送达,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四、热情为民服务。认真执行《一次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文明服务规范》,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和服务怠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努力提供热情、周到、文明、便捷的服务。
五、严格廉洁自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岗位奉献。严禁以权谋私,杜绝“吃、拿、卡、要”,不接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参与申请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投诉,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做到有效投诉办理率100%。对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
监督电话:****
信访电话:***
篇3: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篇4:东煤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东煤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a、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b、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c、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d、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上级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项目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处安监处。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a、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处安监处负责组织。
b、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安监处负责组织。
c、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主管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a、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b、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c、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d、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e、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f、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g、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h、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项目部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项目部主管经理负责;项目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工程处,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处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b、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c、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d、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e、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f、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g、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a、轻伤事故由处安监处审批,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b、重伤事故由工程处处长审批,报公司安监处备案。
c、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a、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b、对本公司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篇5:东煤建设公司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东煤建设公司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a、劳资部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⑵、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⑶、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⑷、参与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⑸、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b、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公司招录新工人,上岗前职工医院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c、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⑶、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接尘超过15年的第14条规定执行。
d、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e、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职工医院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未经公司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f、职工退养后继续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g、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治疗规定:
a、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安排脱尘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b、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h、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i、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