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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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住建发[20**]31号

  各相关单位: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7号)规定,为做好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4月10日

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开发单位应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承担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服务费用。

  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新建住宅项目供水方案、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以及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统一管理维护等。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时,应按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办理用水手续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供水源。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和总用水量需求及项目现有水源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的供水方案。供水方案设计和实施须按项目的规划和总用水量需求一次性到位。

  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及《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要求进行新建住宅项目的供水设施设计。

  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的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复后,开发单位应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供水设施施工图征求管理维护单位供水企业意见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八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号,定期公布指导目录。

  第九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供水设施建设,负责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目录选择合格的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提供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房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房内,单独安装电表计量;与供水企业签订结算水表及其组件的安装施工合同,并配合相关安装工作;搜集、整理、汇总和审查供水设施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组织申报项目供水设施建设的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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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质量监管内容包括以下范围:

  (一)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参建人员的资质。

  (二)检查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的品牌、型号名录,重点检查材料、设备与合格证明是否一致,材料的现场抽样送检情况,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及二次供水泵房及设备建设是否符合统一管理维护要求。

  (三)检查施工质量。对于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完工后,开发单位向市住建委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出具《新建住宅供水设施专项验收表》,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由开发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纳入统一管理维护范围。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办理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和结算水表过户等相关手续。

  (一)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移交相关工程档案资料;

  2、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泵房无偿使用协议、泵房用电、委托管理范围、供水设施委托管理维护费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二)供水设施委托管理维护费按委托管理的面积计算,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律纳入委托管理范围。

  1、独立报建的纯商业地块的纯商业开发,其地上、地下面积可以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总建筑面积剔除。

  2、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办公楼、酒店(含酒店式公寓)及其地下室独立建设、独立供水的,其地上、地下面积可以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总建筑面积剔除。

  (三)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质保期为两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对接管后的供水设施纳入统一管理维护,承担用户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供水。

  (一)定期做好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及清洗消毒,公开水质相关信息。

  (二)做好供水设施的巡检、维护、维修工作,保持管道完好。

  (三)定期完成结算水表抄读、水费收取等工作。

  (四)定期开展用水知识宣传活动,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20**年3月1日前通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已与供水企业签订《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组织建设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未与供水企业签订《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组织建设协议》的,开发单位可选择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自行建设,按施工图备案的方案进行建设,并交纳供水设施维护费,结算水表及其组件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加封,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

  20**年3月1日及以后通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执行《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7号)。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

篇2: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2002)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172号

  局属各单位: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年12月26日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处理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规定如下:

  一、权属登记按时间分阶段作如下具体规定:

  1、1990年4月10日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按长沙市房屋权属总登记文件,长房证字[1991]017号文办理。

  2、1992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属自管产的,按上述第1条办理。属其他产别的,按第3条办理。

  3、1992年以后,1995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报建图。

  4、1995年以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工作联系单。

  (3)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证明。

  (4)高层建筑需提交消防认可报告。

  (5)市收费局的收费收据或已批准的减免报告。

  5、1998年以后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结论为危房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限期拆除,住户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对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收费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确定专人,按从速、从简的原则,负责审批工作。

  四、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住宅建设项目,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特事特办。

  五、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由业主共同提起民事诉讼,市房产局根据法院的判决,直接为各业主确权发证。

  六、权属有纠纷的

  1、因联合建房对产权分割有争议的,按联合建房协议书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仍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纠纷调处。

  2、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后,予以确权。无法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的,如果该栋房屋没有销售完毕,则可给建房单位确权后,再办理抵押变更。银行与建房单位之间的债务纠纷、购房人与建房单位的合同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属施工方带资入场的,资金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七、有住宅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不积极配合的,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市建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属其他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建议由司法机关对法人代表的资产进行追缴,并依法追究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

篇3:中山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文号: 中建通【20**】30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建设分局、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物业管理企业,供水企业:

  为了保障群众饮用水健康,保障公共供水安全,住建局 、卫生局会同中山公用水务事业部、市供水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抽查,发现我市有部分住宅小区的物管企业与某公司合作擅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安装了所谓的无负压供水设备,这套设备外观只是一封闭的直径约为250mm、高为2m的不锈钢罐,罐的进水口直接接小区水池的进水管,出水口接至小区二次供水管道上,设备上没有铭牌显示相关资料。该设备运行时将带来以下危害:①设备运行时,抽取管道中水,将导致周边用户水压下降或不稳定,影响正常使用;②设备运行时,易在管道中形成负压,形成管道倒流,造成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供水安全及用水人群的健康;③特别是在咸潮期间,市政管网均在低压供水,运行该设备从市政管网上抽水,将严重影响市政供水安全和水压稳定性。擅自安装这种设备违反国家供水条例和省的供水管理规定,随时威胁着市政供水管网的水质安全。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请各物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经营范围内的小区已擅自安装这种无负压供水设备情况的,立即恢复原状。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电子文件于8月10日前上报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科和村镇建设科(cunzhenjs@163.com)。自查自纠时间:7月18日至8月5日。

  二、组织抽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技术人员开展抽样检查工作,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派员协同检查,具体抽查时间、小区另行通知。

  三、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一)禁止住宅小区擅自安装“无负压”供水设备。确实有需要,须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供水企业应结合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审查,包括无负压设备、使用环境条件等,确保公共供水安全。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擅自安装“无负压”供水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拒不进行整改的物业管理企业,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批准核定资质等级。

  联系人:廖文(88329293)、梁结妍(88300526)

  曾银东(88337746)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篇4: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甬新办发〔20**〕88号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年10月1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能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48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9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任或授权,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是指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根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履约信用系统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履约信用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宁波杭州湾新区人社局、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及庵东镇等相关局办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监督,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第六条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履约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项目履约信息等内容。技术上依托电子软件平台,实时更新,自主浏览,对外公示。

  (一)基础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年龄、学历、职称等与履约能力相关的个人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得到市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受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内工程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信息录入并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履约信息。项目履约信息是指项目经理所负责的项目完工后,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牵头组织建设业主、代建、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集中查阅会审项目管理情况,并按照项目经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评分后的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实行量化评分。

  (一)基础评分。首次进入新区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项目经理,基础分值为60分。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分。良好信用信息由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一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同一类别的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仅计取本类别中在信用信息的最高分,不累积记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分。不良信用信息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集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资料,以及新区经发、建设、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正式发布的抄送给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的有关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约、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二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良信用信息评分的认定有效时间为近五年内。

  (四)项目履约信息评分。宁波杭州湾新区有关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按照附件三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所负责完工项目经会审得分在90分-100分的,履约信用增加10分;得分在80分-90分的,增加5分;得分在70分-80分的,不增不扣;得分在60分-70分的,扣除5分;得分在50分-60分的,扣除10分;得分在50分以下的,扣除20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理得分在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所示85分以上的为a类、70分以上的为b类、60分以上的为c类、不满60分的为d类。d类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新区内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企业累计有两个项目经理被评为d级的,暂停在新区内承接业务六个月。

  第九条项目经理直接降为d类的情形。

  (一)所负责的新区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执业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其他利益行为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任职期间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第十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入库分为首次入库和调整入库。

  (一)首次入库。具有本专业工程的业绩、具有相应执业或职称证书、签订劳动合同、无失信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的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由所在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及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到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登记入库手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经理可直接申报入库。

  (二)调整入库。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对于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根据收集的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履约信用信息在履约信用信息库中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理合法变更,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信用信息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拟入库或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所属施工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等级或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等级须为c级以上,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最多只能比企业信用等级高一级(本条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按月调整,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按月在每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得分与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应的资信标挂钩,a/b/c各类被赋予不同的分值。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国有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如涉及招投标资信评审,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以开标当日数据库中显示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依据项目经理信用数据库,对已承接业务且不满60分的d类项目经理,实行限制和惩戒机制。

  (一)在建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自降为d类之日起,直接从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清除,三年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三)对项目经理及其所属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约谈、组织专门培训;

  (四)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

  (五)情节严重的,通报给注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查询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对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录入的当月由所属施工单位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到申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申诉人。

  第十六条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会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在新区大型国有建设工程中的市政、建筑、水利工程中率先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会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另行发布通知后全面推行。

  附件:1.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及评分表.doc

  2.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及评分表.doc

  3.宁波杭州湾新区竣工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分表.doc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年10月15日印发

篇5:建设集团2019年第二季度综合检查情况通报

  建设集团20**年第二季度综合检查情况通报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推进“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工程各管理组织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意识,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及浙中建[20**]15号文《关于切实做好夏季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6月中下旬,我公司组成检查组对全司管辖内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在各项目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展开,检查组采用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现场点评、集中反馈检查结果等方式。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项目部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有序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总体有了较大提高,企业标准化建设得到了进一步推广落实。但仍有少部分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较多问题。检查组对各项目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下达了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

  二、存在问题

  虽然公司总体安全生产状况较好,但是各项目部的自查自纠工作不够仔细全面,整改不到位,施工现场仍存在较多问题。此次检查主要发现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1、 模板支架方面存在的问题:局部立杆间距超过方案设计要求、洞口部位立杆悬空;通过水平杆传力;普遍存在边梁斜立杆未设置扫地杆与内部支模架未连成整体;局部水平杆断开,未拉通;梁底顶托偏心、不垂直,丝杆伸出长度过长、扫地杆设置不到位;后浇带支模架与现浇结构梁板支模架形成整体,没有分离(存在拆模后再加固现象);支模架搭设后在混凝土浇捣前未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2、脚手架方面存在的问题:连墙件数量设置偏少,局部连墙杆拆除、未设置首步连墙杆、建筑物转角剪力墙部位连墙杆设置不到位。稳定性差,脚手板铺设不到位,部分未铺设脚手板;外架开口端、终端部位未封闭,脚手架底部安全网未封闭到底;脚手片上杂物未及时清理、安全网破损、污染的需更换。个别项目方案未经监理审核审批后进行施工,且加固螺栓、垫板等与方案不符。脚手架搭设后未按要求验收投入使用。

  3、高处作业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楼层洞口、临边防护、楼梯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或后续施工拆除后未及时恢复。部分钢筋机械防护棚未搭设。进建筑物安全通道防护棚与建筑物间隙上方未封闭。

  4、施工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配电箱内一闸多路,用电线路保护零线未接。清包班组电缆线乱拉乱接,使用多用插座。部分机具未设三级箱,直接从二级箱接电。部分电箱上未张贴电路图、检查记录或检查记录未及时更新。部分二级箱无防雨措施、未固定。部分钢筋机械等施工机具机械末端保护零线未接或直接使用三芯线,缺保护零线。

  5、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部未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名单未上墙;未组织消防演练;个别工地无危险品仓库。生活区、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楼层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部分项目部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6、大型机械存在问题:塔吊基础节水严重未及时排除;电缆线未固定、例保记录未完善,人货梯料台两侧防护不到位。

  7、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场内安全质量宣传气氛不足,安全警示标牌操作规程挂设不全,个别工地宿舍卫生较差。个别工地预拌砂浆罐无防扬尘围挡,材料堆放无指定堆放区域。

  8、智慧工地管理和实施方面:现场监控缺少,信息化程度不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智慧工地管理不够重视。

  9、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安全日记、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带班记录等台账不健全、滞后。班前活动流于形式;个别工地专项方案滞后,未及时审批签字,个别项目部安全资料未按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填写,安全演练工作没有做好。

  (二)工程实体质量

  1、个别项目部质量管理(qc)小组没有建立健全,三检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2、部分工程二次结构构造柱纵筋预留位置不准确,预留数量与图纸不符,位移严重,构造柱顶端砼振捣不密实。

  3、砌体砌筑观感质量较差,灰縫砂浆不饱满,平整度不符合要求,且与承重主体结

  构间的空隙部位施工不规范,填塞不密实;

  4、模板工程存在隐患,个别工程模板支撑体系主杆间距过大,其强度、刚度、稳定性满足不了要求,后浇带未采用独立支撑体系,破损模板更换不及时等;

  5、部分工程砼板存在开裂渗水现象,特别是后浇带处渗漏严重,板面露筋,楼梯板施工缝处存在夹渣现象,留置位置不正确;

  6、部分工程商品砼质量控制不严,未按规定对砼出厂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坍落度检验;

  7、部分工程加气砼砌块材料质量较差,砌块外观尺寸不规范,缺棱掉角,断裂等问题比较普遍且堆放不规范,无保护措施;

  8、部分工程如卫生间止水反梁未与楼板混凝土同时浇筑等质量通病防治没有达到有效落实,埋下后期质量投诉隐患;

  三、下阶段工作

  1、严格落实方案审批和技术交底制度。

  2、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小组,加强现场动态监督和检查。

  3、坚持样板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4、着力开展安全、质量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操作知识学习活动,强化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规范每一位人员的施工作业。同时,开展安全防患排查和治理,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规作业、危险作业等问题,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施工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5、重点做好“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消防安全”等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主体。

  6、做好夏季高温、台风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各项措施。

  7、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智慧工地的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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