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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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某市行政审批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相关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办事、咨询(或者电话)时,在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所需的相关手续和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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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对所办事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语。

  第六条 对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2: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苏园行审听字[20**]3号

z空间营造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z对你企业的监事登记不知情,你企业的监事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你企业的监事登记。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企业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告知书,特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十五日。如果你企业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z

  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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