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理发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长沙高新区、各区县(市)防控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切断传播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理发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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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所基础工作
(一)理发场所应严格落实《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医用口罩、洗手液、消毒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二)理发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防控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要对员工和顾客开展防控知识的培训、宣传。
(四)加强与辖区街道、社区、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联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严防疫情在本单位发生和扩散。
二、工作人员管理
(一)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登记,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或涉疫区人员不得上岗。
(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洗手并消毒,服务时全程佩戴口罩。
(三)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扎堆,尽量减少与顾客的交谈。
三、顾客管理
(一)严格控制经营场所客流量,不得出现顾客排队等聚集情况。提倡电话、微信预约服务。
(二)在经营场所入口设置检查岗,对顾客进行健康监测和登记,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接受服务。
(三)发现发热者或隔离观察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一律不准其进入经营场所,并应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和社区报告。
(四)顾客必须按要求接受健康监测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对不配合者,场所严禁提供服务。
四、用品用具管理
(一)理发场所中央空调的管理要符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要求。
(二)理发场所应尽量保持空气流动,每日至少自然通风2-3次。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进行循环通风。
(三)理发场所内应设置顾客洗手、消毒设施。
(四)开业前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开业期间每天应对场所的门把手、按钮、扶手、台面等经常接触物体的表面以及地面、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2-3次消毒,并保持场所干净整洁。
(五)严格落实理发工具等顾客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做到一客一换或一客一消毒。
市场监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处。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年2月16日
篇2:长沙市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防控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巩固和扎牢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防线,根据《*湖南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文件的通知》(湘疫防办发〔20**〕22号)精神,经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要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可能出现的松懈、麻痹苗头,以及部分村民出现的放松、侥幸倾向,坚持重心下移、工作下沉,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构筑群防群治、自防自护的严密防线,坚决遏制疫情在农村地区传播和扩散。
二、切实加强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管理。务工人员在收到所在单位复工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所在村(社区)在进行健康状况确认后,积极支持并及时安排复工。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要求复工复产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集中住宿、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八小时之外的员工管理,减少“白天去城区(园区)上班,晚上回乡镇住宿”的情况。对外出“打短工”的务工人员,村(社区)要一一督促其做好个人防护,建立台账,实行备案后方可外出。对近期湖北返乡人员继续实施居家隔离14天。
三、继续严格管控聚集性活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暂停农村赶集、长桌宴、广场舞、舞龙舞狮等公众活动。严格禁止休闲娱乐场所、农家乐、农业休闲观光场所、旅游景点、民宿、夜宵烧烤门店、棋牌室等公众场所营业。继续禁止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聚集性公众活动。继续要求“红事”延办或新办、“白事”简办,且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坚决杜绝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分类指导个体工商户营业开放。在前阶段药店、超市等保障营业基础上,原则上日杂水果店、洗衣店、五金店、理发店、农资店、加油(气)站、农贸市场、商贸服务场所、银行网点、通讯网点、有线电视门店、桶装饮用水、维修服务、水暖器材供应、物流与快递点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及场所,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2月10日后可逐步恢复营业。餐饮店、酒店、宾馆、网吧、歌舞厅、棋牌室、足浴及游戏场所等人员聚集性强、流动性大的行业严禁营业。对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大消毒力度,加强体温监测。
五、指导乡镇非园区企业和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农村地区一些乡镇非园区企业和小微企业在配备好防疫物资、进行好防疫知识培训、加强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逐步有序恢复生产,开工复产前需向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报备。乡镇要加强对乡镇非园区企业和小微企业复工的指导和督查力度。
六、继续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接待走访、慰问、探视,在院老年人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养老机构。确因看病等原因需外出的,要签订书面承诺书并安排专人陪同,养老机构要主动帮助落实防护措施。
七、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防控。严禁一切野生动物贩运、宰杀和市场交易,继续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严格按要求,定期对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迅速启动对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春防工作。
八、加大对基层疫情防控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县级卫健部门要针对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在疫情防控中技术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加大对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大对基层干部的防疫知识培训,对防控力量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增派人员,进一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九、规范发热病人就诊流程。一旦发现发热患者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疑似感染者,由村卫生室报告辖区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做好筛查、预检分诊和转诊工作。
十、加大确诊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综合分析。对于已确诊的农村地区病例,指挥部医疗救助组和数据分析组要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深入分析传播途径和感染原因,及时反馈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
十一、深入做好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工作。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强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每日对公共区域实施严格消毒。持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特别是废弃口罩的规范处理,确保以良好的人居环境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继续强化医疗物资保障。各区县(市)要继续落实专人专班专岗强化防控物资的采购、管理和统筹,合理调配口罩、防护服、消毒液、体温计(枪)、消毒器械等物资用于农村地区下阶段疫情防控。
十三、继续加大生产生活的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关于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的政策措施,建立农产品、农业生产物资、防控医疗物资供应“绿色通道”,确保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充足通畅。
十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前一阶段采取的张贴横幅标语、“村村响”、编印宣传资料、印发倡议书和公开信、电话微信通知、干部入户宣传等方式继续延续和发扬,针对疫情防控当前特点以及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因地制宜、贴近生活,更新宣传引导内容,创新宣传动员方式,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五、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各区县(市)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既要引导基层干部克服松懈情绪、疲惫心态,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坚定信心;同时也要着力减轻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人员负担,对疫情管控信息进行归口管理,精简填报表格,杜绝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年2月12日
篇3:加强f县住宅小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县住宅小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社区疫情防控“十严格”工作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自20**年2月12日起,全面加强浦北县内所有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疫情防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小区封闭式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主要由所属单位落实封闭式管理责任,物业小区主要由县住建局落实封闭式管理责任,无物业小区主要由所在社区落实封闭式管理责任。同时,要求安排到社区的县直单位的干部职工必须要配合做好封闭式管理的相关工作。每个小区原则上只保留1个进出通道,出入口处一律设立检查登记卡口。
二、加强小区进出人员、车辆核查登记。要求所有进出小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配合进行询问登记和体温监测;外来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的,经所在社区同意并做好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发现20**年1月25日后外出返回浦北、外地来浦北人员车辆,以及体温高于37.3℃的人员,小区管理工作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作出报告,劝导发热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实施“一户一卡”,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隔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凭出入证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上班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上班证明出入小区;快递、外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物品在小区出入口处进行表面消毒,实行无接触配送。除疫情防控、生命救援、应急抢险、保洁等车辆外,其他非小区业主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三、加强环境治理。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消杀工作,各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落实“门前三包”,垃圾日产日清,设置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转运处置;每日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洁消毒2次以上,并填写消杀记录。
四、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通知栏、电梯广告、业主微信群和qq群等多种形式进行新冠肺炎病毒介绍、防护知识、疫情进展等宣传,将病毒防治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居民,形成全覆盖宣传的浓厚氛围。同时,在各宣传栏、通知栏标注应急联系电话,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
五、加强个人卫生。居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学习防护知识,加强住所的环境卫生、日常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到戴口罩、勤洗手,不外出活动,不走亲访友,不聚会,不握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注重个人清洁,家庭用餐实行分餐制,维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居民要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对不听劝阻或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凡20**年1月25日后外出返回浦北、外地来浦北人员,须主动提前向物业小区、所属单位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并自觉进行居家隔离14天以上,由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进行跟踪并建立台账。按规定需医学观察的人员,必须在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不得居家观察。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主动配合医护人员做好健康监测;留观期间,一律不得擅离留观场所,一律不接受探视。
七、加强出租房管理。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向社区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并做好房屋出租登记备案。落实房东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遇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承租人为20**年1月25日后外出返回浦北、外地来浦北人员,出租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对不报告租住房屋情况、瞒报、漏报,拒绝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从重从严从快处理。特别是出租房屋内发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八、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小区内非生活必需的文体活动室、娱乐室、小区广场、露天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小区内的装修装饰等工程一律停止,水电气热等工程施工单位要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九、加强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社区菜市、超市、药店等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做好人员导流,避免人员聚集。主管单位(社区)要根据防疫工作的需要,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工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短缺、存货不足的小区,主管单位(社区)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解决。
十、加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家人亲属、街坊邻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居民须配合小区管理单位工作,对不服从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凡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服从管理的,纪委监委机关将严肃问责,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通告发布后,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整合力量加强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以上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告,请广大居民理解支持。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请大家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举报电话:0777-110。
浦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年2月12日
篇4:长沙市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附件1
长沙市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属地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采取群防群控措施,盯住管好重点人群,抓实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小区管控,全面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全力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重点人群排查管控
1、排查对象。一是湖北及武汉等新冠肺炎疫源地来长人员;二是到过湖北及武汉等新冠肺炎疫源地返长人员;三是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四是近期有发热、乏力、咳嗽及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人员。
2、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人员要及时分析研判,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社区(村),社区(村)上报至乡镇(街道)指挥部。乡镇(街道)指挥部及时研判相关信息,对前三类排查对象如离开疫源地或末次接触间隔时间不足十四天,要及时上报区县(市)指挥部,落实集中隔离观察措施。对近期有发热、乏力、咳嗽及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人员,要引导本人戴好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报乡镇(街道)指挥部纳入监管范围。
3、强化出租房屋排查,继续抓好常态排查监测,从严落实城乡出租户(房东)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对知情不报、拒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房屋出租者责任,全面掌握所有承租人的情况,特别对流动人员进行反复式、突击式排查走访,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二)实施小区封闭管理
1、坚持分类管控。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管理责任,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成的工作组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排查管控工作。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成的工作组共同做好排查管控工作。企业和单位自行管理小区自主履行管理责任,乡镇(街道)、社区(村)共同组成工作组督促企业和单位自行管理小区,做好排查管控工作。散居户建立楼长制、幢长制、户主制自行管理。
2、实施封闭管理。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对所有住宅区实施封闭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小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出入口,根据小区围合情况,最多允许设置两个出入口,其余入口必须设置硬隔离措施。
(2)按照“四防”(防输入、防扩散、防暴发、防输出)的工作要求,设置防控检查点,严格落实人员值守制度,所有人员和车辆进出必须核对信息、详细询问进入小区人员去向、开展体温检测。发现可疑情况立即登记、管控,并向属地社区(村)报告,做好管控人员与属地社区(村)的交接工作。
3、加强小区内部管理
(1)限制小区内人员互相串门、访友,禁止在小区内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聚集活动,要求居民出行佩戴口罩。
(2)劝导居民减少出行,除采购生活必需物资,就医、就学、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复工等情形外,尽量减少外出。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途径选择网上办理业务,采用手机app购物方式采购生活物资。
(3)全面开展居民小区“大清扫、大消毒”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区域的清扫、消毒和杀虫,特别是公共楼梯间、扶手、垃圾箱、电梯轿厢、庭院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要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公共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的通风。在住宅区出入口摆放废弃口罩回收设施,指导居民将废弃口罩主动投放到指定地点。
(4)疫情发生时,严格按疫点、疫区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禁止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外出,禁止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个人去向等信息,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组要加强巡查监管,强化对小区内部人员流动、聚集等相关情况巡查。
(5)暂停各类工程施工。住宅区内居民装饰装修、水电煤气管道改造等工程疫情流行期间暂停施工。水电煤气、路灯等急需维修的,报社区(村)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测量体温和登记造册。
(三)加大健康宣教力度
乡镇(街道)要组织社区(村)、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居民微信群、电话等渠道,向居民积极宣传防控知识和封闭管理的重要意义。物业公司或责任单位以小区(楼栋)为单位建立微信群,保证居民业主户户有人入群,加强微信群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宣传及管控要求等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入户,形成疫情防控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小区居民发现有排查对象和自身发热、乏力、咳嗽及呼吸困难等症状,及时向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组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区县(市)政府是本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调度、督查督办。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住宅区管理服务主体、业主委员会、楼栋长等共同组成、横向铺开、纵向深入的“全覆盖”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住宅区疫情防控措施,深入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合理设置出入口,实现封闭管理。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组成联合巡查小组,对住宅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区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小区、社区(村)均要建立信息员制度,明确一名信息报送员由乡镇(街道)指挥部管理,报送内容至少需包括当日进出小区人员、体温检测及其他异常情况等。遇到突发或其他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篇5:做好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长沙高新区、各区县(市)防控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证住宅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切实按照小区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将每个住宅小区、每个楼栋、每个单元管控到位。现将《长沙市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沙市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新冠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
长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