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2018)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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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2018)

  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且增设电梯部分须在原房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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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增设的电梯与套型内楼梯功能一致的住宅及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增设电梯可以以建筑单元、栋为单位申请,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房改房的原售房单位;

  (四)直管公房的现有房屋产权人;

  (五)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

  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共同出资的业主应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出售人对增设电梯所负权利、义务。

  第五条增设电梯的必要条件:

  (一)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技术的标准。

  (二)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主体确定。

  (四)增设电梯须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增设电梯的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第六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增设电梯,可按相关规定提取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受理,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运用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的方法优化流程,方便群众。

  第八条增设电梯主要程序,第一步:业主协商;第二步:公示公告;第三步:申报审批;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九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特种设备要求、规划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十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该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在增设电梯所在显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如存在异议情形,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持以下材料申报审批:

  (一)全体出资业主的身份证;

  (二)满足第五条第(三)项条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三)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地勘单位出具的详勘报告;

  (四)特种设备、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

  (六)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七)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的公示公告材料;

  (八)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批,签署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社区指导在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质监部门核发安装告知备案证。

  第十三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第十六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告区规划、区质监、区消防等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加建筑面积,暂按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2009)

  cscr-20**-34004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27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规划管理局,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

  第六条 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 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单体规划报建图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首次交房前三个月交付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物业监管部门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市房产局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建设单位首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一)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附则第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对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二)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10日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持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证明,到所在区房产局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符合附则第一条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更迭的,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县、市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一、物业管理用房设计和移交建设标准:

  (一)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项目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设备等附属用房设计原则:

  (一)按照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设置,独栋房屋在一楼应有部分物业管理用房;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用房宜在六楼以下,多层建筑宜在三楼以下,并具有自然通风、采光等条件;

  (二)为了方便物业管理单位使用,达到集约、集中管理的效果,设备设施用房(包括二次供水、高低压配电、消防供水等)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电视监控室与物业管理客服中心尽可能集中设置。

  (三)为方便保洁,无公共卫生间的高层住宅楼在消防楼梯间应设置保洁取水点和污水排放通道。

篇3:清华物业办公用品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q/qhpm-glzd-0217

  文件名称:日常办公管理制度

  内容:办公用品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清华物业办公用品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办公物品分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两大类。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碎纸机、电话、办公桌椅、保险柜、文件柜、电脑、扫描仪及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包括纸、笔、笔记本、各种表格、计算器、直尺、文件夹、文件筐等。

  二、办公设备由财务登记固定资产,各部门建立明细帐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查。所有办公设备的责任人为该设备所在部门的部门主管。如该部门主管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填写设备清单移交给接任者签收,财务监督。

  三、各部门要爱护公共财产,如有遗失或损坏,则根据实际情况,由该部门主管或使用人负责折价赔偿。

  四、各部门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报行政人事部,并指定一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取发放和文件资料的复印。凡领用价值达100元以上的文具,必须登记个人卡片,辞工或被辞退时要交还文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办公用品领用本着节约的原则。行政人事部按季度将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和文件资料复印情况报送财务,以便财务核算。

  六、本公司电话、传真及复印机,主要是作为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工作,为业主服务,不提倡员工在公司打私人电话、擅自使用传真机、复印机。

  七、使用办公电话要做到文明礼貌、简洁、明确,需处理的事务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有关人员处理。

  八、传真机、复印机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由办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九、不经许申请、擅自使用长途电话、传真、复印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资中扣除相应电话、传真、复印机的损耗、纸张费。

篇4: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各校区内的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各校区内道路及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所有人员、车辆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并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做好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和配合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区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燃油助动车)、专用工程车、拖拉机、农用车等;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教练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外卖车辆不得驶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 在校内参加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校区道路限速20公里;

  (二) 进出校园车辆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三) 校园内不得超速、超车、鸣喇叭、逆向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主干道禁止停放车辆;

  (二)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楼道和门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

  (三)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

  (二)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 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三)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冒险行驶;

  (五)不准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六) 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使用滑板或者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横过道路或者路口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必须走人行横道。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状。

  第五章 交通智能化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实行交通智能化管理,分为收费和免费车辆。

  第十九条 免费车辆实行统一审批,年度审核。人员或车辆变动时应及时到保卫处更改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收费车辆分为包年、包月、临时计费等。包年、包月车辆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者,一经发现,学校采取撤销相应通行的权利,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缴所漏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对校园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二)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三)检查进出校园的车辆、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处理校内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的,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请学校保卫处调解处理;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校内超速行驶车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速达50%(30公里/小时)以上至100%(含40公里/小时)者,进行批评教育;

  (二)校内车辆:超速达100%(40公里/小时)以上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第三次通报全校,并取消当年免费进出校园的资格。

  (三)校外车辆:

  1、超速达100%(40公里/小时)以上至200%(60公里/小时)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半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2、超速达200%(含60公里/小时)以上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知相关部门按校纪校规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公安依法处置:

  (一)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

  (四)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和部门,情节严重的报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5:压缩三公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具体规定

  “压缩三公经费,厉行勤俭节约”具体规定

  根据河纪发〔20**〕4号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压缩三公经费,厉行勤俭节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确保市委办公室“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额在往年基数上下降30%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1.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用车维修,必须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公务用车确需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由驾驶员和行政科共同确认后,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2000元以上开支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实行“一单三签”制度,即经办人、行政科、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方可予以核销;车辆燃油由行政科统一安排,实行油卡加油,其他加油单据一律不予核销。油卡由驾驶员妥善保管,费用不足时要提前报告,及时充值,不得因此而影响工作。油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要立即上报;行政科每月底要将当月每台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情况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

  3.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各项规定,严禁用公车从事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学、接送亲友、观光旅游、垂钓、扫墓等一切形式的私人活动;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将公车借予他人驾驶;严禁非因执行公务将公车停放在酒店、景区等娱乐休闲场所。除领导用车和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使用后及时按上报纪委备案地点停放。

  三、公务接待

  1.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属办公室接待的来客,必须报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由行政科统一安排就餐和住宿,不得超标准接待;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科(室)负责人事前要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行政科按分管机关领导要求安排工作餐或提供盒饭,工作餐控制在30元/人以内,并实行派餐单制,原则上工作餐不安排烟酒。

  3.严格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未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而产生的接待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核销。

  4.严禁同城吃请,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用公款到娱乐场所消费。

  四、市委领导专项经费管理

  开支范围。车辆费用,包括燃油、维修、保险、过路、停车、洗车等;

  1.差旅费用,包括领导本人及随行秘书、驾驶员的差旅费;

  2.其他费用,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电话费补贴、日常办公用品开支、业务活动经费及其他需要的支出的费用。

  3.费用管理。领导专项经费按照“专户管理,核定指标,滚存使用”办法进行管理;领导专项经费每项开支必须经领导本人签字方可报账,月底由财务人员把每位领导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送领导本人和驾驶员。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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