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20**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消费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为: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依法履职、服务业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物业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努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 倡议全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公约,从维护物业服务消费主体和服务主体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岗位证书。企业不准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及区(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业主大会的相关决议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模范的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模范的履行业主义务,保持高度的公益心、责任心,做到公正廉洁。
第七条 在长沙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开展经营服务项目,并严格遵守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规约的相关要求,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安定、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规约的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及时发现并劝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装修、私搭乱建和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业主规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劝阻业主的违规装修行为,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开展服务收费工作,并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依法明码标价。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开展正当的行业竞争活动,不恶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杜绝虚假服务承诺、恶意降低收费标准和实际服务违约、质价不符等现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坚决抵制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单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动移交相关资料、物业办公活动场所、代收代缴费用和物业费余额等,并按约定时限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进退工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做到资金使用规范、账目清晰、公布及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要履行好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续筹)和使用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用工,并建立用工风险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多渠道加强物业管理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促进物业管理消费意识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企业应对媒体的公关能力,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学习与交流,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形成自有特色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树立企业品牌。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投诉,做好投诉回访工作并建立档案,定期进行业主或者第三方服务满意度测评,努力提升业主满意度。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工作,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各项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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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合作,共同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创和谐社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在上岗期间,应统一着装(工作服),佩带胸卡、胸牌,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不得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与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努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联系机制,以书面形式反映业主的合理诉求,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函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故干涉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要做好管理规约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谋取谋私,不挪用属于业主全体所有的公共资产、资金,不贪污公款,不侵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被侵权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之后,应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业主委员会运行的相关程序、规定,自觉约束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对于不能模范履行业主委员成员职责的成员应报业主大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有关档案、会议资料、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到期之后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行业准入限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予以行业准入限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协调有关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社会个人信用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公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
篇2: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行业氛围,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供全体企业遵照执行。
一、强化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自觉服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并接受业主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保障业主权益。从事物业服务应当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核价单及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和工作标准公开并上墙标示。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合同,恪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专业服务协议,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本公约。
四、公开服务内容。遵守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公开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小区配套设施、公共区域的收益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五、实行文明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时间,挂牌上岗,对来访者、投诉者不推诿、不刁难,及时处理,以诚待人,以一流的服务体现“和谐物业”品质。
六、营造舒适环境。不擅自使用或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不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加强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率,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社区秩序良好。
七、做好安全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设施齐全,消防设施完好。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八、遵守游戏规则。正确处理好同行业之间的关系,遇有纠纷,应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等办法解决,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解决争议;不以买卖、卖标、围标和串通投标以及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不以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和诋毁同行等手段承揽项目,不与甲方签订“阴阳合同”。
九、完善退出机制。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终止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
十、自觉接受监管。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共创社区文明和谐。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进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
十二、加强专业培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加强一、二、三级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师的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项目经理的更替、调整、退出等备案制度。
十三、完善人才信息。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系统及人才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做好档案资料在苏州物业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工作,提供资料核对、管理业绩、信用状况、投诉处理及信息更新、奖惩信息查询服务。
十四、本自律公约于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篇3: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2018年版)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签署本公约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下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委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廉洁办会,为全行业廉洁从业做出表率。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讲究信誉,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形成推崇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腐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规定,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作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制裁。
第二十六条 行业制裁的适用及程序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提出预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签 署 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
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的要求,接受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等规定所作出的行业制裁。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年6月 日
篇4: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17)
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遵照“相互尊重、共同发展、加强合作、行业和谐、服务社会”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切实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从维护惠州市物业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篇5: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17年)
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
第一条 遵照“相互尊重、共同发展、加强合作、行业和谐、服务社会”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切实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从维护惠州市物业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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