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物业公司保密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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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s物业公司保密制度

  1.物业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1.目的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总经理负责保密级以上资料的复制、摘录、携带外出等的审批。总经办负责保密制度的监督与管理。

  3.过程与方法控制

  3.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内容:

  3.1.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1.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1.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3.1.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1.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3.1.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3.1.7.业主资料;

  3.1.8.公司规定不公开的财务、银行账户账号;

  3.1.9.其他集团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3.1.10.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内部来往资料文件。

  3.1.11.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公开性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2.公司秘密分级:公司所有的档案资料,须按其秘密等级标明相应的字样(一般分为绝密、机密、保密、内部资料、公开资料五组),分门别类放置,列成清单,便于查阅使用。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合理划分、确立密级、该保密的必须保密,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3.2.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代码s

  3.2.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代码a3.2.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代码b

  3.2.4内部资料: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代码c3.2.5公开资料:公开有助于公司利益。代码d3.3 密级的确立依据保密分级表确立各类文件资料的密级。

  3.3.1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确立后均在文件右上角编号最后一位注明,每季度由总经办核实密级。

  3.3.2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3.4 密级变更及解密:

  3.4.1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级职能部门/ 项 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交总经办批准变更。

  3.4.2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的,由原产生密件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解密。3.5 保密措施:

  3.5.1公司与长期接触秘密文件资料的员工签定保密协议。

  3.5.2公司设专人分管保密工作,有条件的专门设立保密室。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备专人或兼管负责保存保密材料;

  3.5.3公司全体员必须贯彻执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

  3.5.4保密档案室(柜)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档案室(柜)内一切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3.5.5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档案材料的安全;

  3.5.6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3.5.7传阅保密材料由指定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3.5.8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3.5.9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数量打印或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3.5.10传递密级材料应专人专送,中途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 于保密的场所;

  3.5.11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 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3.5.12公司文件不能随意放在桌面上和其它暴露的地方,如暂不阅读或离开办 公室时,要将文件锁好。公司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限在办公室作用,用后应随手入柜加锁及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3.5.13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 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3.5.14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凡查阅公司密级材料,一律须向总经办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3.5.15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5.16公司保证员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3.5.17属于公司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 、保存和销毁,由总经办执行;

  3.5.18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 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当事人负责保密。

  3.5.19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5.20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2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5.22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6保密纪律

  3.6.1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3.6.2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3.6.3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3.6.4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3.6.5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3.6.6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3.6.7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3.6.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3.6.9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3.6.10.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3.6.11.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4.奖罚:

  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工作::人员如因疏忽遗失文件资料及载有企业秘密的电脑磁盘、音像制品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除给予提醒、警告、调整工作岗位、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3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4.3.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4.3.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4.4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公司予以表扬、奖励。

  4.5以上其他未明晰奖罚的行为均通过年度绩效考核体现。

  5.附则

  5.1 本保密管理制度与会议管理制度、文档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本条例对其他管理制度的保密方面具有指导性;

  5.2本制度由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2:论保安员保密义务和保密制度

  论保安员保密义务和保密制度

  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条所列的保安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中第六项规定:“保安员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这两条规定可以概括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密义务。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对于从事保安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当然也不例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可见,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来说,时刻牢记保守国家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家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而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有一定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二、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贯彻到实际行动中就是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管理规定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都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保安单位和保安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载体或设备、产品,应当严格依照保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收发、传递、保存、维修和销毁。

  时刻牢记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是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的唯一方法。实际上在实践中,每个人都知道故意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众多的泄密事件就由此而引发。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迅速普及,随之而来的网络泄密的情况也日渐增多。其中,由于许多人的保密意识淡漠,对网络泄密的可能性不够重视而引发的过失性的无意泄密行为占网络泄密的大多数。

  在某研究所担任保安员的王某,看到单位仓库中堆放的已经退出使用的计算机部件,认为是没有用的废品,而将其低价处理给自己收购废旧家电的朋友。后经检测,这些计算机中存储有大量的涉密文件。

  在某政府机关工作的刘某,使用单位的涉密计算机上网,且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致使计算机内存储的内部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被国家保密局在互联网上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后被查处。

  通过两个典型的过失泄密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保护国家秘密并不是离我们很遥远的话题,它存在于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之中。尤其是对于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保安员来说,不仅要保护有形的人员、财产安全,也要保护无形的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违反《保密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全面的,违法行为中不仅包括没有国家秘密知悉权的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也包括有国家秘密知悉权的人违法泄露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也包括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非法获取或是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武器,其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企业越来越高的重视。而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日益全面和具体。《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社会资本可以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这就意味着保安服务公司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保安服务公司在从事保安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价值性和保密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保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没有被公众知悉,且其权利人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具有广泛性。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概念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的解释,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进行保护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法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立法对市场竞争加以规范,其中就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名单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如果甲保安公司非法窃取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名单并抢走了乙保安公司的客户,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是一种绝对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不以约定为前提,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该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2、从劳动关系方面进行保护

  保安员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此商业秘密承担着保密的义务。这种保密义务来源于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是用人单位,保安员是劳动者。劳动者完成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和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要求劳动者必须忠实于用人单位。这种忠实义务的内容有三项:

  (1)服从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

  (2)保密义务,即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增进义务,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以谨慎注意义务对待劳动。

  这也是劳动者职业道德中蕴含的要求,即职工应当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职工将自己掌握的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这种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要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与否,劳动者都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3、从竞业禁止方面进行保护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或竞业避止,是指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即权利人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例如,某保安公司的人员掌握着本公司的客户资源、管理方法、技术等,为了防止该人员离职后开办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保安公司,该保安公司可以与该人员约定一定的竞业禁止期限,限制其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一种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即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依照合同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竞业禁止和法定的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同:首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的,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须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其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并且这种义务的履行不以权利人支付保密费为对价;而竞业禁止义务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对于离职后被竞业禁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义务

  个人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内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信息。个人隐私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这种信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二是这种信息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

  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他人的明确要求为前提。保安服务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行业,在保护客户安全和权益的同时,也很有可能接触到客户的一些个人隐私。比如在住宅小区担任保安的人员,就可能掌握他人的住址、电话等情况,甚至可能对其个人、家庭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这些都应归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他人的这些个人隐私,保安员应当注意保护,不得侵犯,更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在我国,隐私权是被纳入名誉权的范围进行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关于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立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根据民法的一般性原理,合同双方约定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安单位和保安员须承担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在从事保安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法治社会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必然要求。

篇3:某某公司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职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缴纳税款、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三)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查登记资料。

  (四)公司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五)公司与同行对手的竞争策略、计划。

  (六)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未公布的计划,员工福利待遇资料、员工手册。

  (七)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八)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九)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印章,合同协议。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级。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机密级;公司的规划、销售报表(包括价格、机型等)、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开发技术与生产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二)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一)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要自觉带头遵守保密制度;部门草拟文件、制作统计报表,主管负责人要把好保密关,提出规定。

  (二)公司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三)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含超越自己职责、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的文件、资料与电脑复印软件)。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将所有有关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部门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带离公司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管理部,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空调事业部保密协议,

  (四)本制度字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尽之处试行后修改补充。

  **项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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