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物业管理公司安全措施
1、办公室内长期使用电脑,应适时休息,最好安装视保屏。
2、清点现金后,勤洗手,尽量使用银行划帐,减少接触现金。
3、使用复印机产生的毒气对办公人员产生身体危害,将复印机放置在偏僻位置,大量复印安排休息时间。
4、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机放置偏僻位置大量复印安排休息时间。
5、使用办公电话,粘贴消毒膜防止交叉感染。
6、在物业内巡视,对于湿滑地段,杂物较多地段,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受伤。
7、员工食堂餐饮人员定期健康检查,防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或就餐,食堂采购新鲜食品,配备消毒碗柜定期消毒。
8、职工宿舍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增加消毒频率,注意用电安全,及时更换维修损坏宿具。
9、减少太阳暴晒时间,高温季节饮用降温饮料。
10、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现金,应注意人身及钱财的安全。
11、工程人员在装修单元巡视,应注意人身安全。
篇2: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20**年1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40%,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10%。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现场检查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三)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25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30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238号)文件废止。
篇3: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显重要。笔者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目前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改进提出了工作建议。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中各类住宅物业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消防、环境等统筹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服务的活动。确保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工作,而消防安全管理在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又是重中之重。但目前黔西南州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推进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制和运作规范体系,形成与目前蓬勃发展的房地产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社会化相适应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
一、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物业服务企业重经营、轻安全,重眼前、轻长远,重修补、轻维护,精力、人力、财力、物力多放在物业经营、费用收取、环境卫生、治安防范和普通的水电维修等方面,忽视了对公用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日常检查,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消防值班、巡查、维护失位、缺位,隐患频现。
(2)主体意识不强。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过分强调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服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想管、不敢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依赖性大,对业主、经营场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干预期盼值高,造成对业主进场装修使用把关不严、跟踪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发现维修不及时,出现问题推、拖,乐见“责任不清”状态,不能主动实施管理、积极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3)管理水平薄弱。当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消防管理的多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保安和水电维修人员兼职较多,除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经消防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外,其余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导致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没有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能发现火灾危险性,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检查、维护、操作的基本方法,加之由于物业服务人员工资低、责任心差,消防管理几乎成“空白”。
(4)维护资金缺乏。按照《物权法》及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管理所需费用主要来自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服务质量与物业收费不成正比,是物业纠纷的核心所在。作为业主,往往采用拒交物业费作为自身的维权手段,长期积压、欠收的费用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较大压力,不得不缩减开支、压缩管理项目,造成服务质量降低,产生恶性循环。另外,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等虽有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但其使用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能够成功动用使用的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没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一些隐患问题的整改也是有心无力。
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层面的因素,又有商品经济下社会管理方式的原因,涉及物权制度、合同关系、行政管理和业主自治等各种法律关系、各个环节。分析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按照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设计的模式,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决定聘用,受业主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共同体是一种合同上的委托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现状是,很多建筑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以业主大会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更加稀少,往往是开发商选聘其认为合适的物业服务公司,甚至“建管合一”,加之业主个体自治维权意识薄弱,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坐顺风船”等思想的作用下,不参与、不争取,物业服务企业非但不是大家的“管家”,反而给人们产生一种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都由其说了算,只收钱不服务的感受。这种权利主体缺位、双方地位不对等、被服务者成了被管理者的现状是物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最基础、最深层次原因。
(2)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在行政法律体系内,《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也明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是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是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是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而民事合同中物业消防管理的委托事项则往往非常粗略(可参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依赖物业服务收费而生存的物业服务企业,往往更加看重于“忠实”履行合同,这种行政责任与民事合同具体职责内容的不对应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的消防管理职责模糊、淡化。
(3)法律责任追究和纠纷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
例如小区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封闭楼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问题,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但很多行为确实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所为,物业服务企业也进行了劝阻、制止,最多也就是管理责任,只处罚物业服务企业似乎不尽合理;而执法部门如果要对众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者直接实施处罚又谈何容易。从民事关系上来说,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潜在危险,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但中国传统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的观念和民事诉讼周期、成本和执行等因素,给问题的最终解决造成很多障碍。这是许多具体问题、具体隐患、具体纷争处理解决难的很重要的原因。
(4)政府介入和干预方式简单而效率不高。
政府的介入或干预是在市场运行不规范、权利主体自治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一个重要手段,以保证制度的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具体到消防行政管理领域,在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彻底落实、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没有完全形成的当今,社会和单位都依赖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而消防监督目标的重心、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消防警力的配置等因素使得消防机构无力、无法对物业小区实施太多的监督管理,即使检查发现问题也只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解决,更不能陷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邻关系人等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纷中,所以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干预往往显得很表面化,甚至很被动,被管理的各方都不理解、不满意,具体隐患问题解决效率并不高。
(5)物业消防维修费用使用不透明、不畅通。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其所需资金来源于物业服务费(但是当前消防设施的管理中还有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城市远程消防监控系统的运行等支出都没有稳定的保障渠道);如果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则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交存、属业主共同所有,其使用决定权在业主,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者经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再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向其备案后划转列支。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方面是必须明确物业消防服务日常维护职责和标准,以及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情形,这样才能够区分具体问题哪些是业主或部分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哪些是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哪些是确实符合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从住宅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四种情形),否则各方包括监管资金的政府职能部门认识不一,讨论或者审核不被通过;另一方面是程序上必须有双重大多数(两个三分之二)业主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这里面的难题一是没有组织者、二是多数不积极参与、三是众口难调形不成合意。这两个关键点在目前都没有成熟的机制、制度或者惯例,所以出现很多建筑消防设施彻底瘫痪、长期成摆设无法及时解决,根本原因是缺乏资金或者说有钱用不了。
三、加强物业消防管理的几点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物业消防管理法律关系十分广泛而复杂,涉及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等种种关系。寻求提高物业消防管理质量的对策也应当综合规划、统筹考虑、各方参与、齐抓共管。
(1)完善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自治水平。
应当广泛宣传物权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本着谁使用受益、谁管理负责的原则,指导、帮助物业小区广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共同体和代言人,站在独立、主导的地位,发挥自治自律作用,理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由业主自觉维护好公共消防安全秩序,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质量进行监督。当然,要抓好此项工作,必须由政府出面牵头才行。
(2)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职责与标准。
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由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出台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行业强制性或指导性标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具体标准,包括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制度、消防宣传与演练、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消防巡查检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火灾报警与处置等等都应当细化、便于操作;制定物业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在通用示范文本中专节或专条列入消防管理范围和质量的内容。
(3)大力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主体意识与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机构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要多方位、多渠道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管理,使其充分确立管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能力纳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认定、保安培训的内容,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直至发展为要求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上岗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派驻消防安全管理师。
(4)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质量监督检查。
以高层、地下、商用、人员密集、自动消防设施为关键要素,将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和责任主体,列入监督抽查范围,随机抽查,防止产生失控漏管。在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为重点内容,严格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消防管理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火灾隐患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的业主或物业使用者的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职责,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同时对公众进行教育和警示。
(5)明确物业消防管理费用的收取、列支和管理办法。
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单列消防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管理开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特别要明确第三方消防技术检测、维护保养、远程监控等服务所需费用来源和支出标准,详细界定日常设施设备故障老化更换、维修与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等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的情形和区别。对于消防设施瘫痪、严重故障等应当视为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简化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程序和环节,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及时功能恢复和公共消防安全。同时,在立法和政策的更高层面上也要明确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和设施维护、更新经费的保障突进、落实机制、监管模式和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