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 -凯发一触即发

4693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修)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修正)

  《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年1月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上官吉庆

  20**年2月28日

  (20**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根据20**年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账目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储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办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原代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更多资源来自房地产 e网 规定的,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交由原代管部门代管的,应当向原代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代管条件的,原代管部门可以重新代管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后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数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建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灭失证明、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因征收造成房屋灭失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委托统一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物业区域内配建的车库、地下室的业主交存的该部分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车库、地下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通过后的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列支。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符合使用条件的,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将首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说明;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工程尾款,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八)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核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受理备案的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六)专户银行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按照第一款规定,因电梯故障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意见;因消防设施故障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当包括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具体设施设备、部位、部件等。

  第二十七条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

  更多资源来自房地产 e网 正常使用为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划转;

  (四)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核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将维修工程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工程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申请人无法垫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可以持《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方案、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将首款划转至申请人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款划转至申请人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办理工程尾款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方案、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方案、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受理备案的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专户银行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有异议的,应当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公示期内,向出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不属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范围的,应当终止应急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下一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维修资金: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五万元以下。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专户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专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专户银行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专户银行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维修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

  更多资源来自房地产 e网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其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维修资金的;

  (二)代收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维修资金的。

  第四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将楼盘测量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其他与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第五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租赁型保障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管理规定由市租赁型保障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23日起施行。

  更多资源来自房地产 e网

篇2: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20**年12月8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

  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

  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

篇3:竹园小区启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告

  竹园小区启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致:e竹园小区全体业主

  由于开发商建筑质量问题,以及后期维修工作不彻底,造成小区内大批楼顶业主家中多年漏雨,尤其是今年7.21的大雨,使得屋面漏雨情况更加严重,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对此业委会高度重视。鉴于e竹园小区的房屋已超过5年质量保修期,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启动公共维修基金对漏雨的公共部位进行修复。业委会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咨询沟通,明确了申请大修基金的审批流程。

  20**年11月2日,业委会汇同业主代表与物业服务公司召开三方会议,听取了各方意见,商讨了关于启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修复漏雨的公共部位的会议。

  e竹园小区业委会正式宣布:e竹园小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正式启动。

  决定如下:

  1.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开展前期的资料收集工作,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

  2对符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或单元,将采取楼顶与外墙面整体维修的方式进行修复,彻底解决漏水问题。

  3.业委会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选定施工单位。

  4.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垫付所涉及楼宇的房屋鉴定费用,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到账后,再归还物业服务公司。

  5.业委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监督工程的实施及施工质量,并配合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6.物业服务公司每间隔两周向业委会汇报关于本项工作进展的情况及后续工作内容。

  业委会在此向全体业主郑重承诺:在本次屋面漏水维修工程中,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业委会将尽快促成专项维修资金到位,一定尽职尽责、不辞辛苦地完成工程,在明年雨季到来前将漏雨的公共部位修复,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

  *区e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4:西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与答

  西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与答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哪些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答: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动用维修资金。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用、水箱清洗、公用照明等)

  三、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能否使用维修资金?

  答:可以申请使用,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后即可使用。

  四、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什么原则?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五、维修费用如何分摊?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www.pmceo.com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2、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3、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六、未售出的房屋是否也应该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七、如何加强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

  答: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提倡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篇5: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

  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所需要件及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向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

  申请中包含以下内容:

  1、小区的基本情况,小区座落、竣工时间;

  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所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已超过保修期的证明(如维修电梯应提供电梯销售、维保合同)及损坏情况(照片电子版);

  4、本次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列支范围为维修项目所涉及房屋的范围)。比如维修小区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为整个小区;维修单幢楼的共用设施设备,列支范围为单幢楼;维修某个单元的共用设施设备,列支范围为该单元;

  5、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房屋的分层分户实测报告;

  6、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

  包括:1列支范围内的总户数、总面积;2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户数、面积;3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户数、面积;4 未售出的户数、面积。

  7、申请单位、经办人的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首次拨付工程款程序和所需要件:

  (一)维修资金分为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工程预算金额的70%,待工程竣工后拨付工程尾款,首次拨付工程款所需要件:

  1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附件1);

  3《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工程预算)》(附件2);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5《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拨款审批单》(附件4);

  6《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附件5)-(首款)。

  如果多个维修项目的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一样,可在一套表上签字(如一幢楼同时维修屋面、消防等项目,可在一套表上签字);

  但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不同的,则必须分开签字(如维修不同单元的电梯,因维修费用不同,所涉及的业主也不同,此类情况应一个项目一套表)。

  (二)填表注意事项

  1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代办申请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

  此表是征求业主是否同意委托开发单位或物业公司代办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意见,应达到列支范围内“两个三分之二”签字确认;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附件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应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工程预算超过一万元的应经有资质的中介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在拨付尾款时一次性拨付,首次拨付时不含造价审核费用)。在征求业主意见时“工程预算金额”可以先填写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算金额,但最终拨款以造价机构审核的金额为准。

  如果本次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存在未缴纳维修资金和未售出房屋时,在分摊工程费用时,未交存维修资金房屋所分摊的费用由申请单位向这些业主筹集;对于未售出的房屋,其分摊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这两类房屋所分摊的工程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列支。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用于业主对维修方案、费用以及列支范围等事项的书面表决。业主签字表决之前先由申请单位按顺序填写楼号、房号,业主对照房号签字,“业主签名”一栏应有业主本人签字,签字时业主应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待列支范围内“两个三分之二”签字同意后,申请单位将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在小区张贴公示七天,公示期间通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拍照。

  3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工程预算)》(附件2)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签字人数、面积所占的比例,并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中业主签字的真实性。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要和(附件1)一起公示。

  4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附件1)和《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表决证明(工程预算)》(附件2)已在小区张贴公示。

  5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拨款审批单》(附件4)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需要注意的为表中有两个预算金额,一个是施工单位编制的预算金额,一个是经过工程造价机构审定的金额,拨款金额以造价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是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所承担的费用,不包含未交存维修资金和未售出房屋这两部分房屋所分摊的费用。

  6 申请单位通过“维修资金软件”上报使用申请

  申请单位在“维修资金软件”中录入本次维修的申请,申请金额为从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选择分摊房间、业主意见等内容后上报。(系统操作咨询电话:87639074)

  7 《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附件5)--(首款)

  申请单位持管理中心开具的《维修资金使用账户开户介绍信》在中国银行西大街支行开立“使用账户”(银行电话:87621014),账户开立后填写此表,管理中心将资金转至申请单位开立的“使用账户”, “使用账户”内的资金只可转至施工单位。

  (三)首次拨付工程款所需提供的其它

  资料:   1 维修工程预算书、图纸等(工程预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2 施工承接单位资质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 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不允许签订“一次性包死”等固定价格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4 在中国银行西大街支行开立“使用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客户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待备案完结后提供收据和发票

  1 申请单位向管理中心出具收到工程首款的收据(金额为从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的70%);(收到: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摘要:**小区**楼幢号**维修项目工程款(首款));

  2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算金额(总工程款)70%的发票原件(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工程尾款拨付程序及所需要件

  (一)工程尾款拨付所需要件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附件6);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7);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8);

  4《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尾款拨付审批单》(附件9);

  5《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附件5)--(尾款)。

  (二)填表注意事项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附件6)

  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组织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7)

  此表只统计维修资金专户列支的情况,申请单位按照建筑面积将维修费用分摊到户,填写后持此表到管理中心与“维修资金系统”上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在小区公示七天,公示期间通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查看、拍照。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8)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7)已在小区公示。

  4《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尾款拨付审批单》(附件9)

  5《维修资金使用转账介绍信》(附件5)--(尾款)

  填写时与首款拨付时要求一样。

  (三)工程尾款拨付所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 申请单位向管理中心出具收到工程首款的收据(金额为从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的70%);(收到: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摘要:**小区**楼幢号**维修项目工程款(首款);

  2 维修工程预算书、图纸(工程预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3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的发票原件及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票原件(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

  4 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还应提供已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证明(复印盖单位公章)。

  备注:

  1、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更换配件的,应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中注明所需更换配件的编号或条形码,申请单位在维修前对旧配件进行拍照,维修结束后须对旧配件再次拍照,并将照片报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中介审价机构;

  2、所有表格中物业服务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施工单位如果是分公司,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

  4、如果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应在“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一栏”中注明“未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的应提过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5、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超过一万元的,其工程预算和结算应经有资质的中介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6、凡未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而先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7617304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公司代办申请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征求意见表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房号业主签字房号业主签字房号业主签字房号业主签字房号业主签字房号业主签字

  相关法律法规: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

  第六十五条 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维修资金帐户。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六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

  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