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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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xc物业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1.0目的

  1.1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搞好劳动保护,使员工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从事各项活动,确保顾客安全;

  1.2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及所管辖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消防管理和在物业维护维养中的生产安全管理。

  3.0职责

  3.1各部门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2各管理处维修人员按照各类设备的维养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3.3各管理处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公司管理部。

  3.4各管理处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组织定期培训。

  4.0程序

  4.1定义

  安全管理:指在公司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安全管理包括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

  4.2安全教育与培训

  4.2.1新员工岗前培训应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4.2.2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宣传工作,不仅使每位员工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意识,安全技能不断提高, 而且使顾客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得到根本提高,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4.2.3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对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法规要求的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驾驶员、电梯维修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4.2.4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和技能培训;

  4.3落实安全责任制

  4.3.1安全责任制应在每年初公司与各管理处签订的目标责任经营书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目标。各管理处负责人应按照《消防管理规定》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度。

  4.3.2各管理处相关人员每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并跟踪落实,填写《不合格报告》报管理处负责人,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执行。

  4.3.3对外包工程,凡涉及到施工安全的,在合同里都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或单独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有专人监督落实。

  4.3.4公司管理部每月在周检中对管理处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纠正,下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定方案落实整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重新出现。

  4.4完善安全档案。各管理处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大厦、住宅区、出租房屋等安全档案(档案包括:消防施工图、安全消防竣工图、消防记录、消防更换清单、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等)。

  4.5突发事件处理

  详见《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5.0相关文件和记录

  a)《消防管理规定》

  b)《不合格报告》

  c)《整改通知单》

  d)《护卫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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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物业小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物业小区消防安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物业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物业小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委员会参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巡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 物业小区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避难层(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物业小区内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九条 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条 物业小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年度计划,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情况、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篇3:物业安全管理规定(委员会)

  物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各属下公司的设备、治安、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本规定为依据,严格进行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学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zsj物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和培训工作,督管系统内各级安全管理机构。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第五条 各属下公司的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属下公司应当逐级落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管理原则

  第七条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原则

  (一)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设施做到“四会”和“五定”。“四会”是指维修人员对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对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通过对消防系统的定期试验、检修,使维修人员对系统全面掌握,确保及时排除相关故障。

  (二)明确责任,持证上岗。

  (三)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

  (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能力。

  第八条 治安安全管理原则

  (一)建立健全物业安全保卫组织机构。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

  (四)完善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加强区域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联系区内群众,搞好群防群治,并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联保制度。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高素质的专人负责与群防群治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定时检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zsj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属下公司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 各属下公司依法对设备、治安、消防等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zsj物业系统安全管理规章 ,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属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属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 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验收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受理本公司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投诉;

  (七)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各属下公司管理处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 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为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投保;

  (八)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凡涉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含五千)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千元至两万(含两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两万至十万(含十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及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各属下公司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地方安全管理法规、条 例和规定向相关单位报告外,要第一时间向总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属下公司要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紧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有伤亡人员立即组织救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始末。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

  (二)协助其他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有效降低损失、挽回声誉的;

  (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独到经验,并通过系统共享使兄弟单位有效提升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岗位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事故的(含轻微事故);

  (二)见义勇为,在保护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并提升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属下公司检查落实,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七)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八)未按时完成上级单位或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z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篇4: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若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二)全体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校内的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应积极向学校报告。

  (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游玩、野炊,不得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开展活动。

  (四)上课时间,全体学生必须自觉服从当堂课的任课老师的安排,不得做违反课堂纪律的事,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五)体育的室外课和其它的室外活动课,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经常强调安全方面的规定,要规定活动项目和范围等,老师要跟随学生活动;学生必须服从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准超越老师规定的活动项目和范围。

  (六)行课期间不到放学时间,未经许可,学生不准出校门。

  (七)校内的课外时间(在校内除上课以外的时间),全体学生应文明休息、文明娱乐。室外课和课外时间,全体学生不准互相追逐、疯打以及打弹弹枪、放鞭炮等,不准爬篮球架、爬树、爬围墙、爬门窗以及其它设施,不准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楼梯各自靠右行,不准拥挤。

  (八)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校纪班规,按时入寝睡觉。未经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许可,住校生放学后不得出校门,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九)同学之间应团结、和睦,不准打架,不准携带匕首等凶器到学校。

  (十)所有学生都不准在教室、楼道等非运动场地打球、踢球。

  (十一)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将自行车停放在校内指定的地方,以便统一管理。

  (十二)学生在校内打扫清洁卫生时,应注意安全,不准做不安全的事。大扫除时,班主任应到场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体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骑车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上追逐,不准爬车、吊车。

  (十四)后勤人员及教职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学生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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