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07)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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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07)

  (长政发〔20**〕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

  凡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联合收费办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土地级别和用途分类征收。土地用途分类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9号)文件执行。征收标准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执行。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批准后的规划容积率,认真核算建筑面积,准确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市物价局和市非税收入局。

  (二)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强规划容积率的管理,原则上容积率一经批准,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市建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市非税收入局和市联合收费办要加大收费资金的稽查力度,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认真核对报建面积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地时计算的建筑面积,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

  (五)市房产局在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对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来自:www.pmceo.com)再核发房屋产权证。

  (六)市物价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收取配套费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及垄断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另行发文执行。

  (七)市监察局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五、相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由市财政分年度按5∶3∶2的比例分解,其中土地成本占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30%,土地出让金占20%。

  (三)市各开发区以及工业园按新标准征收的工业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和园区统筹安排。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四)各区及乡、镇、街道以各种名义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及管理费等,必须立即停止和取消,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五)20**年5月7日以前没有取得市物价局价格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按住宅地段类别减半征收, 原包干报建费由51.6元/m2下调为30元/m2进行结算。

  (六)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在20**年 5月7日以后办理报建手续的,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对在20**年5月7日以前已办理《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核费手续的,其缴费有效时间可至20**年5月31日。

  (七)本文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按湘价费〔20**〕51号文件规定,自20**年5月8日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长政发〔20**〕10号)文件中配套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篇2: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6暂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8月12日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 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前置条件。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备案),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备案,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备。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每季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设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对于因政府审批、政策处理等情况造成的工程停滞不纳入计算时限。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履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 经审批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检测调试,合格后接入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更换所有权人或永久性废除的,应当由原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网站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凯发一触即发的支付方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制订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发改(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修正)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www.pmceo.com、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1、目的

  对全厂的基础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满足全厂生产、员工生活的需求及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2、适用范围

  厂房、生产设备的周边设施、设备、供电、供气、电梯、中央空调、办公设施(复印、传真、电话、计算机)、运输车辆。

  3、权责

  3.1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基础设施管理程序》,并由工务组负责设立建档、维修、标识、记录等工作。直接生产设备由生产部维修组负责建档、维修、标识、记录等工作。

  3.2工务组负责年有基础设施之日常保养、维护、验收。

  3.3电话、计算机的设备维护和凯发一触即发的技术支持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4、定义

  所有非直接生产设备的周边设施。

  5、作业流程

  5.1基础设施流程图(附件一)

  5.2基础设备、设施范围和策划

  5.2.1所有厂房:总经理及行政管理根据生产能力及生活需求量进行策划.

  5.2.2供电、供水、供气、电梯、中央空调:由总经理及行政管理根据需要策划,并制做相关平面图.

  5.2.3办公设备(复印、传真、电话、计算机):根据全厂各部门实际需要策划.

  5.2.4考虑本公司实际需求,行政管理需建立:

  a)基础设施---《基础设施一览表》《设备状态一览表》.

  b)供电、水、气、办公-----平面图.

  c)厂房------平面图

  5.3基础设施的预算

  5.3.1由需求单位主管提出基础设施需求,行政人事部并做出相关的预算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并提出请购.

  5.3.2预算方案未被批准,但批准主管必须说明不符合事由,在由方案预算部门重新拟定方案,超过三次未被批准方案视为停止.

  5.4基础设施购置

  5.4.1全厂生产及员工生活需要增加基础设施、及扩、改建厂区时,由相关部门经理向工务维修组提出申请并填制《基础设施/工程申请表》.交由工务维修组负责预算成  本、及完工日期并填制《基础设施/工程预算书》交由行政人事部及总经理审核批审.见附件.

  5.4.2若审核通过,由工务维修组负责申请备料及施工,并填制《采购申请单》交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负责跟进,若审批不通过,则责成相关部门重新提出申请与修改.

  5.5基础设施验收qq2462599032德荣131-4993-2898

  5.5.1大型设备购置进厂(如需安装,则应在安装完后).由工务维修组负责依据说明书和《申请购物单》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基础设施验收单》若验收不合格,则责成采购办理退换事宜,直至验收合格,公司内部自行进行的基建项目及制作的各种对象,因为公司内部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已符合公司使用需求,原则上不需验收.

  5.6基础设施标识与建档

  5.6.1设备状态标识分为〝正常〞“停用”"维修"中,所有设备需贴或挂上相应的标识.

  5.6.2工务维修组保养和维修的基础设施由工务维修组填制《基础设施一览表》见附件.《基础设施一览表》内容包括:

  a)名称:

  b)序号、公司内部编号、使用部门、型号、电压数

  c)制造厂商、购置年月、厂商电话、备注

  d)基础设施编号规则:

  wb---□□----□□□见附页:《生产设备代码一览表》

  公司代码设备代码顺序号

  设备代码:由两个英文字母表示.

  顺序号:由数字表示,从001开始.

  5.7基础设施使用

  5.7.1由工务维修组负责编制基础设备操作指导书,并对上岗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只有培训合格人员才能上岗.详见《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5.7.2基础设施、设备使用原则

  a)不准超负荷、超性能、超范围使用

  b)严格依据基础设备操作指导书进行操作

  5.8基础设备大、中型维修认可

  5.8.1当基础设www.pmceo.com备的运行、使用能力发生较大偏差时,操作人员或区域负责人实时通知负责人填写《维修通知单》交工务维修组,工务维修组负责安排人员和维修时间等事宜.如紧急事项,可直接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抢修,后补办申请手续.(见附件)

  5.8.2确认维修人员对设施、设备的维修和认可,并负责将维修情况填到《维修通知单》中的维修情况栏中,大型设备经申请维修人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维修通知单》中签字确认.小型设备的日常维修只需维修主管签字确认,并投入使用者正常使用后即可.

  5.9基础设施的保养和维修

  5.9.1保养和维修

  a)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需进行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年度保养,

  b)日常保养:每日使用时由操作人员进行检查.

  c)厂房的大型维护由业主自己跟进.

  d)维修员负责对工务维修组基础设施的维修,并负责将维修情况填入《基础设施维修记录表》中.

  5.10基础设施、设备报废

  对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或经济上不宜修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隐患、对环境有重大污染,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基础设施、设备,由行政管理在《基础设施一览表》上注明,并填写《基础设施报废申请表》.见附件.交总经理审批报废.

  6、相关文件

  6.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7、附件/表单

  7.1《设施管理流程图》(附件一)

  7.2《基础设施一览表》

  7.3《基础设施/工程申请表》

  7.4《基础设施/工程预算书》

  7.5《基础设施验收单》

  7.6《维修通知单》

  7.8《基础设施维修记录表》

  7.9《基础设施报废申请表》

  附件一:

  基础设施控制流程

篇5:酒店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酒店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基础设施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确保本**酒店基础设施的能力能满足对客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酒店基础设施的管理。

  3.0职责

  工程部负责基础设施的归口管理。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基础设施的申购、保养和保管。

  4.0工作程序

  信息管理

  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信息:

  (1)"五星"级**酒店对基础设施的要求。

  (2)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对基础设施的要求。

  工程部负责建立《基础设施台账》,定期对基础设施满足服务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形成《基础设施能力评价报告》,作为对基础设施控制的依据。

  管理要求

  基础设施管理要求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础设施的配置满足"五星"级要求。

  (2)基础设施完好率达到规定指标。

  (3)基础设施维修、保养、运行满足服务的要求。

  工程部每月对基础设施管理指标进行考核,编制《工程部基础设施管理指标考核月报表》,作为对基础设施实施了有效管理的依据;通过考核,识别和改进基础设施的管理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过程控制

  (1)主要基础设施的识别:

  ①**酒店建筑物、各部门工作场所和服务设施;

  ②满足通信、计算机网络和**酒店内部运转需要的支持性服务。

  (2)基础设施的管理

  ①基础设施的采购:

  .a.各基础设施使用部门负责申报部门基础设施购置计划,采购供应部根据各部门申报计划综合平衡后,制定基础设施《采购计划》,经采购供应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b.b.采购供应部根据库存量及库存定额制订零配件《采购计划》,经采供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采供部实施采购;

  c.设备及零配件的采购控制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d.**酒店能够自制的设备及零配件由工程部安排制作。

  ②基础设施的验收:

  a.购进及自制的基础设施及零配件由工程部按照《基础设施进店验收制度》组织验收,工程部负责填写并保管《基础设施验收记录》;基础设施验收包括:

  --随机文件、附件和工具齐全;

  --外观良好;

  --零部件齐全;

  --试用后使用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b.对验收不合格的基础设施(包括自制)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不合格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③安装及安装验收:

  a.采购进店的基础设施供货方有安装承诺的由供货方组织进店安装。供货合同无要求的由工程部组织**酒店技术人员实施安装。

  b.基础设施的安装验收由工程部按照《基础设施验收制度》逐项验收,验收后填写《基础设施验收记录》,由工程部签署验收结论,报副总经理审批,并存入基础设施档案。

  c.对安装验收不合格的基础设施应做好记录,并指明不合格项目、不合格技术标准条款,交原安装者重新安装或调试,经重新安装或调试的基础设施要再次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④基础设施分类管理:

  a.**酒店根据基础设施对服务的影响程度实行基础设施分类管理,建立《基础设施分类管理台账》;

  b.《基础设施分类管理台账》由工程部和各使用部门分两级建立,工程部负责检查落实。

  ⑤基础设施运行控制:

  a.工程部负责编制《基础设施使用维护规程》,负责对基础设施使用维护要求做出规定,各基础设施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要求实施操作;

  b.基础设施操作人员应填写《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如实记录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和交接班情况;

  c.工程调度人员每日检查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基础设施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基础设施运行日志》,作为基础设施运行改进的依据。

  ⑥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a.各基础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负责按《基础设施使用维护规程》实施基础设施使用和维护,以确保:

  --备用基础设施定期切换,交替运行;

  --基础设施运行状态良好,满足服务要求;

  --基础设施整洁、完好。

  b.基础设施使用维护人员负责填写《基础设施运行

  与维护记录》,如实记录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状况。

  ⑦基础设施的维修:

  基础设施维修包括:日常维修、计划检修和紧急抢修。

  a.日常维修:

  --基础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由使用部门填报《维修单》或电话通知工程部统一安排维修;

  --工程部接到维修通知后(电话通知应做好记录)安排专业维护人员15分钟内到达维修现场,如果是加急维修应在5分钟内赶


到现场;

  --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填写《维修记录》,使用部门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

  b.计划检修:

  --工程部负责制订《基础设施年度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应充分考虑设施与设备技术要求有关的检修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检修;

  --工程部负责按《基础设施年度检修计划》组织本**酒店技术人员实施基础设施检修。本**酒店不能实施的检修项目实行外包检修,对外包方的控制按照《外包控制程序》有关条款执行;

  --工程部负责对检修质量实施验证,检修不合格的基础设施应寻找原因,重新检修,直到合

  格为止。检修不合格的基础设施不得投入运行。工程部负责填写《维修记录》,以证实实施了有效的检修。

  c.紧急抢修:

  --由基础设施使用部门报修或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基础设施故障,工程部首先要根据故障的性质及**酒店服务的影响程度确定紧急抢修措施;

  --紧急抢修措施包括及时启动备用基础设施和组织力量实施即时抢修,确保把对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紧急抢修应做好记录,以提供识别和改进基础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⑧基础设施状态管理:

  a.工程部负责实施基础设施的标识管理,确保基础设施具有惟一性标识。封存、待修、检修、改造、大修基础设施采用挂牌方式以标明其状态。

  b.工程部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基础设施大检查,依据《基础设施完好标准》考核基础设施完好率,对使用部门基础设施状况与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状况进行评分,并进行奖惩,填写《基础设施检查记录》。

  ⑨基础设施改造:

  a.**酒店根据服务要求确定所需的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部负责基础设施改造的立项,编制《基础设施改造立项报告》,并报总经理审批。

  b.工程部根据总经理批准的立项报告,负责编制《基础设施改造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大型基础设施改造采用招标制。

  c.工程部负责按《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实施基础设施改造。

  --制定基础设施改造应达到的目标;

  --设计或收集、整理基础设施改造所需的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确保改造技术要求是明确的;

  --确定参与改造人员的职责及规定接口事项;

  --确定改造实施过程所需的验证及记录事项;

  --组织基础设施改造验收,填写《基础设施验收记录》,确保基础设施改造达到预期目标及技术要求;

  --收集、整理、保管基础设施改造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记录,需存档的及时存档。

  ⑩基础设施报废:

  a.采购供应部负责制定《资产报废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b.各使用部门负责按《资产报废制度》对失去使用价值的基础设施向工程部提出报废申请,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基础设施组织鉴定,形成《基础设施报废鉴定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废;

  c.财务部负责对报废基础设施财物销账,工程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报废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该存档的及时存档;

  b11基础设施档案管理:

  工程部负责制订《基础设施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并保持基础设施档案管理。

  资源要求

  (1)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管理人员。

  (2)合格的基础设施维修人员。

  (3)与"五星"级**酒店相匹配的设施基础。

  (4)必要的财务支持。

  5.0支持性文件

  《基础设施进店验收制度》

  《不合格控制程序》

  《基础设施使用维护规程》

  《外包控制程序》

  《资产报废制度》

  《基础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6.0相关记录

  《基础设施台账》

  《基础设施能力评价报告》

  《工程部基础设施管理指标考核日报表》

  《采购计划》

  《基础设施验收记录》

  《基础设施分类管理台账》

  《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

  《维修记录》

  《基础设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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