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学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济教疫控字[2022]32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学校 2022 年秋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建立保障机制
学校成立x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学校办公室、总务处、教务处、教育处、安保处、工会、教科研、学校心理辅导室、宿管、餐厅、物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疫情防控,协调实施,督察督办。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了防控平台,健全完善了工作制度。
二、实施应急措施
如通过疫情防控平台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含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或次密接时,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新冠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一)发现在校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该学生到隔离留观室进行留观,联系学校卫生室初步排查后,再联系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 120 车辆送辖区定点医院诊治。
( 二 ) 如发现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学校各部门配合属地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或有关最新文件要求落实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工作。除密切接触者外,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班主任、校医、校领导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着一次性医用手套。
(三)学校各部门防控小组,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
启动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疾控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议,必要时采取班级或全校停课等措施。
1. 校领导小组:及时与市教育局联系,根据市教育局的指示做好防控工作;快速协调各组成员、物资等。启动涉疫区域封锁措施,在保障正常的生活物资供应下,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督导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2. 信息联络组:掌握病例的活动史、人员接触史,掌握重点人群名单、医学观察人员每日健康情况等信息。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和传递等工作,确保信息上报渠道畅通。负责实时记录突发事件的 发展过程,提供真实材料,按规定拟稿上报。
3.年级部:协助班主任联系学生病例家长、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调查,确定病例行动轨迹.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联系登记。及时和家长 学生沟通,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安抚工作,预防群体事件发生。配合后勤做好病例活动区的消杀工作。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网络教学准备。
4.安保、后勤、物业、餐厅、宿管:后勤部门提供所需要应急处置的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负责保障校内餐饮、生活饮用水,做好在校师生生活保障。在前期处置过程中,安保处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启动封闭式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校园。宿管严格排查非住宿人员和出入宿舍人员,做好登记记录。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出入,必要时,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建议,在校内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加强校园巡查管控,及时停止校园群体性聚焦活动,及时处置校园安全突发事件。
5. 医疗小组: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联合年级部做好师生的健康监测工作,做好每天的晨午检和因病缺勤追踪登记汇总,对缺勤者登记并及时追踪查明缺勤原因;配合卫健部门做好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师生做好正确防护。每天把汇总信息报送学校疫情防控小组、疾控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
6. 后勤、物业小组:要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公寓)、教室等疫点、公共场所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做好校园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加强校园人群聚焦场所的通风换气和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及垃圾桶站消毒一次;各教室和食堂入口要配备含酒精成分的手消毒液,卫生间配备洗手液,指导和督促师生做好手卫生 。
7. 教育处、学校心理辅导室:负责舆情监测、心理健康引导、健康教育工作。疫情期间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冠防控知识,告知师生一定要正确佩戴口罩,勤用流动水洗手,咳嗽、打喷嚏时使用纸巾并妥当处理废弃纸巾;促进全体师生严格规范个人卫生行为,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根据确认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密切家校沟通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家长和师生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三、预案终止
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 7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部门评估,由疫情防控领导组决定终止响应。
四、本预案如与现行政策冲突,按最新防疫政策和文件要求执行。
x市第一中学
20**年8月28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风险防控手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风险防控手册
索引
一、物业企业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角色和定位。
二、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
三、物业企业疫情期间具有哪些管理职责?应当做好哪些日常防控措施?
四、如果服务物业区域有人确诊为新冠肺炎,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向全体业主公示被感染者信息,应注意哪些风险?
五、物业企业是否有权自行对服务项目或疑似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由谁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六、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配合防疫检查,该如何应对?
七、疫情期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八、如遇疑似病例,物业企业该如何应对?
九、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应当拒绝快递、送餐或无有效通行证人员进入?业主装饰装修、物业项目相关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是否应当停止?
十、疫情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湖北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入?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工作人员被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殴打时该如何应对?
导读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对全国各行各业都带来巨大冲击。为了有效阻止此次疫情的蔓延,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陆陆续续制定了相关防控政策和应对措施,现防疫工作在党中央及国家的统一部署下有条不紊的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
疫情无情人有情,此刻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战“疫”,无数医护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奋勇当先、战斗在第一线,为此次疫情防控作出了巨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之前在北京视察防疫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时强调,“社区是整个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社区等基层组织防疫工作的开展又离不开千千万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人的支持。
本律师自执业以来为多家物业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此次疫情期间,也参与了客户几起与防疫工作开展相关的纠纷调处。为此,从帮助物业企业在疫情期间处理好与行政机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出发,防范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特针对疫情期间物业企业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整理本法律手册,供实践中参考。
物业企业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角色和定位
1、与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的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第三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行政部门为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因此,物业企业对于疫情期间监管机构所制定的系列防控政策负有执行职责。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对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职责依法给予指导、协调,对相关纠纷可进行调处。
2、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关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公共区域、公共部位提供安全保障、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规定明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和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发布“成住建发〔2020〕36号”、“成住建防疫发〔2020〕10号”等相关文件👈(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明确要求各相关物业服务机构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管理、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和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等工作。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和文件要求:房地产行政部门为物业企业的监管机构,物业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期间的各项防控工作。
物业企业疫情期间具有哪些管理职责?应当做好哪些日常防控措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以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做好公共区域、公共部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秩序维护、安全和卫生保障等。
除了做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尽的物业管理职责外,此次疫情期间,物业企业还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做好日常防护措施,包括: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管理;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和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每日不低于2次);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做好疫情期间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和处置等。[详见“成住建发〔2020〕36号”、“成住建防疫发〔2020〕10号”等文件]。
如果服务物业区域有人确诊为新冠肺炎,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向全体业主公示被感染者信息,应注意哪些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及相关规定明确:个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隐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存在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企业并没有义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披露被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相反,物业企业应当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具体信息予以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了降低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被感染的几率,减少不必要争议,物业企业也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公示相关信息,从降低自身风险及避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过度恐慌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公示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保被确诊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内容真实,避免造成其他业主恐慌;
第二,是否公示可征求辖区街办、社区及其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公示时避免直接披露被确诊人员的姓名、房号等信息,可以“某单元业主或住户”等方式公示,提醒其他业主尽量避开被确诊患者可能停留的场所。
物业企业是否有权自行对服务项目或疑似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由谁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有权对已感染场所或特定人员实施隔离或封闭措施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近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规范城镇居住小区(院落)防控管理的通知》👈(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明文要求:未经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不得擅自封闭小区(院落)、单元、楼层、住户等区域。
根据以上规定:即便是所服务物业区域发生确诊或疑似病例,物业企业都无权擅自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如有必要,建议向所在辖区政府机关报告,由有权人民政府作出是否隔离、封闭的决定,物业企业在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协助。同时,被隔离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由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提供,建议物业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即可,避免擅自提供生活保障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不可预估之风险。
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配合防疫检查,该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也明确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干扰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拒绝应急处置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物业企业在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遇到不配合检查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首先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取证(如录影、录像等),若其仍然拒不配合则建议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不配合人员作出相应处理,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疫情期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应当承担违约支付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物业企业所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为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并没有停止为物业项目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权拒付物业费。即便是涉及写字楼办公场所的物业使用人因为疫情期间未能复工,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如遇疑似病例,物业企业该如何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若物业企业发现所服务的物业项目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机构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接触到病毒而被感染。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应当拒绝快递、送餐或无有效通行证人员进入?业主装饰装修、物业项目相关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是否应当停止?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第4、5号”通告明确要求👈(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规范城镇居住小区(院落)防控管理的通知》👈(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又明确:对“无接触式”生鲜售卖人员、维修人员、快递员、房产中介等服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从业人员,只要持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60号文规定的健康证明、《健康情况申报卡》《四川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健康码等网络健康状况信息申报平台相关凭证、《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个人观察日志表》等上述5类形式健康证明之一,以及相关工作证明,经体温测量正常的,允许快进快出开展相关服务,避免与业主出入交汇聚集。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物业企业应当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物业项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其次,暂停物业项目涉及的需要由第三方单位人员进入实施的管道改造等工程项目,如事关业主基本生活必须实施,建议向社区报备。最后,快递、送餐等第三方服务主体须进入小区时,必须提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佩戴好口罩,物业企业做好体温检测等措施,并要求其快进快出。
疫情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湖北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第3号”通告明确: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委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物业企业仅仅是全体业主委托,对物业项目公共区域、公共部位行使管理、服务的主体,无权擅自阻止业主进入小区。但是对于存在体温不正常的,物业企业应拒绝其进入并立即向防疫机构、社区、街办报告,对于不戴口罩、未带有效证件或不配合防疫检测的相关人员,亦应拒绝其进入,发生纠纷的,可向派出所报警或反馈给社区、街办。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工作人员被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殴打时该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殴打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疫情期间,若物业使用人、业主对正常执行防控职责的物业工作人员实施了辱骂或殴打行为,应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从维护物业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角度,建议物业企业对拒不配合防控要求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不当行为先进行劝导,若有辱骂或殴打行为,应当在取好证的同时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除正当防卫外,不建议“以暴制暴”,否则,物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也会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篇3:二小防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义仰二小防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学校因学生人数众多,预防能力弱,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传染病对我校师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鹿城区教育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是卫生部门通知的发生在学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相关疫情。本预案所指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是指卫生部门确诊的病例(包括疑似病例)。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林晓霞为组长的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及时准确地掌握全校疫情动态,在区教育局和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校非典型肺炎事件的卫生救护和防病工作;与卫生部门密切沟通、配合,保证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日常工作,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由专人负责物资保障、应急处置、信息沟通、行政监督等工作。
1、物资保障
由总务主任z老师总负责,z、z等同志配合,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2)协调组织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3)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提供全校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技术指南。
2、应急处置
由教导主任z、副教导主任z总负责,z、z等同志协助,主要负责:
(1)指导和协调全校非典型肺炎控制和治疗等疫情防治工作,了解掌握全校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进展。
(2)督促检查班级各项防治非典型肺炎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各班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
(3)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观察等现场控制措施。
3、信息沟通
由卫生指导师黄利蕊、大队辅导员z总负责,z、z配合,主要负责:
(1)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和全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编报有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情况专报。
(2)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3)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4)汇总全校每日疫情,编报疫情专报。
4、行政督查
由z总负责:
(1)负责督查、检查各小组及各班级预案落实情况。
(2)负责防控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
(3)做好防控工作的查办工作。
二、疫情的预防
1、学校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及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大力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公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主要临床表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与消毒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内容。使广大师生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和预防方法,提高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2、学校要以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校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消灭卫生死角,努力改善卫生条件。通过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使师生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滋生和蔓延。
3、做好学校人群聚集场所的卫生管理,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
4、监督落实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校园内传播。
5、加强对流行区返校学生的卫生管理,所有流行区返校学生都要进行体检,安排隔离医学观察,落实各项观察防护措施。
6、疫情发生或流行时,学校要对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并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建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安全屏障,坚持每天学生身体状况检测,落实晨检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三、报告与响应
1、报告
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实行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法人代表为法定报告人,不报、迟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当班级发现可疑疫情时,班主任马上向卫生室或校长室报告(电话:z),校长按甲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区卫生局报告(电话:z),同时报区教育局(电话:z)。
2、响应
一旦卫生部门通知学校发现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学校将按区教育局非典型肺炎领导防治工作小组意见在最短时间内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人员,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鹿城区教育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试行)》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消毒和隔离,严防疫情扩散。
四、学校疑似病例的管理
1、学校要及时掌握近期学生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的情况,对缺课学生要查询原因并及时与区教育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并听从专业机构指导。救治医院为温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温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2、经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的师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1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上课、上班。
3、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要加强观察,凡有可疑病症(发热、头痛、咳嗽)者,要立即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对寄宿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4、家庭成员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学生、教职工、学校要动员其留家观察10天,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后再回校上课(班)。
5、学校发现一例病人或疑似病人,班级停课2周;发生二例(或二例以上)病人或疑似病人全校停课,其他处理参照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管理。
义仰二小
篇4: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倡议书
住建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倡议书
市住建局系统干部职工: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6日*c市委、市政府已启动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全市上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战已经打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为更好落实中省市疫情防治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局系统疫情防治各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做好摸底排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科室和单位的科员、职工春节活动去向进行摸底,对于假期前往湖北和疫情较重地区的人员,建议返回后在家隔离休息,无异常情况后到岗上班。
二、减少不必要的出行。住建系统干部职工要带头不走亲访友,不相互走动,不参加聚餐活动,倡导短信,电话拜年。不与外地特别是湖北等地返乡人员过密接触,尽量减少去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有出游计划的取消行程。
三、做好个人及家庭防护。重视病毒危害,客观认识,科学预防,不能心存侥幸,注重个人卫生,不接触活禽,不进食野味。在家常通风,勤洗手,多喝水,多运动。如需出门请佩戴口罩,注意正确的佩戴方法,不要重复使用,不要随意丢弃。
四、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干部职工如出现发热、头痛、乏力、肌痛、流涕、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第一时间戴上口罩并尽早到定点医院就诊,遵照医嘱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内部防控预警。要加强办公场所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并掌控外来人员动向,做好外来人员出入排查登记。办公场所要勤打扫,常通风,对公共区域、公务车辆做好消毒防护。
六、确保政信畅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备工作,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加强防控工作检查,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本单位情况。所有干部职工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发现疫情必须第一时间报备。
七、树立必胜的信心。广大干部职工要正确获权威部门取疫情信息,坚持科学防护,严禁转发、传播任何未经官方证实的各类消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们一定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齐心协力,各尽其力,各尽其责,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c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月28日
篇5: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xxx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总理作出批示,对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月22日,我市召开专题会议,按照省委部署要求,进一步部署细化有关工作。目前我市物管行业已经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我市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把此次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任务和首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联防联控、做好信息汇报。要制定并落实相应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卫生安全。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在旅游景区、公共场馆、购物中心、交通场站,以及电梯、公共卫生间、儿童游乐场馆、业主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增加环境清洁、垃圾收运和消毒频次。可以在有条件的物管区域主出入口配置红外测温仪、免洗手消毒液等物资。
三、要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自我防护。人员密集场所值守人员和户外作业人员应佩戴口罩。要督促在岗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消毒。要注重春节期间在岗值守人员的集体用餐安全,尽量避免生冷食物。
四、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要密切关注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小区宣传栏等渠道,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不信谣不传谣,切实保障广大业主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