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4年)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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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4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福建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年11月5日

  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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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应明确除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或者从事审计、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活动;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四)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专项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并承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

  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八)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九)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所属单位负责人应提供任职期间述职报告;

  (四)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制度建立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有关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结束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少缴税款;

  (二)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虚增、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

  (五)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六)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七)浪费国家、单位资金或者造成国家、单位资金流失;

  (八)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九)内部控制和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

  (十)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被审计对象是指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及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篇2:商务酒店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商务酒店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认真复核总台收银员的营业日报、帐单,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收入准确无误。对己复核过的报表,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条.审核记帐的完整和合法依据,包括科目、对应关系,借贷是否平衡。

  同时审核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单据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单据是否与记帐内容一致。

  第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和违反收支原则的结算,拒绝办理。

  第四条.审核原料的购入凭证及采购员的报销单据在直拨单上的签名。

  第五条.每日及时核算成本,要求成本核算必须合理、准确、并计算出每月成本利润率。

  第六条.要监管仓库的月末盘点,并按盘点表与保管帐核对,出现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

篇3: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zz省卫生厅《zz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设置监审部为我院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监审部在院班子和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 监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办理审计事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监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监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监审部每年应当向分管院领导和省卫生厅审计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监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监审部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监审部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是医院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医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和支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医院要求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履行职责:

  (一) 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医院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 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配合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 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 对医院及所属部门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 对医院及所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 法律、法规规定和医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 医院专项基金合理使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 审核会计凭证www.pmceo.com、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查阅有关的资料;

  (二)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督促改正。

  第十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五)审计终结时,由内部审计机构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并报送医院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必须执行。

  (六) 被审计科室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提出。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篇5:某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发展总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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