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2012年)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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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共用水电收费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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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本楼业主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也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小区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自用水、电费与共用分摊水、电费分别列明,以便业主明明白白缴费。

篇2:小区公摊水电费共用水电费分摊培训

  小区公摊水电费共用水电费分摊培训

  一、共用水电费分摊的法律依据

  1.《z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第二款:“社区公共部位水电及电梯运行的分摊费用以实际使用情况按甲方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乙方公布分摊金额,甲方须与管理服务费用一并缴交。”

  2.《z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

  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共用水电收费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本楼业主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也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小区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自用水、电费与共用分摊水、电费分别列明,以便业主明明白白缴费。

  二、小区内涉及业主共用水电费可以分摊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有:

  1、电梯用电电费;

  2、走廊楼梯照明用电电费;

  3、路灯照明电费;

  4、供水二次加压用电电费;

  三、共用水电费的分摊原则:

  1、物业服务公司自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2、绿化、水池喷泉、值班室水电不得向业主分摊;

  3、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用水用电不得向业主分摊;

  4、未单独设置计量表不得向业主分摊;

  5、共用水电费须“按实合理分摊”;

  6、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

  四、按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共用水电费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1、电梯用电电费分摊:

  按楼层递增系数法:

  电梯用电电费分摊:按基本电量乘以楼层系数法分摊。

  第2~5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第6~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第11~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类推。每5层划分一段,按20℅递增;每段系数为[1 (n-1)*0.2],注:n为所处段数;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参与分摊。

  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电量=电梯用电量/一段户数*1 二段户数*1.2 ... n户数段×[1 (n-1)*0.2]

  业主电梯分摊电量=基本电量*[1 (n-1)*0.2]

  业主电梯用电电费分摊费用=业主电梯分摊电量*用电价格

  2、走廊楼梯照明用电分摊(按座分摊):

  走廊楼梯照明电费分摊=[(走廊楼梯照明电量×用电价格)/该座总建筑面积] ×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3、路灯照明电费分摊(按整个小区分摊):

  路灯用电电费分摊=[(路灯电量×用电价格)/小区总建筑面积] ×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4、供水二次加压用电电费分摊(按整个小区分摊,从使用加压供水的楼层开始):

  公式一:二次加压用电电费分摊=(业主分表水量/住户分表水量总和)×(水泵电量×用电价格)

  注:最公平合理

  公式二:二次加压用电电费分摊=[(水泵电量×用电价格)/小区总建筑面积] ×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五、共用水电费分摊的起计日期

  为优惠业主及便于计算,共用水电费分摊从收楼日期的次月1日起计收。

  六、未销售空置单元(含已销售但未到约定收楼日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未销售的空置单元(含已销售但未到约定收楼日期)的共用水电费分摊由房屋的产权单位(发展商)缴付。

  七、未收楼空置单元(已到约定收楼日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未收楼空置单元(已到约定收楼日期)的共用水电费分摊,按《z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第四款:

  “业主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收楼手续的,自《收楼通知书》约定的交楼日期后15日,视为业主默认收楼,乙方依照上述规定向该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该单元的共用水电费分摊自该单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收。

  八、其它问题的统一回复口径:

  1.为什么好几个月的共用水电费分摊现在一起收取?

  答:

  2.共用水电费分摊是通过银行代扣还是缴纳现金?

  答:正常情况下通过银行代扣与物业服务费一起代扣,但业主亦可至物业服务中心财务以现金方式缴纳。

  3.共用水电费的计量是否每个分摊项目都按规定要求安装了计量表?

  答:是的,业主如有质疑可至现场核实。

  4.共用水电费分摊分摊明细会公示吗?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日期是每月的哪一天?

  答:会张贴公示,公示在小区公共栏内,每示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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