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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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结算。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应处理完成有关业务,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时应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文件、软件、磁盘等实物资料。

  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登记点交,发现问题要限期清查。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应对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5、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

  6、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时,相关工作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篇2:c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应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该做完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包括收款、付款和转账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各账户的余额;各明细分类账户余额应与有关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额表”平账,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一项一项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时必须做到: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楚,方能办理交接。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移交人应找齐;如找不齐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核对相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各种债权债务账户余额应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5)、财产物资账www.pmceo.com户余额应与物资账核对相符。

  (6)、移交人经管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实物,应交接清楚。

  6、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工作结束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8、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10、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11、合并单位的会计移交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篇3:p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更多精品法规   p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1 在本企业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2 因病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需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移交人员必须将所保管财务印章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3)没有填制完的记账凭证应当填制完毕,没有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4)对未完事项写出书面材料,整理签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

  4 移交时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完善。

  5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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