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投资及资金管理
1、权益的管理
a.实收资本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b.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储备基金等股东权益应按政府相关法规和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处置和分配。
2、投资管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按批准权限、申报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3、融资管理
融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4、担保管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严禁对本公司及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5、债权、债务的管理
对各项应收款、预付款、存出存入保证金要及时入帐,明确责任人,按季核对,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如属经办人责任,则由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6、资金管理
a.基本原则:根据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有关管理酬金提取规定,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酬金后,分公司(管理处)盈余应属全体业主,各分公司(管理处)往来帐户要及时清理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无特殊情况亦不得占用分公司(管理处)资金。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使用自有资金,实行资金计划管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银行帐号。
c.银行贷款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d.加强对外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法规办理外币业务。
f.开设银行帐户应书面报告公司主管财务副总裁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银行帐户档案资料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帐户管理按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篇2:投资公司组织管理手册说明
城发投资公司组织管理手册说明
本手册用以说明公司的组织关系、权责结构和岗位职责,是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文件。它一共包括四个部分:
1.组织设计的基本思路:本部分阐明了城发公司现阶段组织设计的基本思想,包括组织机构选择的思路、运作模式选择的思路、岗位设置的原则等。
2.组织职能概述:本部分是组织机构图、岗位设置图和职能的概述,通过组织机构图和岗位设置图阐述了部门之间关系和职位间关系图,总部和项目公司关键权责分配概要的说明了总部和项目公司之间的权限划分框架。
3.部门职责:本部分主要阐述各部门的使命与目标,主要的职能与职责。
4.职位说明书:本部分详细描述了各岗位(职位)的基本信息、上下级关系、主要的职权、内外沟通渠道、能力素质要求等。
5.附录:关键权责分配表,把各部门的一些关键权责进行汇总,这些权责的分配已经在各业务流程中进行了描述。
本手册是城发公司组织管理的基本文件,当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和权责设计或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本手册。
篇3:发展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ee)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ee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ee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ee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ee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