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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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在学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指在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真实记录,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重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工作并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并负责指导中心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归档范围:

  (一)绍兴文理学院招标采购计划表;

  (二)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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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标采购文件;

  (四)标底;

  (五)投标报名登记表(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考察的须提供调查报告及入围名单);

  (六)答疑会签到表、答疑会纪要;

  (七)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申请表;

  (八)招标采购会签到表、记录稿

  (九)入围表、资格审查表、评委评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评标小组评标报告;

  (十)投标人承诺书;

  (十一)投标书正本;

  (十二)中标公告;

  (十三)招标采购会、评标会录像(光盘);

  (十四)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签订部门盖上公章后提供给中心);

  (十五)其他和招投标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按年度归档(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竣工年度归档)。每年3月份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完成上一年度的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凡属归档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纸质优良、内容准确,签署手续完备,使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笔。

  第九条 建有档案室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反之,统一归档到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篇2:工业经济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工业经济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篇3: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档案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都成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应作为教学管理制度纳入部门工作责任,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各级部门应确定一名管理干部或教师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并定期按要求移交指定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考评教学管理与考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同步。

  第四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在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工作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在较短时间内对教学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短期保存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各学院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由学院或教研室保存。

  第二章 归档期限和范围

  第五条 凡是在本、专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材料均属于教学档案。

  第六条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至五十年(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三十年)。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下(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十年)。

  第七条 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理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

  2.体现学校社会地位、声誉的有关教学活动成果的文件或实物(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3.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的有关本科教学的重要请示、申报材料和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4.用于认定学生学籍、学业情况的重要文档,如学籍异动文件、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

  5.反映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经历、业绩水平的重要文档,如课表、获奖文件等。

  6.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必须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八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除本办法规定的存档内容外,各部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增加存档内容。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九条 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联系,根据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条 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采用原件(纸质档、电子档同步)归档,规格相对统一。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材料一般要求长期保存。

  第四章 收集、鉴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的收集。

  (一)收集工作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

  (二)必须保证归档教学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各大类分别积累,进行预立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归档前的鉴定。

  (一)鉴定所收集的档案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怎样的保存价值。

  (二)决定保存价值有两个因素。一是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例如档案的内容、来源、形成等是决定保存价值的基础;二是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效果。

  第十四条 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二)教学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的地点,并有专门的资料柜。

  (三)学校档案馆及教学管理部门向本单位教职工提供查询、借阅服务。

  第十五条 教学档案移交。

  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归档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需要移交的材料于每年5月前完成,不需要移交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院教务〔20**〕131号)同时废止。

  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分类号

类目名称

保管期限

保存部门

1.综合类

上级下达的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

教学改革、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等方面的指示、规定、办法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教学规划、实施计划和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调研报告、简报、总结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学检查、评估和各级优秀教学质量评奖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学成果奖等高等教育研究方面的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统计报表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2.学科与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上级有关学科、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批复及文件材料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学院

学科、专业、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论证、申报、审批材料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学院

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学院

学科、专业、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计划、简报、总结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学院

学科、专业、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统计报表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学院

3.学籍管理

新生入学登记表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

学生学籍薄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

学生成绩总表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教研室

在校学生名册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升学、留级、休学、复学、借读、转学、出国、退学)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学生奖惩材料

长期

档案馆、学生工作部(处)、学院

学生补(缓)考、重修等材料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4.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

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学工作总结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课程建设要求及安排、校历表、课表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集体备课、教学工作会议等活动的记录;典型教案、重要备课记录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课堂教学、教学进度表等材料

长期

学院、教研室

各系、科、专业课程的试题库

长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师调(停)、补课及落实情况材料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学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课程考试安排、考场记录;各专业课程空白试卷、审批表、评分细则、试卷分析等课程考核材料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学实习(见习)教学大纲、安排、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实验报告、实习鉴定,有代表性的实习、实验材料等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

短期

学院、教研室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检查、评审、评优等材料

长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学科竞赛立项申报、实施、获奖等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5.学位

上级有关学位工作文件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本校学位评定条例、办法及计划、总结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定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学位委员会授予各层次学位清册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本科生学位论文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院

6.毕业生

上级有关毕业就业的文件材料

长期

档案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学院

毕业就业工作计划、简报、总结

长期

学生工作部(处)、学院

毕业生供需统计、计划、合同

长期

学生工作部(处)、学院

毕业生正式分配方案及调配派遣手册

永久

档案馆、学生工作部(处)、学院

毕业证、学位证存根领取签收册

长期

教务处、学院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和就业后的信息反馈

长期

学生工作部(处)、学院

毕业生名册(应记载学生基本情况、毕业证编号、学生证编号)

永久

档案馆、教务处

7.教材

专业课程教材建设规划、总结;校级及以上立项资助、实施、总结等材料

长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自编、主编教材;教学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和习题集等

长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材选用、评估;使用教材目录等材料

长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自编参考资料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8.教师类

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及执行情况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及其他教学情况调查材料

短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师教学奖励材料

长期

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教师教学经验总结

短期

学院、教研室

师资培养工作、进修工作的计划、规定、考核、总结等材料

长期

人事处、教务处、学院、教研室

篇4:工学院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原中工学院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依据《原中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高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精神,我校档案分为校级综合档案和院系(部)级档案资料两级管理。

  (二)凡是教学院系(部)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院系(部)级档案资料范畴。

  (三)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中,除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部门的,其余应归入院系(部)级档案。教学院系(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发利用。

  (四)院系(部)档案资料的管理实行“三纳入”,即:纳入院系(部)的工作计划;纳入院系(部)的管理制度;纳入院系(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二、领导体制及职责

  (一)教学院系(部)档案工作由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各院系(部)必须明确1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2名兼职档案员。各院系(部)兼职档案员,应认真做好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利用等工作。

  分管档案工作的院系(部)领导职责范围:

  1.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院系(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2.支持部门档案工作,定期检查、研究部门档案工作情况,并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院系(部)兼职档案员的职责范围:

  1.认真学习《档案法》和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档案基础业务工作:

  (1)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

  (2)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统计本部门的档案资料工作;

  (3)整理的案卷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

  (4)按期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3.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参加学校档案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会同学校综合档案室对本部门归档后的档案进行调整、补充、复制及鉴定、销毁工作。

  三、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归档范围

  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主要分为: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研究生工作类、科研类及其它工作类。具体类目见附表。

  教学院系(部)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除了应移交校综合档案室的材料外,可根据具体内容自行划定院系(部)保管类目。内部行文参照学校党字[20**]16号《原中工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修订)》执行。院系(部)保存教师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可依据各教学院系(部)具体情况设置分类。

  四、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保管期限

  除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档案材料外,各类教学院系(部)的档案资料自产生之日起至少应在本部门保存5年,设备档案资料随设备保存。

  五、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整理要求

  (一)根据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同时视档案资料的内容、数量和载体形式等情况,对档案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组成卷式或盒式;

  (二)卷(盒)内材料一律拆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修补;

  (三)同类纸质材料的纸型应保持一致,文中密不可分的插图、照片应插入文字材料内;

  (四)按顺序编写页号;

  (五)规范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六)填写案卷标题,制作检索工具;

  (七)按规定应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案卷,需办理移交手续。一式二份填写移交目录,部门和学校综合档案室各执一份备查。

  附表: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积累范围

  附表:

  教学院系(部)档案资料积累范围

  党群类

  序号类目名称

  1总支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重要报告、调查材料

  2总支改选工作请示、批复

  3党建工作及有关材料

  4人员奖惩及有关材料

  5师德师风建设材料

  6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行政类

  1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到院系(部)检查工作的记录及整改方案

  2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批复、会议记录

  3开展各类重要学术活动和工作调研的文件材料

  4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协作材料

  5基础数据统计、大事记及重要资料

  6师资建设规划

  7学校及本院系(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

  8学生二课活动材料

  9毕业生合影照片

  10学生思想工作、奖惩等材料

  11内部自办的刊物、简报

  12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教学类

  1专业综合培养计划、教学执行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总课表

  2院(系)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册及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定、计划、总结

  3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4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的请示、报告、批复(复印件)

  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成绩汇总

  6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评审意见、优秀实习报告、总结

  7教师工作量核算表及相关登记材料

  8教学检查、评估和各类教学竞赛评奖材料

  9修改教学执行计划审批单、教学日历、典型教案

  10各专业校考课程试卷样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11学生原始成绩单、期末考试试卷、期初补考试卷,试卷分析,更改学生成绩申请单,系考课程评分依据

  12本部门任课教师名册、班级学生名单(各学期学籍异动后的空白名单)、各学期学籍异动资料(各类审批表及汇总表)

  13各专业毕业答辩工作计划、总结、答辩记录

  14学科竞赛有关材料(通知、进程安排、试卷、结果)

  15有关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的方案、评估材料

  16实习基地建设有关材料

  17听课记录等有关材料

  18各专业教材使用一览表,本院系(部)教师自编、主编教材、教学指导书、实习指导书样书及获奖情况

  19教学改革方案、项目评奖材料

  20实验室任务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21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研究生工作类

  1学校及本院(系)研究生工作发展规划、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方案

  2学校及本院(系)研究生学位工作、学科建设的规定、办法、条例

  3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申报和管理工作请示、批复、检查、评估材料

  4本部门研究生工作计划、总结及各类统计表

  5院(系)级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册及会议记录、决议

  6研究生导师名册

  7研究生培养工作量核算材料

  8硕士学位答辩工作计划、总结、答辩记录、毕业审批及学位授予材料

  9研究生学位论文及题目、成绩汇总

  10研究生教学专题会议记录、纪要

  11研究生奖惩及学籍处理有关材料

  12研究生名册

  13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科研类

  1院系(部)教职工科研项目、著作、作品及发表论文一览

  2学校及本院系(部)关于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3教师申请专利的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复印件)及统计表

  4教师科研奖励有关材料(包括奖状、证书复印件)

  5教师科研项目和成果应用于教学过程及学生培养的有关材料

  6教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记录、决定等材料

  7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设备类

  1开箱记录及装箱单

  2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3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4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

  5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

  6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

  7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8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

  注:此类特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材料

篇5: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原中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学校的档案工作,有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档案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原中工学院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人事管理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产生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进行科学管理、教学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在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五条档案材料是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建设及各项管理工作的真实反映,是继续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全校教职工有保护档案并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二、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学院办公室。学校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1~2名兼职档案员。

  第八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的各类档案,并对各立卷单位兼职人员的业务实行指导、督促、检查。兼职档案员接受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档案管理

  第九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学校档案分类方案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我校公文处理办法及相应规章制度,准确、完整地将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积累的文件材料,按时向本部门或综合档案室移交。

  其中,职能部门和按年度归档的部门档案,应在次年5月30日前归档;教学部门和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档案,应在次学年11月1日前归档;科研、基建等部门档案,应在项目鉴定完成后6个月内归档;财会档案应在财务部门存放3年以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实行由文件形成部门及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在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后,兼职档案员必须将应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根据其自然形成规律和内在联系,按照《原中工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后,按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二条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应遵照《原中工学院文件材料归档流程》和《原中工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方案》的规定执行。归档文件的材料载体应符合《原中工学院各类归档文件载体使用要求及书写规范》

  学校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三条 原中工学院档案共分十大类: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类、产品类、外事类、基建类、设备类、出版类、财会类。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或综合档案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党和国家机密,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涉及查、借阅他人的科研课题的需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综合档案室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和信息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原因确需使用原件的,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最长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综合档案室对外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制定。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突出的服务业绩、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将给予处理:凡是不按规定归档的,取消该部门和责任人的评先资格;对档案造成损坏的,将视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后果特别严重,违反了《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有以下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档案的;

  2.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按规定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5.倒卖、出卖档案的;

  6.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7.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纺织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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