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管理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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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管理规定

  商场管理规定

一、营业现场管理要求

  a、营业环境

  1、衣冠不整者、吸烟者、携带宠物者、小商小贩、乞丐等闲杂人员,商场保安要谢绝进入商场营业间。

  2、内部员工不准在营业时间内穿工作服在营业现场勾肩搭背、大声谈笑、哄闹穿行。

  3、严禁商场内部员工在营业时间、营业现场因任何原因产生纠纷、吵闹,造成聚众围观。

  4、播音室必须按商场统一规定和工作纪律要求安排节目内容进行广播。

  5、广播以柔和、优雅的轻音乐为主,营造轻松的购物环境,不得播放节奏性强的摇滚乐,以防影响顾客购物情绪。

  6、视听陈列商品非顾客购买调试需要,严禁大音量播放,不得影响广播营造的商场总体音响氛围。

  b、广告宣传

  1、商场各大门口宣传、广告条幅,必须经商场登记,报请商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安排张挂。

  2、严禁在营业现场悬挂任何大幅宣传条幅或横幅,以保证营业现场整体视觉效果。

  3、业务促销广告招贴必须由商场统一安排制作,并按统一规定吊挂。

  4、各柜台使用的商品信息必须使用商场统一设计制作的信息纸,并按规定位置进行吊挂。

  5、商品信息内容必须由专人规范书写,统一字体。

  6、严禁各柜如出现个性商品宣传招贴或宣传撑牌。

  7、各柜台、厂家商品广告宣传印制品必须经商场管理部按《广告法》审查批准,按指定位置放置。

  8、严禁各商区、各柜台擅自在营业现场自行发放任何商品宣传广告印制品。

  c、通道设置

  1、营业现场主通道设置距离原则上2.5米--3米,两边副通道1.8米。

  2、严禁各部门因任何理由占用营业现场通道。

  d、柜台设置

  1、各区柜台布局不得随意变动。确因业务需要,可在规定的经营场地内提出调整方案,报商场管理部和经理审批后实施。

  2、不得在营业规定范围以外擅自增设摊点及花车。

  3、各区开架柜台能透视的货架高度设置不得高于1.6米,保证流动性、开放性。

  4、货物摆放要严格控制数量及位置,不准越位、越线,影响柜台的通透性。

  e、场容卫生

  1、商场定期对营业楼外墙和门窗、玻璃幕墙等进行清洗,对地面进行打蜡抛光,对营业设施和设备定期打扫卫生,做到制度化、常效化。

  2、各区应坚持每日一小时和每周三一大扫制度,商场在每周四进行集中性专项陈列卫生检查。

  3、营业员应做到随时有脏随时扫,柜台、货架等营业设施每天营业前要擦、抹一遍,营业中随脏随抹,保持清洁、无灰尘。

  4、柜台内的垃圾和废物要在保洁员到柜台收取才可送出柜台或打烊第二遍铃响后清扫出柜,营业中柜台有营业垃圾而保洁员来不及收取的,柜台营业员要生动送至保洁组,柜台前严禁堆放营业垃圾、废弃包装物。

  5、营业员不得向柜台外抛扔纸、包扎绳、包装箱、废弃物,不得向地面泼污水。

  6、保洁员负责所属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必须着商场规定岗位工作服、佩戴规范保洁工号进行保洁工作,确保保洁区域的地面、墙面、顶面、柱面、镜面、电梯、楼道无杂物、无垃圾、无积垢、无广告张贴、无卫生死角。

  7、保洁员不准在营业现场摊位就座或两人以上聚集聊天、讲话

  8、营业现场明显处不得放置保洁用具及垃圾袋,垃圾桶必须保持封闭式,严禁营业时间内在营业现场进行垃圾、包装物、废弃柜台、货架的集中分类、清运。

  9、坚持保洁卫生联保联包双举报制,营业员和保洁员相互监督,举报违反场容场貌管理和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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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营业现场内,凡顾客视线能涉及到的范围,均不得堆放成箱、成件货物及废弃的货架、柜台等物品。

  11、营业现场(包括办公室、后场、通道、大门口、仓库)不得推、骑、停放自行车,不得在下班前后把自行车停放在营业现场。

  12、厂方散装送货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作印有“ 送货包装”字样的包装袋,并从专用通道运行,禁止裸装零散肩挑。

  13、在营业时间内,非商场全局统一安排并事先报请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功能区、柜台不得在营业时间进行柜台调整、货架搬动、机械设备的停运保养或危及顾客安全的作业(急修除外)。

  14、商场内部员工营业时间必须从员工专用通道通行,不得与顾客挤占楼梯。

  15、商场统一布局、置放的公共设施、道具、服务设施,任何部门不得移动、挪动。

  16、非经商场统一布置、审批同意,任何部门、柜台人员不准在营业间墙壁、柱子上敲、钉、张贴,损坏墙面、柱体,影响现场整体环境效果。

  17、各区和个人不得更改、移动营业现场公共图形标识及导购系统装置。

  18、营业间区域通道、分界线、公共场地的地面拼花图案不得覆盖任何物品。

  f、商品陈列

  1、商品陈列由各区自行管理,业务部、商管部进行指导.

  2、商品陈列应根据季节和市场变化及时变换陈列形式,达到特色展示性、艺术美观性、消费引导性和标签规范性的要求。

篇2: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场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必须由商场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长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点;中班——15:00~23:00点;大夜班 ——23:00~次日7:00点。

  第四条:商场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1次的处分。

  第六条:商场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鄞情况报告商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鄞奖金及填报员工核表。

  第七条:营业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

  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间,否则按外出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鄞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鄞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鄞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鄞者,获得全鄞奖金100元。

篇3: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商场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场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必须由商场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长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早班——6:30~19:00点;晚班——7:30~21:00点;

  第四条:商场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点名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1次的处分。

  第六条:商场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鄞情况报告商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营运部,营运部据此核发全鄞奖金及填报员工核表。

  第七条:营业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间,否则按外出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鄞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1次者扣发全鄞奖50%,达3次者扣发100%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鄞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营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鄞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鄞者,获得全鄞奖金100元。

篇4:商场商铺写字楼招租人员管理规定

  商场、商铺及写字楼招租人员管理规定

  1、上班必须准时。不准迟到、早退,上下班须打卡,外派驻招租处人员须用现场直线电话向考勤员报到。不准无故旷工,如有外出,应先向项目主管请假,然后登记“员工外出登记表”,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2、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工衣。工衣必须整齐干净、无污迹和明显皱褶;扣好纽扣,结好领带,领花、衣袋中不应有过多物品;皮鞋要保持干净、光亮;

  3、 头发必须经常修剪。男招租人员的发脚长度以保持不盖耳部和不触衣领为度,不得留胡须,要每天修脸;女招租人员不宜留披肩发,头发长度以不超过肩部为适度;长发者必须将头发挽起;

  4、面部妆容必须大方、自然。女招租人员化淡妆,但切忌浓妆艳抹,不许纹眉,不得涂有色指甲油,不得佩带除手表、戒指之外的饰物,忌用过多香水或使用刺激性气味强的香水,总体要使人感到自然、美丽、精神好;

  5、口腔必须保证清新,不应有异味。上班前不得吃浓烈异味的食物,要勤洗手,勤剪指甲,指甲边缝不得藏有脏物,不得留长指甲;

  6、姿势端正。在前台前就坐时,必须保证身体端正,不得歪斜,不得有其它懒散姿势;起立及行走时,必须动作迅速,不得拖泥带水;

  7、在对客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僵硬、紧张和恐惧等表情,应热情主动、精神饱满和风度优雅;对不同类型的顾客(投资者、炒家、租户、同行)要善于判断,并有所侧重地表达,应适当采取灵活有效的营销策略,把重点放在租户和投资者上;在介绍项目情况时,应有针对性地介绍目前主推产品,突出其特色和优势,增强顾客营商信心,耐心认真解答客户的询问;

  8、不准在接待顾客过程中挑客、抢客;

  9、不得在招租现场用餐、玩牌、下棋、打闹、吃零食、吸烟、看报及大声喧哗;

  10、接听电话必须有礼貌,言语清晰、音调适度、优雅;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私人电话通话时间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严禁在接待顾客时接听私人电话;

  11、招租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客户来访登记表》和《每周租赁工作总结》,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12、招租现场前、后台除摆放招租资料外,不准摆放其他杂物,应保持前台整洁;招租人员不得坐在客人座席上;所有闲杂人员均不得停留在销售现场;

  13、必须保持模型、展板、销控图、招租资料与招租阶段相吻合,如发现不妥,要及时更正。

  14、招租现场地板、墙面、天花、灯具、饰品、玻璃、台椅、模型、展板、音响、及其他物品必须保持清洁,必须有专职人员不间断地搞清洁卫生;

篇5: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一、含义

  “先行赔付”是指消费者在商场消费。因经营商户所售商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经过确定需要赔付,而经营商户拖延、拒绝时,由商场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的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体系。

  “先行赔付”主要是指本商场商户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相关规定经商管部协调、裁定,商户应无条件为用户修复或更换,而商户拖延、拒绝解决时,才由商场惊醒赔付。

  二、“先行赔付”基金的设立

  “先行赔付”基金100万人民币。资金来源:

  1、商户按合同规定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2、 家居自筹资金

  三、先行赔付的条件

  先行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消费者在本商场购买的商品,并能提供加盖所售商户的销售清单等有效凭证。

  2、商户在承诺期内不执行本商户的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条款(如商户没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包”条款及 家居商品退换货及保修规定执行)。

  3、经相关质检部门对产品的检测鉴定,确认商户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 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投诉部门调解、裁定商户应对消费者进行赔付,而商户拖延、拒绝或已撤场联系不上的。

  四、赔付范围

  1、要求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应先与商户协商,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对经营商户处理不满意,

  到 家居商管部投诉,同时对质量问题就地主张负责举证。

  2、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派专人进行质量鉴定,以分清质量责任,对商场无法 鉴定且商户与消费者双方在经过协商达不到共识时,应到指定的质检部门按相关产品的

  标准进行检测(相关费用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当确定质量问题由商户承担时,先由 家居就具体的赔付形式(修复、更换、现金赔付)额度、时间等进行协调。

  ① 接受调解并达成一致,由商户直接向消费者赔付。

  ② 当消费者接受调解,商户不接受调解。 家居发出“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通知商户限期无条件执行。商户在限期内不执行,切未主动向相关投诉调解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裁定的,由 家居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③ 当事商户接受调解,而消费者不接受调解。消费者可向工商12315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家居按工商或消协的裁定执行。

  3、当确定质量问题由商户承担时,而商户已经撤场无法联系上时,由 家居直接与消费者协商。

  ① 当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由 家居向消费者赔付。

  ② 当不接受协商意见,消费者有权向工商123515和惠州市消协进行投诉, 家居按工商或消协的裁定执行。

  4、“先行赔付”范围是以因商户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等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五、非“先行赔付”范围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经营户负责运输送货或拆装而在该环节早成损坏的。

  3、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4、购物时,商户明确告之消费者商品存在着瑕疵而作特价处理。

  5、超出“三包”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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