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四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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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四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四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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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篇2: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二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二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篇3: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5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5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篇4: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四条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委员会对市区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经营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

  第六条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七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配建停车场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

  (三)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围内的。

  第八条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第九条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施的设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按设置方案安装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和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手续,市城市管理和园林部门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设置方案,统一施划标线、安装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

  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标志、标线清晰醒目;

  (二)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施划停车区域、安装停车场标志。

  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道路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安装。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用授权、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期限、收益分配比例、票据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设置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向经营者发放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经营者持特许经营协议和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办结相关手续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将确定的道路停车场交付经营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或接受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挂靠;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四条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票据。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三章道路停车场的经营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后,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减停车泊位和面积,确需增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配建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撤除,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二条

  道路停车场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拔。

  第二十三条

  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设置的停车场,其中道路红线外业主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或区域,业主单位可以自用或经营。

  第二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公安交管、财政、监察、工商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道路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撤除,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设备及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监察、法制、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道路停车场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虽在业主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道路停车场设施是指停车场标志、标线、公告牌、隔离护栏、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等。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星级酒店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

  星级酒店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

  1、**停车场停车位均在多层、架空层、高层地下车库,业主、住户车辆依就近原则停放。

  2、丹枫白露停车场使用智能系统控制车辆出入口,入口使用住户ic卡和临时卡,出口由安全管理员依卡中记录,核对后合理收费。

  3、车辆安全管理员必须熟悉车场智能系统的性能、使用方法。

  4、车辆安全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停车场管理规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证车辆安全,维护车场良好的停车秩序。

  5、车辆进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车,排列整齐,不得阻塞通道,车管员认真核查车型、车牌号,避免出现差错。

  6、了解和掌握车主的车型、车牌号、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楼层、房号等等,以便于识别。

  7、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场存放,以免发生意外。如有车辆违反此规定进场时,应立即令其开出车场,并立即报告管理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8、车辆安全管理员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智能控制中心,并注意其事态发展,交接班时叮嘱接班人注意,并记录在交接登记薄上,同时将其它需注意的事项记录在登记薄上以备查。

  9、车辆安全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收卡制度、收费制度、坚持原则,不得,如:不开票停车,乱收费或不收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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