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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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物资申请计划

  第一条

  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设计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调查等,按工程件名分别提出申请计划,报客专中心物资主管部门审核,经客专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而造成重要物资积压、减少或变更时,项目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计划,报客专中心物资主管部门审核,经客专中心领导批准后生效。由于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部负责向建设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及追加经济补偿等事项。

  第二章物资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零星购料除外)必须签订合同。

  第四条

  施工生产中主要设备(如通信、信号设备;干线光、电缆、信号电缆等)和大宗物资由客专中心实施采购;对一些采购程序简单(如业主、总包单位已经招标和确定的施工物资等)和供应渠道明确的物资,由项目部实施采购;采购合同由客专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施工工程中一般物资,由项目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度,按计划分期分批自行采购。采购合同报客专中心备案。

  第三章物资采购原则

  第六条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效益原则。

  第七条

  坚持“质、量、价、时”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客专中心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客专中心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采购。

  第九条

  应选用(特别是铁路信号工程)经相关权威部门认证通过的产品,业主或设计推荐的产品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如业主或设计推荐的产品不符合上述要求,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和设计沟通,由业主或设计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使用,相关资料送客专中心相关部门长期保存。

  第十条

  项目部采购的设备材料,其采购价不得超过工程管理部门公布的设备材料采购指导价。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供应客专中心、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的生产经营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提供的资质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投标项目必须属于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税务登记证;

  4、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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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鉴定证书;

  6、与投标项目一致的相关业绩说明。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应整理、收集并保存供应商资料,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工程管理部门并负责各项目部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汇总,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认真做好采购物资市场询价工作和物资采购中标单位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合同评审,合同的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签约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履约能力;

  3、是否具备签订合同必要条件;

  4、从工程质量、工期、资金、成本效益等方面评审合同风险;

  5、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第十七条

  重大物资采购合同,除了评审外,有关合同条款还必须经过客专中心律师审核,方可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客专中心规定的合同文本或工商局的标准合同书,须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第十九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实施和管理,由客专中心管理部门管理的合同,合同款项的拔付,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最终由客专中心总会计师批准或总经理方可支付合同的有关货款。

  第六章现场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按客专中心有关规定,配置专职材料管理人员,设置现场料库,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对工程物资的现场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项目部的现场物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材料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物资到达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材料人员负责批准的零星材料采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物资检验应按客专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配合质检员进行物资的进货验证、检验,确保采购物资质量。采购物资发现质量问题,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解决。

  第二十六条

  物资到货的点验、领用、处置的流程和规定:

  1、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填一式二份材料点验单,由该采购人员和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物资主管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点验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2、项目部应根据要求建立材料管理账册,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材料物品分类管理。

  3、领用时填写一式二份材料领用单,一份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一份作为材料保管人员的进出库手续。料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在途单或者发票做好点收工作,根据点收单和领料单按月填制库存物资动态表,做到账账、帐表、帐实相符。

  4、存货按季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生数额较大的盘亏、毁损,所在项目部应查清原因,及时报告客专中心物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现场料库应严格按客专中心物资管理规定,做好库存物资的仓储、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剩余物资或废旧材料根据物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或调剂使用。

  第七章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客专中心监察审计部门为物资采购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计划编制、审查供应商的资格、选择和招标采购方式、谈判和评标、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商品以及结算货款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除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还可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后监督,以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客专中心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客专中心利益的行为向客专中心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客专中心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客专中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客专中心直接管理固资机具设备,客专中心对项目部实行租赁管理。

  第二条

  租赁时,项目部应填写“机具设备申请计划”,报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客专中心主管领导批准,项目部至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条

  客专中心直接管理的固资机具设备的移交:固资机具设备必须是合格的固资机具设备;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交接时,必须填写固资机具设备借还单,一式二份(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一份、使用人一份)。固资机具设备借还单见附表。

  第四条

  租赁客专中心直接管理的固资机具设备使用结束后,租赁单位应向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交接验收。

  第五条

  费用结算。租赁费按季结算,按月为计算单位,超过十五天的按月计费,不足十五天按半月计费。

  第六条

  客专中心直接管理的固资机具设备租赁费须经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和项目部负责人双方签认,签认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超过签认时间作默认处理。签认后的结算单交客专中心财务进行费用的结算。

  第七条

  在项目部的固资机具无法满足施工生产需求时,也可向外单位实行短期租赁(一年以内),并签订机具设备的租赁合同,并报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等方式变相购买固资机具设备、仪器仪表。

篇3: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设备的购置

  第一条

  根据客专中心施工生产计划、规模及现有机具设备数量和技术状况,编制机具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申请,报客专中心计划部门。

  第二条

  计划部门按客专中心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编制客专中心年度预算,经客专中心领导批准后下达至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申请计划批复情况负责购置、组资归档。

  第三条

  严禁擅自购买或超计划购买固定资产类施工机具。

  第二章仪器仪表的购置

  第四条

  根据客专中心施工生产计划、规模及现有仪器仪表数量和技术状况,编制客专中心直接管理的仪器仪表年度购置计划申请,在客专中心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召集财务、技术等有关科室参加,经过严格的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作出仪器仪表购置计划。报客专中心办公会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已确定购置的仪器仪表,要认真选型、选厂。仪器仪表管理部门应根据仪器仪表的技术指标选择那些性能好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等经济效益高的仪器仪表。同类产品的选型、选厂应尽可能集中,以便于管理、修理和计量。

  第六条

  仪器仪表选型、选厂后,仪器仪表管理部门应派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熟悉业务,了解行情,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计划执行。采购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执行合同的有关事项,填写清楚,如供货日期、价格、验收事项、付款方式、运输要求等,以便供需双方认真执行。对购置仪器仪表不符合使用要求、质量低劣等主观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于经济、行政处罚。

  第七条

  仪器仪表购入后由仪表管理员开箱对外观检验。安装箱单清点技术资料、附件及备件,并进行详细登记。如发现外观破损、技术资料、附件及备件不全,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同时与生产厂或经销商联系,查明原因,补全缺件。进口仪器仪表要及时通知商检部门出具证明报负责进口的客专中心处理。对外观完好无损、资料、附件及备件齐全的,由仪表管理员填写仪器仪表送检单进行送检。

  第八条

  检定合格应将检定合格证书及检定测试报告,交仪表管理员做资、编号、建卡入库。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检定人员将信息反馈到仪表管理员。仪表管理员应立即通知资产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立即同生产厂或经销商联系,采取返修、调换等措施。若仪器仪表质量低劣,无法达到技术指标,应坚持退货,以免造成经济损失。仪器仪表检定应力争在托收承修期及索赔期内完成。进口仪器仪表在检定前要认真翻译主要随机资料,并认真消化使用说明书,了解仪器仪表的性能、技术指标、测试方法后,方能通电检查验收。如有问题及时报负责进口的客专中心处理。

  第九条

  新购置的仪器仪表经检定合格后,仪表管理员应按仪器仪表分类及统一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建账、卡、录入电脑,具体如下:

  1、仪器仪表入库时,附件装入附件袋,随仪器仪表存放。备件由仪表管理员分类存放,以备后用;

  2、制作统一编号标记,并固定在仪表上标明显处;

  3、将检定测试报告、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等归档保管;

  4、填写新建固定资产(验收)交接纪录表,一式五份,经客专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资产财务部报销,列入固定资产;

  5、按照仪器仪表分类建立总台帐、卡,注明统一编号、出厂号、名称、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单价、购入时间及主要附件;

  6、低值易耗仪器仪表除填写低值易耗品点验单,经客专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资产财务客专中心报销外,其他管理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同。

  7、仪器仪表统一编号后不得重复,帐、卡建立后不得涂改,以备检查。

篇4: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设备基础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标准化

  管理制度——物资设备管理

  京沪高速铁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部

  目录

  设备基础管理制度2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6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9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1

  机械物资设备进场检验制度17

  材料保管、发放制度19

  材料消耗登记制度24

  设备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章设备的申请

  第一条

  项目部根据本项目施工生产计划、规模,编制本项目机具设备计划申请,报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

  第二条

  项目部不得自行购买固定资产类的施工机具设备。

  第三条

  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根据本客专中心现有机具设备数量和技术状况,统一调配。

  第四条

  项目部根据客专中心统一配置的机具设备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第二章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

  项目部应按照:“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制,以确保正确使用设备和落实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设备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操作设备。并做好运行记录;

  2、经常保持设备整洁,按规定加油,保证合理润滑;

  3、遵守交接班制度;

  4、管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5、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自己不能处理的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负荷、超性能使用设备;

  2、擅自拆卸设备上的附件;

  3、擅自将设备转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4、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设备交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

  设备维护是为了保持设备的正常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寿命所必须进行的日常工作。使用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各级维护应严格执行,不能遗漏,不得拖延,不得以修代保。

  第九条

  设备维护分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两类。项目部必须做到制度化。

  第十条

  设备维护必须达到四项规定要求:

  1、整齐。工具、附件放置整齐,设备零部件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线路、管道完整;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部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标明亮,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制;遵守操作、维护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监测异状,不出事故;

  5、日常维护由设备操作者进行,必须做到:

  ①使用前的检查,按规定加注润滑油。确认正常后使用设备;

  ②运行中的检查,注意观察其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③使用完后的检查,停机后15分钟左右时间认真清扫,擦拭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纪录。

  第十一条

  定期维护由操作者进行,每季一次,每次作业时间约为三小时/台。具体要求:

  1、内外清洁,呈现本色;

  2、油路畅通,油标明亮;

  3、操作灵活,运转正常;

  4、做好维护记录,维护人、验收人签字。

  第四章设备的修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管理的固资机具设备大修、主要总成大修,和固资机具设备的一般修理或运行性修理由项目部负责。

  第十三条

  固资机具设备的各类修理,应附修理清单(包括:主要配件、价格、数量等),并报相应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租赁退还由客专中心管理的固资机具设备,经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检查后,确定固资机具设备维护类别及修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其维修费用经租赁单位确认后,由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通知租赁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疏于保养,致使固资机具设备损坏或发生机械故障,其修理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设备的报废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施工机具设备效用,项目部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严格审查把关,认真做好各自管理的固资机具设备报废工作。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应予以报废

  1、机具设备折旧费已经提完,并符合下列条件者:

  ①寿命已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无法修复的;

  ②元件老化、无修理价值的。

  2、未提完折旧的机具设备,需详细说明报废原因:

  ①由于型号老旧,无法用于施工生产的;

  ②因各种事故,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第十八条

  项目部管理的机具设备报废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列出报废机具设备清单,报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技术分析评价,逐台进行技术坚定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拆除”,一式四份,报客专中心领导批准。

  2、批准后,客专中心设备主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销账销户;

  3、报废机具设备的处置应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篇5:建设公司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建设公司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第一条 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熟练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要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位。

  第三条 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完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立即上报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可施工。

  第四条 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五条 作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者不听劝阻,负责人可令其停止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发生工伤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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