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经年月日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及管理区域
1.业主大会名称:东湖家园社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东湖家园二区一幢。
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地址及附图:另附):
3.物业类型:住宅
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27.23万平方米;总户数4542户,建筑物总面积 394847.19 平方米,
第四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小区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成立的有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他机构,如监督机构、小区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明确规定,但其他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本区域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六)审议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筹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审议决定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四)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三条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亡故,且该房屋所有权尚未进行转移登记的,按照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位在先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代理人,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如果无法推选的,则由居委会或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予以指定。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名代理人最多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3名业主的委托。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
第十六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因本区域业主人数较多,故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权数、内容以书面形式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或表决单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四)回收统计意见或表决单。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回收征求意见书或表决单,进行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拟定选聘物业管理的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八)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九)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及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二)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三)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存档;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使用等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年龄在7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设施;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人数为7人,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到期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九)鼓励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十)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将业委会委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经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以上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应由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印章应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壹万元;
经费收支账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具体用房配置位置、面积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湖家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20**年4月15日
篇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2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居住区域业主代表人数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总面积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会送达表决票113张,占业主人数100%,占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表决结果如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票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上述规约将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篇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关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根据业委会和全体业主代表协调会的协调意见,就完善议事规则条款提交全体业主表决等事宜等三个议题,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区张贴的,就 “事项2”:
组织全体业主进行议事规则完善增加“参与率”条款和延续代表大会运行的表决,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决结果的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增加第4项:“全体业主和代表大会的有效表决,应同时满足已投票面积票权和人数票权分别超过小区两项总票权的50%”。
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按照本项议题的表决结果履职运行。”
从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满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决参与满足“人数-面积”双过半;投票的票数为人数权3758人,面积权371834.59平米,参与比例分别为人数权63.06%,面积权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决参与率条款,确认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为人数权50.93%,面积权43.25%。依此前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已送达未投票计入已投的多数票,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同意“增加第4项条款”的人数权和分别为87.87%和90.44%。本次临时会议关于针对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特此公告。
说明1、5个片区(北区、单身公寓 商业街、睦邻居、新北区、友邻居)统计总人数5959户、专有总面积704085.68m2;
说明2、5各片区参与投票统计比例汇总为:
确认增加 维持不变 弃权 总数
单身公寓: 人数 720 36 197 953
面积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邻居: 人数 325 72 21 418
面积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邻居: 人数 565 70 60 695
面积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区总和: 人数 3035 356 367 3758
人数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积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积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说明3、本公告张贴公示7日,请全体业主对可能的疏误,在公示期内向秣陵街道物管办书面提交。
附:全体业主表决结果清单见展板张贴的附件
z花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