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售后公有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保修期期满是指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日期为准满五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两共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使用
第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为防止开发企业对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的两共维修项目分摊费用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两共资金的使用,开发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全额垫交未售出商品住宅或公有住房两共资金。
第八条 使用程序
(一)有物业公司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及维修工程由物业公司负责;没有聘请物业公司的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及维修工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既没有物业公司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代表负责(业主代表应不少于三人)。
(二)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使用建议,自管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的业主代表提出使用建议报房管事业服务中心审核。
(三)房管事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留存影像资料,审核是否可以使用。
(四)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做出工程预算,并进行公示,向业主告知,同时提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讨论通过,通过时必须有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签字表应附业主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在聘请施工单位时,一定要以招投标形式选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社区、房管事业服务中心监管,否则,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责任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自行承担。
(六)施工过程中,房管部门将会同街道社区、质检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对施工情况、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七)施工结束后,由房管部门、街道社区、质检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联系相关部门作出决算,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七天,如无异议,以书面形式(附业主签字表)向房管部门申请支取两共维修资金。
房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到实地核实,对工程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审核通过后,按工程决算总额支取两共维修资金。
(八)支取审批,首先由物业股负责人初审同意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由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支取。
(九)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十)两共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应缴额的30%,应补足30%,分户缴交按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续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要求小区业主签字时,业主签字表必须留有经办人的签名和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以及业主的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两级回访制度。业主签字表内的所有信息填写必须真实、准确,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支取两共维修资金前,由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签字情况(按30%抽取)进行入户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做详细记录交房管事业服务中心。房管局接到核实记录后,由物业股进行二次回访,将核实情况做详细记录,核实情况属实,方可审批支取两共维修资金,否则不予支取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非住宅的两共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两共维修资金支取监督电话:6621957
篇2: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朝房物〔2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商品房住宅及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商品房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五条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按照20%以上业主的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本行政区域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后,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向区房管局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提交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包括: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复印件;
(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的业主大会决议;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产权清册。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买受人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从其所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买受人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区房管局申请列支;
(五)区房管局审核同意列支申请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分中心。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三)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六)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三)工程预算书;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六)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书应当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或经过相应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无申请单位的,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按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篇3: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2010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房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为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房屋维修难问题,根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修改)、《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物业维修基金和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
二、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产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监控设施、公共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添置,视同共用设施设备的改造,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www.pmceo.com,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后,可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为首期资金的70%。在该比例限额内,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确定具体使用额度。
四、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表决权。
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额度内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指的一定额度和一定情形,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约定。(www.pmceo.com)
六、不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七、拨付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足1万元(含)的,凭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的书面报告,可免予审计;维修工程决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八、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