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cr-20**-01022
衡政办发〔20**〕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新发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474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2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取范围及标准附件:
衡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征收范围 拟定标准 备 注 1.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和
机关事业单位 0.3元/吨(用水量),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收取 低保等特殊群体免收 2.机关事业单位 0.3元/吨(用水量) 由单位支付 3.营运交通工具 (1)中巴 8元/辆·月 (2)的士 4元/辆·月 (3)货车 10元/辆·月 (4)大客 8元/辆·月 (5)船舶 180元/船·月 4.厂矿企业、宾馆、招待所、医院、车站、码头、院校、驻军等部门 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垃圾处理费98元/吨(含收集37元/吨、运输23元/吨、处理38元/吨三个环节) 5.经营场所 (1)餐饮业 0.5-1.5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2)茶座、酒吧、网吧、休闲、保健、美容美发 0.5-1.0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3)修理、洗车 1-1.5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4)废品店、冷作加工、广告装璜、临街诊所 1元/㎡·月 (5)花店、水果店 1元/㎡·月 (6)屠宰场 0.3元/头 (7)煤场、洗灰场、沙石场 2元/㎡·月 (8)停车场 0.3元/㎡·月 (9)早、夜市、摊点 2元/天·点 (10)其它经营场所 0.5-1元/㎡·月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11)市场(含超市及各类专业市场) 1.2元/月.m2或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注:地段分类及分档次计收方法:
1、一类地段为雁城路以北、明翰路以南、红湘路以东、京广铁路以西的范围。
2、二类地段为湘桂线以北、蒸水南堤以南、光辉路以东、衡茶路以西除一类地段以外的范围。
3、三类地段为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4、表内按地段分档次计收的项目按一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上限,二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中间值,三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下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18日印发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浏阳市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2014)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27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服〔20**〕9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征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执收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凡在城区(含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浏单位、生产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本次对居民开征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不实行随水代征。对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征收标准仍按8元/户·月收取。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及其他经营场所、营运车辆、建筑施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物业管理机构上门征收;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门征收。其他项目如营运车辆、渣土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交通、住建等部门代征。
四、相关优惠政策:凭有效证件及证明,对五保户、低保户实行免征,对特困户、烈属实行减半征收。
五、征收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收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令157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执行时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年1月1日起开征。
附件:浏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26日
附件
浏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项目 |
对象 |
标准 |
征收方式 |
居民 及企 事业 单位 |
居民 |
8元/户·月。 |
上户征收 物业代收 |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驻城办事处等 |
1、按单位在城区的在册人数8元/人·月; 2、办公区域按使用面积每50㎡为1户,每户每月8元,不足50㎡按1户计收。 |
上户征收单位统一交纳 |
|
学校 |
1、按单位在城区的在册人数8元/人·月; 2、教学区域、教学场所、办公区域按使用面积每50㎡为1户,每户每月8元,不足50㎡按1户计收。 |
上户征收单位统一交纳 |
|
厂矿 企业 及经 营性 场所 |
营业、生产加工、医疗、服务等经营性场所和教学场地(包括仓库和办公场地) |
按使用面积分段累计征收,15-30㎡(含30㎡)的,按1.7元/㎡·月(不足15㎡按15㎡)计收;超出30㎡部份按0.7元/㎡·月计收。 |
上门征收 |
餐饮、娱乐等营业性场所(包括仓库和办公场地) |
按使用面积分段累计征收,15-30㎡(含30㎡)的,按2.5元/㎡·月(不足15㎡按15㎡)计收;30-1000㎡(含1000㎡)的,按1.5元/㎡·月计收;1000㎡以上部份按1.0元/㎡·月计收。 |
上门征收 |
|
水果、生鲜、农贸市场 |
按使用面积2.5元/㎡·月计收;400㎡以上部份按1元/㎡·月计收。 |
上门征收 |
|
售货亭、电话亭、流动摊点 |
包月为20元/月,按天缴纳的为1.5元/天。 |
上门征收 |
|
有奖募捐、宣传促销、开业庆典等户外活动 |
按占用面积1.5元/㎡·天(不足50㎡按50㎡)计收。 |
上门征收 |
|
营运 车辆 |
运输基建材料的车辆 |
2吨以下的每月每辆30元;2吨以上的(含2吨)每月每辆35元。 |
委托交通代收 |
客运车辆 |
每月每辆20元。 |
客运代收 |
|
建筑 施工 渣土 及 其它 |
建筑施工 |
按建筑面积0.04元/㎡·天计收(计费时间以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期为准);拆除各类建筑物按1元/㎡·天计收。 |
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或上门征收 |
装修各类建筑物 |
按实际装饰效果展开面积1.5元/㎡计收,拆除各类建筑物按1元/㎡计收。 |
上门征收 |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 |
自行选择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的,按1.5元/立方米计收;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30元/立方米计收。 |
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或上门征收 |
|
装修垃圾运输服务费 |
按各类建筑物面积3元/㎡计收。 |
自愿委托 |
|
市政、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电力、水务、自来水等沿街作业 |
按2元/㎡计收。 |
上门征收 |
篇3:长沙市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价房〔20**〕15号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 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实施办法:
(1)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以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三级水量水价比例为:1:1.5:2。
(2)具体计收办法,根据水表结算到户情况不同,采取两种计收方式:
①、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 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 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的阶梯式水价由市水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计划制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水务局负责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为方便操作,原则上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数据由供水企业提供。
2、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二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四、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业集团制定后报我局备案。
五、我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七、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八、本通知发布后,原长价房〔20**〕47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房地字〔20**〕070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长价房函〔20**〕55号《关于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同时废止。
九、望城区水价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附件:
1、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2、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垃圾处理费 | 合计 | |||
自来水价 | 引水工程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31 | 0.20 | 1.51 | 0.75 | 0.02 | 0.30 | 2.58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17 | 0.20 | 2.37 | 1.05 | 0.02 | 0.30 | 3.74 |
行政事业 用水 |
1.05 | 0.64 | 4.08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1.35 | 0.64 | 4.38 | |||||
三、特种行业 用水 |
5.44 | 0.20 | 5.64 | 1.38 | 0.02 | 0.31 | 7.35 |
附件二: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分类 | 主 要 行 业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公益、公用事业: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用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等用水 |
工业企业用水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部队、学校生产性等用水 | |
经营服务用水 |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部队、学校等的营业性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营利性医疗单位;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 行业 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
篇4: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46号)精神,我市自20**年2月1日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凡在长沙市市区(不含望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长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
生活垃圾从收集站收集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或处理场所的费用,包含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生活垃圾产生单位。
二、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9号),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改革试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与水费合并收取的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供水部门采用“随水计征”的方式,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三、征收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5号)执行。
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5号)执行,即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水费免收6立方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具体负责征收监管工作,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档案,定期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报表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市城管执法、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每月10日前如实填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清单,定期核算和上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由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年5月15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15日
篇5:广州市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穗府规〔20**〕11号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