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 司”或“公司”)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z省档案管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 工贸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驻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人事档案指企业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 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 资源管理与开发、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
第四条 人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时要注意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企业各方面的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擅自销毁或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的主要人事档案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公司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章 归档
第七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综合办公室应收集公司员工的工 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 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归档要求:
(一)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 能归入人事档案。
(二)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 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凡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专人 负责监销。
(四)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五)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制作与装订,以便于查 找。
第九条 公司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综合办公室人事干事、组织干 事负责收集各部门的归档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材料按在职/退休、干部/职工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排架。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立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以及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核对,做到 档案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人事档案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凡需利用本单位人事档案的,必须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主管领导,经审批后方可进 行;应妥善保存重要、珍贵的档案,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五章 档案的传递
第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调离公司前全部归档后再做档案移交 。
第十五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好登记与审批工作,留存双 方交接单备查。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传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 单位派专人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收到接收单位调档函后,必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档案 转出后,应联系确认档案是否转到,并收取对方回执以防丢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 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 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 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 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 组织审查
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 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 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 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 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 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译着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 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篇2: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1.员工原始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
1.1《入职登记表》或附个人履历书
1.2《劳动合同书》
1.3身份证复印件
1.4学历/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1.5免冠照片
1.6《转正晋级调薪呈批表》
1.7《考核记录》
1.8《晋升调薪呈批表》
1.9《调动资料》
1.10表现优秀资料
1.11培训考核资料
1.1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13其他记录员工工作表现的资料
2.人事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借用规定:
2.1人事档案资料(包括人事电子档资料)属保密性资料,非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级以上人员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查询;
2.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查阅本部门属下的相关资料,不得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资料。
2.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2.4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或复印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允许后方可抄录或复印,抄录或复印的材料应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送回行政人事部处理。
2.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进行借阅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3.人事档案应按部门分类编号管理并保持及时更新,由相关人员专职管理;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期满由行政人事部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