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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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 分公司”或“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秩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zz石油(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z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与实施工作等各项事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分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等实施工作;

  (三)负责有关劳动合同相关的咨询及劳动争议事宜的处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

  (一)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原则;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类型、期限及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分公司人事应在职工入职30天内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劳动合同的签 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对于接到通知的新入职人员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分 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实际用工之日期间,分公司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 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分公司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 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 效证明或承诺书后方可签订,若职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 分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分公司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分公司将按“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 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员工花名册台簿、人事信息档案。

  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 分公司新入职员工按如下规定执行试用期:

  (一)普通员工入职: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 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二)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 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逾期者,作放弃转正处理 。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转正申请后,按岗位不同对乙方进行考试及考核,并根据乙方各 方面表现及业务能力,做出是否给予转正的决定。

  第十五条 转正决定分为二种:

  (一)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正式履行劳动合同。

  (二)经考核不符合甲方聘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凡做出上述任何一项决定,甲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的转正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进行,然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考 核结果拟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 职工应遵守分公司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内约定内容,确保其岗位 工作业绩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分公司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 充或废止,如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将采 用书面协议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变更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变更后 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分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签署解除协议(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由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职工发出《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 书》(见附件2),其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职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职工向分公司提前30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见附件3),分公司接到《解除劳动合 同报告》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间考核不达标或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二)严重违反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分公 司发现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分公司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和分公司解除或终止关系的员工必需完善相关的离职文书后,分公司给 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 同。

  第三十条 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分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见附件4) ;

  (二) 员工接到提示函后,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向企业提出《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见附件5);

  (三) 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 劳动合同,不续订的,可签订终止协议书(见附件6);

  (四) 劳动合同续签协商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 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为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 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如在辞职时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分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下 列损失:

  (一)分公司招收录用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分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分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员 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章 离职手续办理及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移交手续清单” 交至本单位综合办公室;

  职工所经营的分公司财物(含分公司发给职工本人的装备和工具等);向常借取的个人预支 款;已办、或未办完的事项;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所经办业务之各项材料(包括公 文、图书、技术资料等);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等相关手续等 。

  第三十六条 移交手续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出具书面 委托书一份。

  第三十七条 在上述手续未结清前,分公司将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 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职工各持一份。

  第九章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职工与分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员工应先同直接上级主管人员 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以促进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请求人事、企管等部门进行调 解,不满调解结果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并达成如下协议:

  协商一致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

  协商一致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甲方:

  年 月 日

  附件3: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报告

  本人×××(身份证号××××××),现因本人×××原因自愿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劳动 关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范本由本人参照以上内容手写。

  附件4:

  劳动合同到期告知函

  (身份证号码:)

  您与我公司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于 年月日到 期,现予以告知。

  (综合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分割线

  以上《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本人已收到无误。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企业名称):

  我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即将到期。我愿意/不愿意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由员工本人手写,于到期前15日内提交综合办公室。

  附件6: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 现因 合同到期个人不愿续签,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终止,

  终止,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终止。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 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2:lj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不含应届毕业生实习、外籍人员管理)。

  3.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管理职责

  4.1集团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监督各区域、各项目执行,负责行政五级以上人员与集团本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4.2各区域行政中心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各项目的执行。

  4.3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本项目行政六级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区域本部行政六级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域所在地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

  5.劳动合同管理

  5.1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则上,::各区域、各项目应统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与项目当地方政府规定有冲突的,可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稍作调整或采用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5.1.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岗位性质、入职年限,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短期性需要的岗位人员应首选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可选择签订与工作所需时间相对应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开荒清洁、短期使用的绿化工程人员、救生员、杂工。

  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人员:

  20**年1月1日以后入职者,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6-7年;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不足5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5以上不满8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8以上不满9年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龄在9年以上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3试用期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免试用期;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个月以内的,免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为公司服过且表现优秀的,经批准,可免试用期。

  5.1.4新员工应于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劳动合同。

  5.1.5续签办理程序

  人事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人部门评估合同期满的员工。

  集团本部、区域本部、项目房地产公司及其他系统督导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交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2)――评估表》交人事部

篇3: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4
【实施日期】20**.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自:www.pmceo.com)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股份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


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


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5: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范本

  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ee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

  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并签字。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内容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总公司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职工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的。

  第二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随时通知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总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八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职工个人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由总公司出资迭培的大学生、研究生;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参加学习;脱产培训或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在学习、培训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由总公司出资派遣到国(境)外,培训、学习和工作者的服务期,在专项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出资培养的大学生、研究生服务期自学历证书签发之日起算;总公司培训或出资培训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服务期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在国内全脱产学习或培训的,服务期自学习或培训结束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半脱产或业余学习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出国学习和出国工作的,服务期自回国到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服务期未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专项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出国工作者的赔偿费基数在派遣时签订的《出国工作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其余人员服务期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如下:[实际支付的学习、培训以及相关费用之和]*[未履约月数/服务期总月数]。

  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或职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的有关问题以及医疗期间的有关问题,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有关职工待岗问题按总公司待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电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执行本办法,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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