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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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医院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是医院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是医院的主要货币资金,是医院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医院资产安全,特拟订本办法:

  一.银行存款帐户,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银行结算办法,对不同的收付款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选用适当的结算办法。

  二.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经院长同意后,由财务科签发,并加盖银行印鉴,同时需在支票上注名日期、用途及限额。支票使用后次日起三天内将使用后的发票及时交回财务科,改变用途须重新申请,不得领着不用不交。

  三.支付外单位的货款,实行先验货后付款的原则。经办人所经收的付款要负责到底及时报销,收回余额。直到帐务结清为止。对开出不用的支票,经办人要及时退还财务科。

  四.不得签发器空头支票。

  五.不得前方远期支票,不得转借银行帐户。

  六.空白支票与预算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七.出纳人员需及时登记银行日记帐,并定期与银行核对余额,月末由会计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季末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进行一次全面查对,确保各笔收支款项的安全相符,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八.有关付款凭证付讫后,应盖上“付讫”图章,以防重复付款。并定期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防止被盗和涂改。

篇2:公司(企业)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公司(企业)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为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

  第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核准(财务部主管)后,始复入帐,对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五条 提出款项应自行填妥提款单一份,并亲事先核对印鉴及金额栏无误后始得付款,并登记在员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栏内。

  但金额在6万元以上应在2天前通知经管人员始得受理。

  第六条 财务单位经管人员应于每月(26日)结算一次,利率暂定为以实际存款积极数计算利息。

  第七条 本办法经核准公布办理实施,如有不宜之处随时签准公布修正。

篇3:提存款管理办法

  提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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